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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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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年度期数 2017年第14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64期
      4. 成文日期 2017-07-14
      5. 编号 青政发〔2017〕17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现将《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以下简称《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4号文件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加快新旧动能转换,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破立结合,在规范增量政策的同时,坚持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逐步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存量政策;着眼长远,做好整体规划,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推进和完善。

          ——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保障机制,将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主要内容

          (一)审查对象。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起草(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

          (二)审查方式。按照“谁起草、谁审查、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各级各部门在有关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意见》中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见附件1)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不能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审查增量。今后,凡需以政府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或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提交政府法制部门进行程序把关。需要提请上级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审议的,要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与相关材料一同送审。

          以部门名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由政策制定部门负责组织公平竞争审查,在报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时将公平竞争审查结论一并报送。其中,以单个部门名义出台的,政策制定部门在公平竞争审查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征求同级物价、商务、工商及相关部门意见;以多个部门名义联合出台的,由牵头部门负责收集相关部门公平竞争审查意见并形成审查报告。

          政策起草(制定)部门应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和存档制度,自主决定“谁来审查、谁来复核、谁承担责任”,确保审查程序完整,可查可追溯。

          (四)有序清理存量。按照“谁起草(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各级各部门抓紧清理审查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按照《意见》和《实施意见》要求制定存量政策措施清理规范方案,由政策起草(制定)部门或牵头部门负责对存量政策措施依照《意见》所列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清理,并于2017年年底前完成。清理中要严格贯彻“分类处理、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暴露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规定和做法,要尽快废止;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要设置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往。

          (五)定期评估完善。政策制定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政策措施对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影响。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经评估认为妨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要及时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三、保障措施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召集人的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见附件2),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工作,并督促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抓好制度落实,条件成熟时组织开展第三方评估。各区(市)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公平竞争审查协调机制。

          (二)加强宣传培训。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增进全社会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认识和理解,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政策起草(制定)部门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平竞争政策意识和审查业务水平。

          (三)加强执法监督。对涉嫌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有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处理;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要依法调查核实,提出处理建议,并向社会公开。政策制定部门要及时纠正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四)强化责任追究。加强对政策制定部门权力运行的监督和约束。对未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或者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出台政策措施,以及不及时纠正相关政策措施的相关部门和单位,有关部门依法查实后要严肃处理。对失职失责等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移送监察机关。

          附件:1.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2.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1

          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一)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二)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三)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四)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五)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一)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二)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三)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四)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五)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一)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二)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三)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四)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一)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二)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四)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部门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二)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三)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部门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政策制定部门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附件2

          青岛市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王鲁明 市委常委、副市长

          副召集人:张新竹 市政府副秘书长

          盛斌杰 市物价局局长

          王建平 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陈 伟 市财政局副局长

          郭 健 市商务局副局长

          李坤兴 市工商局副局长

          李少波 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侯方敬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巡视员

          王洪琪 市教育局副局长

          李天传 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办公室专职副主任

          高克宁 市民政局副局长

          林丽萍 市城乡建设委副巡视员

          潘 奇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副局长

          邢昌友 市交通运输委副主任

          杜绍波 市委农工办专职副主任

          贺如泓 市水利局副局长

          梁廷忠 市文广新局副巡视员

          魏仁敏 市卫生计生委巡视员

          唐存礼 市环保局副局长

          史日安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巡视员

          丛春雷 市质监局巡视员

          朱 江 市政府国资委副主任

          任希巍 市地税局副局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盛斌杰兼任办公室主任。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