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
加快构建青岛市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建立健全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依法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1.2工作原则
1.2.1分级负责
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区(市)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对本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责。跨区(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相关区(市)协商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是同级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牵头管理部门。举借政府性债务或使用政府性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是政府性债务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各级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管。
1.2.2及时应对
各级政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应急处置相结合,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监控,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妥善处置风险事件。
1.2.3依法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应当依法合规,尊重市场化原则,维护好各方合法权益。
1.2.4权责明确
各级政府要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逐级落实和强化偿债责任和风险防控责任,切实硬化预算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6〕88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41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4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青政发〔2015〕6号)等。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本预案所称存量债务,是指经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存量政府债务和存量或有债务。
1.4.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债券风险事件:指市政府发行的一般债券、专项债券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2)其他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指除地方政府债券外的其他存量政府债务还本付息出现违约。
1.4.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
(1)政府提供担保的债务风险事件:指由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担保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需要依法履行担保责任或相应民事责任却无力承担。
(2)政府承担救助责任的债务风险事件:指企事业单位因公益性项目举借、由非财政性资金偿还,政府在法律上不承担偿债或担保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出现风险,政府为维护经济安全或社会稳定需要承担一定救助责任却无力救助。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组织机构
市、区(市)政府分别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管理领导小组),作为非常设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政府性债务日常管理工作。出现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根据需要转为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风险事件应对工作。
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由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财政、发展改革、公安、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金融监管、宣传、信访、法制等部门以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成员单位。
2.2领导小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应急响应。
(2)统一领导、指挥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3)研究分析政府性债务风险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4)协调、指挥有关部门、相关区(市)政府实施应急措施。
(5)负责应急处置预案报告、总结、评估等后期处置工作。
2.3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2.3.1财政部门是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本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能,负责债务风险日常监控和定期报告,组织提出债务风险应急措施方案。
2.3.2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是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负责定期梳理本行业政府性债务风险情况,督促举借债务或使用债务资金的有关单位制定本单位债务风险应急预案;当出现债务风险事件时,落实债务还款资金安排,及时向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3.3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评估本地区投资计划和项目,根据应急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牵头做好企业债券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
2.3.4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开展审计,明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3.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按照职能分工协调所监管的地方金融机构配合开展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工作;协调处置非法集资。
2.3.6宣传部门根据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严重程度,加强媒体舆情引导。
2.3.7信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涉及政府性债务风险的信访接待工作,维护信访秩序。
2.3.8法制部门负责研究风险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对提出的有关措施、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
2.3.9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开展金融风险监测与评估,牵头做好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维护金融稳定。
2.3.10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负责指导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等做好风险防控,协调金融机构配合开展风险处置工作,牵头做好相关风险处置工作。
2.3.11公安部门依法参与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维护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发生地社会秩序以及涉及政府性债务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秩序,发现涉嫌犯罪的,对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立案侦查,并相应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2.3.12其他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债务风险管理和防范工作,落实政府性债务偿还化解责任。
3预警和预防机制
3.1预警监测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省财政厅相关规定做好政府性债务风险评估和预警工作,及时实施风险评估和预警,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信息报告
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瞒报、迟报、漏报、谎报。
3.2.1政府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市、区(市)政府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到期政府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2个月以上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发生突发或重大情况,区(市)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2或有债务风险事件报告
政府或有债务的债务人预计无法按期足额支付或有债务本息的,应当提前1个月以上向本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经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确认无力履行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后,由本级政府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遇突发或重大事件,区(市)政府在报告市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省政府报告,并抄送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接报后应当立即将相关情况通报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并抄送财政部驻青岛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3.2.3报告内容
包括预计发生违约的政府性债务类别、债务人、债权人、期限、利率、本息、原定偿还安排等基本信息,风险发生原因,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等。
3.2.4报告方式
一般采取书面报告形式。紧急情况下可采取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的方式。
3.3分类处置
3.3.1地方政府债券
对地方政府债券,由市、区(市)政府根据实际举借债务数额,分别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3.3.2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
对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经同级政府、债权人、企事业单位等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1)债权人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同级政府不得拒绝相关偿还义务转移,并应承担全部偿还责任。各级政府应当通过预算安排、资产处置等方式积极筹措资金,偿还到期的本级政府债务本息,其中政府债务本金可以通过市政府代为发行政府债券偿还。
(2)债权人不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置换为政府债券的,仍由原债务人依法承担偿债责任,对应的政府债务限额由市政府统一收回。同级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3.3.3存量或有债务
(1)存量担保债务。存量担保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政府及其部门出具的担保合同无效,政府及其部门对其不承担偿债责任,仅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但最多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担保额小于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二分之一的,以担保额为限。
具体责任金额由相关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参照政府承诺担保金额、财政承受能力等协商确定。
(2)存量救助债务。存量救助债务不属于政府债务。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存量或有债务,同级政府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3.3.4新发生的违法违规担保债务
对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施行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承诺的债务,参照3.3.3第(1)项依法处理。
3.3.5其他事项
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的通知》(财预〔2016〕152号)有关规定执行。
3.4债务风险事件级别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照较高一级处置;当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按照升级后的级别处置。
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监测主体为市、区(市)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县级以上政府派出机构的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所属政府负责监测。
3.4.1Ⅳ级(一般)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本级或单个区(市)政府本级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实质性违约,或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市本级或单个区(市)政府本级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群体性事件;
(4)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Ⅳ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2Ⅲ级(较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全市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2)全市辖区内2个以上但未达到10%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以上(未达到5%),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以上(未达到5%);
(4)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较大群体性事件;
(5)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Ⅲ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3Ⅱ级(重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连续3次以上出现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流标现象;
(2)全市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支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兑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政府辖区内10%以上(未达到15%)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5%以上(未达到10%),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5%以上(未达到10%);
(5)因到期政府债务违约,或者因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影响极为恶劣;
(6)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需要认定为Ⅱ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3.4.4Ⅰ级(特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1)市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到期本息兑付出现违约;
(2)全市15%以上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偿还地方政府债务本息,或者因偿还政府债务本息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3)全市15%以上的区(市)(含市本级)政府无法履行或有债务的法定代偿责任或必要救助责任,或者因履行上述责任导致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
(4)全市地方政府债务本金违约金额占同期本地区政府债务应偿本金10%以上,或者利息违约金额占同期应付利息10%以上;
(5)市政府需要认定为Ⅰ级债务风险事件的其他情形。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市、区(市)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分别承担偿还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政府性债务的日常风险管理,按照财政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分类处置指南》,妥善处理政府性债务偿还问题。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流动性管理,避免出现因流动性管理不善导致政府性债务违约。对因无力偿还政府债务本息或无力承担法定代偿责任等引发风险事件的,根据债务风险等级,及时实行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
4.1.1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1)市、相关区(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转为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风险事件进行研判,查找原因,明确责任,立足自身化解债务风险。
①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一般债务违约的,在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前提下,可以采取调减投资计划、压减一般性支出、统筹各类结余结转资金、调入政府性基金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预备费等方式筹措资金偿还,必要时可以处置政府资产。对政府提供担保或承担必要救助责任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②以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专项债务,因政府性基金收入不足造成债务违约的,在保障部门基本运转和履职需要的前提下,应当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调减债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处置部门和债务单位可变现资产、调整部门预算支出结构、扣减部门经费等方式筹集资金偿还债务。对部门提供担保形成的或有债务,政府无力承担相应责任时,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③因债权人不同意变更债权债务关系或不同意置换,导致存量政府债务无法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转换成政府债券的,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变,由债务单位通过安排单位自有资金、处置资产等方式自筹资金偿还。若债务单位无力自筹资金偿还,可按市场化原则与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重组或依法破产,政府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对政府或有债务,也按照上述原则处理。
④市、区(市)政府出现债务风险事件后,在恢复正常偿债能力前,除国务院和省确定的重点项目外,原则上不得新上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暂停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在建政府投资项目能够缓建的,可以暂停建设,腾出资金依法用于偿债。
(2)市、区(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相应启动本级财政重整计划。市、区(市)政府年度一般债务付息支出超过当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10%的,或者专项债务付息支出(不含通过调入项目运营收入等专项收入安排的付息支出)超过当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10%的,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必须启动本级财政重整计划。
(3)被财政部或市政府列为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地区的区(市),在下年度新增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时,适当扣减其新增债券规模。
(4)市、区(市)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备。
4.1.2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市、相关区(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将债务风险情况和应急处置方案专题向上一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报告。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加强政策指导,及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通报风险处置情况,必要时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区(市),指导支持债务风险处置工作。
(3)市、区(市)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包括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由上级财政先行代垫偿还,事后扣回。
(4)市、区(市)政府应当将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和处置结果上报上一级政府,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4.1.3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市)政府统筹本级财力仍无法解决本级到期债务偿债缺口并且影响政府正常运转或经济社会稳定的,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情况说明、本级政府应急方案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需市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等。
(2)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对区(市)政府救助申请提出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立即启动责任追究程序。
(3)市政府适当扣减Ⅱ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市)当年及以后年度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规模。
(4)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督促区(市)政府落实债务风险应急处置措施,跟踪债务风险化解情况。必要时,市政府可以成立工作组进驻风险区(市),帮助或者接管风险区(市)财政管理,帮助制定或者组织实施财政重整计划。
4.1.4Ⅰ级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响应
除采取Ⅳ级、Ⅲ级、Ⅱ级债务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外,还应当采取以下升级应对措施:
(1)区(市)政府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息如有困难,可向市政府申请提前调度部分国库资金周转,事后扣回。
(2)市、区(市)政府建立债务风险处置信息定期向上一级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的机制,重大事项必须立即报告。
(3)市债务应急领导小组报请市政府通报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市)名单,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
(4)市政府暂停Ⅰ级债务风险事件涉及区(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的资格。
4.2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
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必须依法履行相关程序,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不得因为偿还债务本息影响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财政重整计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拓宽财源渠道。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确保应收尽收。落实国有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增加政府资源性收入。大力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财税优惠政策之外,可以暂停其他财税优惠政策,待风险解除后再行恢复。
(2)优化支出结构。财政重整期内,除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外,视债务风险事件等级,本级政府其他财政支出应当保持“零增长”或大力压减。一是压缩基本建设支出。不得新批政府投资计划或新上政府投资项目;不得设立各类需要政府出资的投资基金等,已设立的应当分年退出。二是压缩政府公用经费。实行公务出国(境)、培训、公务接待等项目“零支出”,大力压缩政府咨询、差旅、劳务等各项一般性支出。三是控制人员福利开支。机关事业单位暂停新增人员,必要时采取核减机构编制、人员等措施;暂停地方自行出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各项补贴政策,压减直至取消编制外聘用人员支出。四是清理各类对企事业单位的补助补贴。暂停或取消地方出台的各类奖励、对企业的政策性补贴和贴息、非基本民生类补贴等。五是调整过高支出标准,优先保障国家出台的教育、社保、医疗、卫生等重大支出政策,地方支出政策标准不得超过国家统一标准。六是暂停土地出让收入各项政策性计提。土地出让收入扣除成本性支出后应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3)处置政府资产。指定机构统一接管政府及其部门拥有的各类经营性资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国有股权等,结合市场情况适时予以变现,多渠道筹集资金偿还债务。
(4)申请临时救助。采取上述措施后,风险地区财政收支仍难以平衡的,可以向上一级政府申请临时救助,包括但不限于:临时垫付到期部分政府债务本息,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减免部分专项转移支付配套资金。财政重整计划实施结束后,上级政府可相应停止实施相关临时救助措施,并收回垫付资金。
(5)加强预算审查。实施财政重整计划以后,相关区(市)政府涉及财政总预算、部门预算、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政府债务等事项,在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的同时,必须报市政府备案。市政府对区(市)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评估,认为有不适当之处需要撤销批准预算的决议的,应当依法按程序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决定。
(6)改进财政管理。相关区(市)政府按规定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管理,妥善安排财政收支预算,严格做好与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政策措施的衔接。要根据规划期内财政收支和政府债务风险预测情况,严格限定债务风险控制目标,对预计超过风险控制目标的地区,要相应调整规划期内收入或支出安排。
4.3舆论引导
根据处置债务风险事件的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地方政府或其债务风险应急领导小组应当及时跟踪和研判舆情,健全新闻发布制度,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4应急终止
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得到缓解、控制,地方政府实现财政重整目标,经市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或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同意,终止应急措施。
另外,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与其他主体签署协议承诺使用以后年度财政资金支付的事项,按照谁举借、谁负责统计的原则,纳入监测范围,并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定期评估未来财政支付风险,及时采取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保障财政经济可持续运行。各级政府因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财政支出责任数额过大,导致当年预算安排无法保障必要的基本民生支出和政府有效运转支出,并出现支付违约的,应当根据违约金额及影响程度,参照上述债务风险事件分级应急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应急处置。
5后期处置
5.1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在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相关政府应当详尽、具体、准确地做好工作记录,及时汇总、妥善保管有关文件资料。应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形成书面总结,于20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并抄送上一级财政部门。
5.2评估分析
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要对债务风险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应急响应过程、应急处置措施、应急处置效果以及对今后债务管理的持续影响等。相关区(市)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完善应急处置预案。
6保障措施
6.1通信保障
各级政府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债务应急领导小组)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各成员单位至少要指定2名联络员,其中,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债务负责人1名、债务管理部门负责人1名,并提供单位地址、办公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等多种联系方式。启动应急响应的各级政府债务管理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其联络员应当保持应急指挥联络畅通。
6.2人力保障
要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队伍建设,提高相关人员政策理论、日常管理、风险监测、应急处置、舆情应对等业务能力。启动应急响应时各级政府应部署各有关部门安排人员具体落实相关工作。
6.3资源保障
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时,各级政府要统筹本级财政资金、政府及其部门资产、政府债权等可偿债资源,为偿还债务提供必要保障。
6.4安全保障
应急处置过程中,对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件,要提前防范、及时控制、妥善处理;遵守保密规定,对涉密信息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知悉范围。
6.5技术储备与保障
债务应急领导小组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咨询机制,抽调财政、发展改革、审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等部门有关专业人员组成债务风险事件应急专家组,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法律等方面支持。
6.6责任追究
6.6.1违法违规责任范围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债务余额超过经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政府及其部门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方式举借政府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企事业单位举借政府债务;
举借政府债务没有明确的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政府或其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为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
政府债务资金没有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增加举借政府债务未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未按规定对举借政府债务的情况和事项作出说明、未在法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开;
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2)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6〕24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的下列行为:
政府及其部门在预算之外违法违规举借债务;
金融机构违法违规向地方政府提供融资,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政府及其部门挪用债务资金或违规改变债务资金用途;
政府及其部门恶意逃废债务;
债务风险发生后,隐瞒、迟报或授意他人隐瞒、谎报有关情况;
其他违反财政部等部门制度规定的行为。
6.6.2追究机制响应
发生Ⅳ级以上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后,应当适时启动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各级政府应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问责;银监部门应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责。
6.6.3责任追究程序
(1)市债务管理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对发生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的区(市)政府开展专项调查或专项审计,核实认定债务风险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形成调查或审计报告,报市政府审定。
(2)有关任免机关、监察机关、银监部门根据有关责任认定情况,依纪依法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3)市政府将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处置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对实施财政重整的区(市)政府,视债务风险事件形成原因和时间等情况,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属于在本届政府任期内举借债务形成风险事件的,在终止应急措施之前,政府主要领导同志不得重用或提拔;属于已经离任的政府领导责任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7附则
7.1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负责编制、修订、解释。本预案实施后,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宣传、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并根据实施情况适时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