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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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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年度期数 2017年第2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54期
      4. 成文日期 2017-01-11
      5. 编号 青政字〔2017〕14号
      6.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促进我市国有林场科学发展,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解决长期以来国有林场功能定位不清、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支持政策不健全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和〈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发〔2015〕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6〕5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进以保护森林资源、提供生态服务为主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创新,建立适应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为建设绿色青岛、发展现代林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以维护和提高森林资源生态功能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实行最严格的国有林场、林地和林木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国有森林资源不破坏、国有资产不流失。

          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立足国有林场实际,稳步推进改革,切实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确保国有林场稳定。

          坚持公益为主、分级负责。国有林场主要承担着公益林的管护和培育任务,原为事业单位的国有林场,继续按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管理;已经转制为企业性质的国有场圃,原则上保持其企业性质不变,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实现公益林的管护和培育。市政府对全市国有林场改革负总责,有关区(市)政府具体负责各自所属的国有林场改革。

          (三)总体目标。通过改革,构建“政府领导、部门主管、林场分级管理”的国有林场管理模式,按照事权、财权分离的要求,基础设施和造林、营林、护林等建设项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和基本建设计划,职工、人员经费按事业单位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到2017年10月底,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任务,实现生态功能显着提升、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管理体制全面创新;基本形成功能定位明确、人员精简高效、森林资源管护措施完善的管理体制,确保政府投入可持续、资源监管高效率、林场发展有后劲,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有较大提高。

          二、主要内容

          目前全市共有4个国有林场,总面积131429亩,职工总编制377人,总人数631人,其中在职职工303人、离退休职工328人。

          (一)创新管理机制。明确界定国有林场生态责任、森林资源管护方式,将国有林场主要功能定位于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国有林场的人员工资、机构经费等事业性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职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国有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同级政府投资项目三年滚动计划;造林、抚育、护林采伐以及其他生产性项目引入市场机制,由政府面向社会购买公益林管护服务,逐渐建立以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机制。对同一行政区域内的国有苗圃可结合实情,推行“场圃一体化”管理,使国有林场与苗圃资源共享、技术互补的优势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根据工作性质、经营规模和管护难度等,科学核定事业编制,强化对编制使用的监督,新进人员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权限需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国有林场从事的经营活动要实行市场化运作,对商品林采伐、林业特色产业和森林旅游等暂不能分开的经营活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纳入单位部门预算并优先用于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林业生产。

          (二)健全责任明确的森林资源监管体制。建立健全适应现代林业发展需求的林地保护、森林经营、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由政府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具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根据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和市、区(市)两级资源联动监管机制。保持国有林场林地范围和用途的长期稳定,严禁将林地转为非林地。建立制度化的监测考核体制,加强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情况的考核。加强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监测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管理档案,由当地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状况,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国有林场场长实行离任审计。实施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为核心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国有林场森林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开展森林旅游的,应当与国有林场明确收益分配方式;经批准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应当按规定足额支付林地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植被恢复费和职工社会保障费。

          三、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一)加强对国有林场的财政支持。对拖欠的职工工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区(市)政府根据林场改革前的性质等因素,分类研究解决。中央财政安排的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国有林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分离林场办社会职能问题;市、区(市)级财政安排资金,用于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将适用于国有林场的支农惠农政策,对生态区位特别重要地区的国有林场给予适当倾斜。将国有贫困林场扶贫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扶贫工作计划,加大扶持力度。加大对林场基本公共服务的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林场与周边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加强国有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和职工社会保障。加大对林场饮水安全、森林防火、管护站点用房、有害生物防治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将国有林场道路按其属性纳入相关公路网规划和建设。落实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加大社会保障资金筹措力度,切实解决好国有林场职工的参保和续保问题。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经当地政府批准,依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标准和要求,允许国有林场利用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供应和登记手续。

          (三)加强对国有林场的金融支持。对国有林场所欠金融债务,按照平等协商和商业化原则积极进行化解。对于正常类金融债务,到期后依法予以清偿;对于因营造公益林产生的不良金融债务,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政策后,按要求妥善进行化解;其他不良金融债务,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偿还的,经审核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贷款展期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核销。严格审核不良债务,防止借改革逃废金融机构债务。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四、基本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6年5月下旬)。全省国有林场改革电视会议结束后,市政府召开全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成立青岛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

          (二)制定方案(2016年7月-2017年3月)。有改革任务的区(市)对所属国有林场的基本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摸底和核实,广泛听取林场职工在内的各方面意见,编制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经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实施(2017年3月-9月)。按照省政府批复的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国有林场改革。各相关区(市)要认真部署,精心组织,抓好改革过程中的每个环节,扎实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改革全过程的指导,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2017年3月底前,有关区(市)要根据所属的国有林场所处的区位、林地规模、管护难易程度等,对国有林场人员进行详细、科学的核定,合理优化;按照国有林场事业单位的属性,落实好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等,确保满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实际需求和改革的稳步推进。

          2017年9月底前,做好国有林场管理制度的完善,逐步实现国有林场职工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森林蓄积量明显增加,森林质量有效提升,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有较大提高。

          (四)总结验收(2017年10月)。全面完成国有林场改革。各区(市)要及时进行总结,迎接省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小组的评估验收,并做好有关材料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责任。青岛市国有林场改革领导小组统筹推进我市国有林场改革工作,市林业局作为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协调,抓好落实。市编委办负责国有林场改革中有关单位的编制调整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市林业局共同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国有林场改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国有林场改革成本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国有林场职工社保、工资、人才引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设置、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等工作;市民政局负责落实符合条件的国有林场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协调国有林场救灾工作和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城乡建设委负责落实国有林场职工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政策,将国有林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纳入各相关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委负责按照国有林场道路的属性类别,做好相关区(市)林场道路和农村公路网规划协调衔接,林场道路资金通过其现行渠道解决;市水利局负责指导国有林场场部、管护站(护林点)安全饮水工作;青岛银监局负责协调银行业机构加强对国有林场改革的金融支持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按工作职责,对接国家、省配套支持政策,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抓好相关政策、制度和实施方案的落实。

          有关区(市)政府是国有林场改革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改革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推进,研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按时完成改革任务。

          (二)严格依法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涉及到广大国有林场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相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深入细致地做好国有林场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扎实稳妥推进每一步改革;要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和公正,切实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要防止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及时解决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确保国有林场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相关区(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应及时纠正。对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积极研究探索解决的办法和途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确保改革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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