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青岛市水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青岛市水功能区划的通知》(青政办发〔2010〕38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水功能区划
为规范我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发挥水资源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划定水功能区。
一、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分级管理、水量与水质并重以及突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原则划定水功能区。
二、水功能区的划定范围:全市24座大中型水库、跨区(市)河道、区(市)边界河道、重要河段及其他地表水体。
三、根据我市水资源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将地表水按水域功能划定为:饮用水源区、工业用水区、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排污控制区。
饮用水源区指满足城镇生活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Ⅲ类水质标准。
工业用水区指满足城镇工业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类水质标准。
农业用水区指满足农业灌溉用水需要的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Ⅳ、Ⅴ类水质标准。
景观娱乐用水区指以满足景观、疗养、度假和娱乐需要的江河湖库等水域,根据需要分别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Ⅳ、Ⅴ类水质标准。
排污控制区指接纳生活、生产污废水比较集中,接纳的污废水对水环境无重大不利影响的区域。暂不考虑水质控制标准。
四、各水功能区的功能排序在现状功能的基础上结合该水域的规划功能确定。水质目标为该水域规划功能的水质目标,遵循不低于现状水质和同一水功能区多种功能水质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五、各水功能区内的一切生产建设和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各水功能区的功能及水质要求。
六、本区划未包含的水库和河道等地表水体由各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下水水体因国家现无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规范,本次暂不划分,待国家出台有关规定后另行划分。
七、本区划由青岛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八、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水功能区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