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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2017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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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制发机关 青岛市人民政府
      2. 年度期数 2017年第4期
      3. 总期刊数 总第356期
      4. 成文日期 2017-02-09
      5. 编号 青政发〔2017〕11号
      6.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44号文件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意见》(鲁政发〔2016〕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及中央、省、市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部署要求,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体系,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将持有居住证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逐步实现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二)基本原则。创新公共资源配置的体制机制,使持有居住证人口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为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财力支持;坚持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强化人口流入区(市)政府的主体责任,加大市级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力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共建能力和共享水平,形成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工作合力。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建设,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全部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按照相对就近入学的原则,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杜绝各类歧视性政策,不得向农业转移人口子女收取或变相收取借读费、赞助费、择校费等费用。对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以及中等职业教育、技师教育等各类涉及学生政策的转移支付,市级财政将按照学生人数、财力水平等因素和相关标准分配资金,支持各区(市)将农业转移人口子女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二)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就业服务体系。各级财政在安排就业资金时,要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就业问题,将城镇常住人口和城镇新增就业人数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重要因素,支持农业转移人口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享受就业扶持政策。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在就业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的进城农民,免费享受政策咨询、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与户籍人口同等享受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和创业扶持等政策。

          (三)支持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制度。以扩大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政策,推进农业转移人口与城镇户籍人口平等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社区卫生计生服务体系,按规定提供健康教育、妇幼保健、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控、计划生育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医疗救助范围。完善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对受益范围涉及常住人口的资金,以常住人口作为资金安排和分配的依据。

          (四)支持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住房保障体系。按照市场配置资源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等方式解决居住问题。支持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采取发放货币补贴或安排公共租赁住房等形式改善农业转移人口居住条件。农业转移人口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可以建设成套型和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具备条件的企业可配套建设公寓楼和集体宿舍,多途径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住房需求。

          (五)支持产城、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农民就地就近市民化。加大财税政策实施力度,支持小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产城融合发展,增强公共服务供给、产业辐射和就业吸纳能力,带动农村就地转移就业人口市民化。各区(市)要加大对农村新型社区和特色产业园区“两区共建”的扶持力度,强化产业就业支撑,拓宽农民就近就地就业渠道。

          (六)支持提升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各级各部门在分配建设类专项资金时,要向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的地区倾斜,支持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立多元化城镇建设投融资机制,鼓励各区(市)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引导基金、政府购买服务、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多种方式,拓宽城镇建设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建设运营以及提供公共服务。

          (七)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同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机制。充分考虑农业转移人口因素对区(市)的影响,将包括持有居住证人口在内的常住人口作为转移支付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加大对吸纳农业转移人口较多且财力水平较低区(市)的转移支付力度。结合中央、省对市民化考核奖励情况,设立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奖励资金,对市民化工作进展快、城镇化质量高的区(市)给予奖励,由区(市)统筹用于加强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增强社区服务能力等。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是中央、省、市部署的重点改革任务。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制度统筹衔接,破除农业转移人口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制度障碍。各项民生政策的牵头制定部门要对本通知印发前出台的相关民生政策逐项进行梳理排查,研究提出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按程序报市政府研究确定,力争到2018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本通知印发后出台的民生政策,要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建立一视同仁的普惠制民生政策体系。各区(市)政府要落实市民化工作的主体责任,用好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切实保障好农业转移人口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二)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各区(市)要扎实做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对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转移人口,按规定继续享受以土地为发放依据的各类农业补贴。

          (三)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调查制度。以区(市)为单位,健全完善农业转移人口统计制度和年度全市人口抽样调查制度,增加人口与劳动力抽样调查样本量,全面掌握农业转移人口数量、变动等情况,准确反映跨区域农业转移人口规模和结构。加快居住证办理工作进程,加强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为完善相关财政政策提供基础数据支撑。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财政政策措施,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