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5〕3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3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青发〔2016〕25号)要求,现就做好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告主体
各区(市)政府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向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二、报告内容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情况。包括依法明确政府职能定位,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加强市场监管,优化公共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
(二)完善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情况。包括起草送审法规规章草案,落实科学民主立法机制,立法后宣传评估,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三统一”制度,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情况。各区(市)报告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情况,各部门报告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有关工作情况。
(三)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情况。包括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提高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质量,加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严格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情况。重点报告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各项制度的情况。
(四)健全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情况。包括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强化行政执法保障等情况。重点报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等情况。
(五)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情况。包括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制度,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强化专门监督,完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行政纠错问责机制等情况。重点报告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专门监督等情况。
(六)健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情况。包括健全依法化解纠纷机制,改革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完善行政调解、行政裁决制度,促进仲裁工作发展,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工作,改进信访工作等情况。同时报告落实《山东省多元矛盾纠纷化解促进条例》实施情况,落实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报告制度等情况。
(七)全面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情况。包括树立重视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的用人导向,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教育培训,完善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查测试制度,注重通过法治实践提高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等情况。重点报告用人导向、法治教育培训、法治能力考查测试等落实情况。
(八)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情况。包括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法治政府理论研究、典型示范和宣传引导,建设高素质政府法制机构队伍等情况。重点报告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加强党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领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汇报,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等情况。
各报告主体应按要求报告以上主要内容,其中,各区(市)应根据市政府和各区(市)的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全面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青发〔2016〕25号文件确定的任务措施分工安排,结合市政府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报告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
三、报告形式
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各区(市)经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并附电子文本。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经本部门工作会议集体研究后,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印章并附电子文本。
四、报告时限
各报告主体于每年1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按要求报送后,应当通过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于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同时可以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开。
各报告主体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领导,切实担负起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把健全和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报告主体要认真履行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义务,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加强对各镇(街道)、下一级部门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的监督指导。市政府法制办要根据青发〔2016〕25号文件具体要求,对各报告主体落实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制度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完善报告内容等事项,做好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的各项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