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5〕13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61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生(以下简称“基层医生”)队伍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以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农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构建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主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模式。合理规划和调整乡村医生资源总量及配备标准,建立健全乡村医生准入退出机制,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措施,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加快建立一支素质较高、待遇合理、结构优化、扎根基层的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队伍。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每万名居民拥有2至3名全科(家庭)医生,其中中医类别占到20%以上。每家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配备不少于6名全科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少于2名全科医生。推进中心村卫生室建设,原则上按照每千人服务人口配备1名乡村医生,逐步实现有2名以上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女性乡村医生; 80%以上的乡村医生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45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比例达到50%以上,年龄、学历、职业资格结构更加合理。
二、加强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工作。基层医生除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外,重点负责为诊断明确、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康复期患者、老年病患者、晚期肿瘤患者提供以个人为中心、家庭为单位、村居为范围的连续性、综合性及协调性的治疗、康复、护理服务。
(二)规范管理与考核。由区(市)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镇(街道)卫生院定期对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开展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与质量、群众满意度、学习培训、医德医风等方面,考核结果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公示,并作为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执业许可范围内执业,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操作流程。各级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切实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三)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在村卫生室从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村卫生室从业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新进的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毕业生,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须在5年注册期内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者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未取得的注销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
(四)建立乡村医生退出机制。对年满60岁的乡村医生办理退出手续并离开村卫生室岗位,确因工作需要,可返聘部分身体健康、专业技术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继续执业,具体办法由各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制定,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备案。因身体健康原因,不适合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及时办理退出手续。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违法违纪或存在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由区(市)卫生计生部门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证,不得继续在村卫生室执业。因故自行退出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协议办理退出或注销执业资格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老年乡村医生及时足额发放生活补助。
三、加强乡村医生培养和基层医生引进
(一)建立乡村医生定向委托培养机制。有关区(市)可联合医学高等院校(含中医药院校),从当地农村高中毕业生和在校生中定向培养大专及以上学历免费医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每年补助不低于6000元的生活费,所需经费由定向培养区(市)财政统筹落实。定向培养医学生服务期不低于6年。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开展基层医生定向委托培养。
(二)建立“区(市)管镇聘村用”机制。区(市)设立乡村医生人才库,实行统一管理、统筹安排。镇(街道)卫生院与新进的定向委托培养医学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享受与现有职工同等待遇,具有执业资格的可在镇(街道)卫生院执业注册,由镇(街道)卫生院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在村卫生室执业。在2020年前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或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质、年龄在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镇(街道)卫生院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同等待遇。
(三)完善招录机制。对经公开招聘难以形成竞争的基层医生岗位,在符合卫生执业准入条件下,可适当放宽报名条件、降低开考比例。鼓励区(市)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返聘中级以上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专项补助。鼓励区(市)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方式招聘基层医生。
(四)开展学历教育。各区(市)要按照《全国乡村医生教育规划(2011—2020年)》要求,制定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继续教育计划。鼓励45岁以下的在岗乡村医生与基层医生进入高等医学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基层所需的医学专业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区(市)政府可适当补助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
四、创新服务模式
(一)建立全科医生队伍。落实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有关政策,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在岗乡村医生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参加相应专业类别的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规范全科医生执业注册。完善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吸引更多的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或多点执业,进一步优化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队伍。通过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取得全科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应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通过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的全科医师转岗培训的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其执业范围注册为全科医学,同时可加注相应类别的其他专业。
(三)推进基层契约式服务。融合社保机构的签约服务,由二级及以上医院专科医师(含相关专业中医类医师)参加,分别与镇(街道)卫生院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等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团队、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全科医生和公共卫生医师等组成家庭医生服务医师团队,与患有慢性病、大病等重点人群签订年度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签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签约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探索提供差异性服务、分类签约、有偿签约等多种签约服务形式,满足居民多层次服务需求。未签约的居民接受基本医疗服务时,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
(四)拓宽发展空间。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制度,职称评审时不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重点评价业务能力等要素。合同管理乡村医生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称评审人员范围。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高级岗位设置比例。对在农村地区镇(街道)卫生院工作的医务人员在晋升、评优、保障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提前1年参加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定向培养的在岗乡村医生在取得全科执业医师资格后,可提前1年晋升中级职称,服务满6年后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时优先聘用。
(五)建立基层坐诊和巡诊制度。对距离镇(街道)卫生院较远的村卫生室开展巡诊服务,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30%的医生轮流到镇(街道)卫生院或村卫生室定期坐诊,累计不少于1个月,坐诊和巡诊情况纳入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严格落实城市医生晋升副主任医师或主治医师前分别到基层服务1年的规定。
(六)规范在岗人员培训。各区(市)每年选派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到省、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医院应安排相应专科的副高级以上专家担任导师,负责临床带教等。每个区(市)建设至少1至2个基层卫生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建立适合基层工作特点的阶段化、模块化全科医生培养体系,提升基层医生急诊抢救、二级以下常规手术、正常分娩、高危孕产妇筛查、儿科等医疗服务能力,为分级诊疗夯实人才基础。新进的乡村医生5年内应完成累计2年的常见病、慢性病、流行病等防治技术重点的全科实践技能培训和中医药适宜技术培训。乡村医生每年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不少于2周,不得以会代训。乡村医生每3年可到区(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镇(街道)卫生院进行1次不少于1个月的脱产进修。到村卫生室工作的医学院校本科毕业生优先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培训资金由区(市)、镇(街道)财政预算安排。
(七)开展基层中医药人员师承教育工作。各区(市)要将考核合格的农村中医药一技之长人员纳入乡村医生管理。开展中医药师承教育工作项目,落实指导老师和继承人的福利待遇和优惠政策,通过“继承人跟师”学习、整理、继承中医药专家的临床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一批适合基层需要的临床型中医药人才,提升基层的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保障基本待遇
(一)整合乡村医生补偿政策。对合同管理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药物补助、签约服务费等,纳入镇(街道)卫生院医疗服务总收入实行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使用。对非合同管理乡村医生执业村卫生室的资金补助渠道保持不变,区(市)政府应鼓励其按较高档次缴费以提高保障水平。
(二)提高基层待遇和生活保障水平。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量调控管理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提高服务质量获得的当年收支结余,可按不超过40%的比例追加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分配时向一线人员倾斜,吸引更多优秀人员扎根基层服务。按规定落实乡镇工作补贴。
(三)妥善解决农村地区基层医生住房问题。经区(市)政府同意,农村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利用现有职工宿舍用地、用房建设“周转房”,妥善解决农村地区基层医生、交流轮岗人员和对口支援医师等居住问题。
六、改善工作条件和执业环境
(一)探索基层编制总量管理制度。各区(市)可探索实行区域内政府举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编制总额内自主动态调整,解决机构间服务人口和人员编制及人员配备不协调问题。新招聘的医学毕业生可由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竞聘上岗、积分选岗、双向选择等方式安排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
(二)推广镇(街道)卫生院承办村卫生室。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地理条件及预期目标等因素,按每2000至4000人的农村服务人口配置1所中心村卫生室,配备2至4名取得执业资格的医护人员。逐步推行村卫生室的人员、业务、财务、药品和绩效考核等纳入镇(街道)卫生院统一管理。
(三)建立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各区(市)可采取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等方式化解执业风险。对非规划内村卫生室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过渡为其他医疗机构,不再加挂村卫生室名称。未经区(市)卫生计生部门批准,村卫生室严禁开展静脉输液项目。
(四)强化村卫生室设施建设。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村卫生室建设责任主体。当地村委会负责提供村卫生室建设所需土地,市、区(市)和镇(街道)依托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项目,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配备清洁环保的取暖设施,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就诊环境。实施农村小城镇规划建设以及“撤村改居”的地方,要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有关要求建设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机构和人员管理按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有关规定执行。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到2020年,各区(市)要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基本诊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核心的信息系统,支持健康档案、基本诊疗与居民医疗保险信息联动,逐步实现远程培训、远程会诊、绩效考核、慢性病管理等功能。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考虑,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卫生计生、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房管、教育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强化部门政策协调配合。各区(市)要将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和农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交付。
(二)加强经费保障。区(市)政府应承担落实资金投入的主体责任,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渠道投入机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政府补助政策,完善以政府为主导投入和经常性增长的基层医疗卫生经费保障机制,及时足额下拨相关经费并确保专款专用,有效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发展。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将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队伍建设情况纳入重点督查范围。要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设立有奖举报电话,严厉打击非正常渠道采购药品、无证行医、医托诈骗、发布虚假医药广告等非法活动,净化基层执业环境。对在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和基层医生,可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给予适当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