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实施意见》(国发〔2016〕56号),营造激励奋发向上的公平环境,拓宽就业渠道,促进各类社会群体依靠自身努力和智慧,创造社会财富,共享发展红利,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围绕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发展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动能,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收入分配政策激励导向,分群体施策,激发城乡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实现经济增长与居民增收互促共进。
(二)基本原则。坚持多种激励方式相结合,多条增收渠道相结合,促增收与降成本相结合,鼓励创收致富与缩小收入差距相结合,积极而为与量力而行相结合。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城镇就业规模逐步扩大,劳动生产率不断提高,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提前实现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目标;宏观收入分配格局持续优化,居民可支配收入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继续提高;居民内部收入差距持续缩小,中等收入者比重上升,共建共享格局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一)技能人才激励。
1.按照“多劳多得、技高者多得”原则,完善技术工人薪酬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改革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方式,探索将实施技能人才薪酬改革纳入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责任考核,与其绩效工资挂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2.支持国有企业推进技能要素参与分配的激励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协议薪酬、股权分红等方式,试行年薪制、股权制、期权制,提高技能人才收入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国资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3.建立健全高技能人才奖励制度,大力宣传工匠精神、工匠贡献,推进高技能人才落户、购租住房、子女上学等激励政策落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新型职业农民激励。
4.完善国家助学、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农民通过“半农半读”等方式就近接受职业培训,启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轮训计划。(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5.积极培育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大力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农技推广、农机服务、农村金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方面加快社会化服务机制创新试点,降低和管控风险。(市农委会同市金融工作办负责)
6.推进农村金融体制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将服务向农村布局延伸。完善政策性农业保险等风险防范机制,发挥保险业在农业防灾防疫、分散生产风险、防范市场风险中的作用,提高防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能力。(市金融工作办、市农委、市畜牧兽医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延长农业产业链条。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探索农业新型业态,培育农业科技创新应用企业集群,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市农委会同市商务局负责)
8.结合新型城镇化建设,支持平度市开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9.推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置改革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保障农民财产性权益。(市农委负责)
10.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居民房屋所有权、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办、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创新涉农信贷担保方式,推动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创新担保产品模式,丰富涉农信贷增信方式,拓宽农村资金来源。(市财政局、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稳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互助业务试点工作,坚持服务“三农”的本质要求。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满足农民生产经营活动中“小额、分散”的资金需求。(市农委、市金融工作办、市供销社、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和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发展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增强农业发展抵御风险能力和农民意外保障能力。(市金融工作办、市农委、青岛保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研人员激励。
14.尊重智力劳动的价值和科研规律,全面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完善间接费用管理,根据一线科研人员实际贡献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下放科研项目部分经费预算调整审批权,推行有利于人才创新的经费审计方式。(市科技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15.探索推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权益混合所有制改革,提高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比例。(市科技局会同市教育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16.实施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企事业单位建立创新容错机制,积极推进科技人员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工作。(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深化知识产权改革,推动专利运营转化,加大对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市科技局会同市工商局负责)
18.深化实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鼓励科研事业单位聘用高端管理和科研人才实行协议工资,允许科研人员从事兼职工作并获得合法收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四)小微创业者激励。
19.推进小微专营机构建设。鼓励银行机构向小微企业集中区域增设社区支行、小微支行,以及服务科技型小微企业的专业支行、特色支行,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市金融工作办会同青岛银监局负责)
20.创新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银行对科技创新创业型小微企业探索实施科技金融服务新模式。提高银行普惠金融服务专业化、特色化水平。(市科技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1.创新小微企业贷款还款方式。鼓励银行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续贷业务范围,灵活设置贷款期限,创新贷款产品,丰富还款结息方式,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率。(市金融工作办会同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负责)
22.开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建立政府、银行、保险公司多方参与的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23.推进科技专利权质押贷款保证保险试点工作,增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能力。(市科技局会同市金融工作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负责)
24.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推进村镇银行接入征信系统工作。(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激励。
25.健全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激励和约束机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合理确定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政府国资委、市财政局负责)
26.稳妥推进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试点,探索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市政府国资委负责)
27.鼓励民营企业家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减少对民营企业点对点的直接资助,增加普惠性政策,促进公平竞争。(市政府国资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工商局、市工商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28.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平等保护产权,为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人营造公平、公正、透明、稳定的法治环境。(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委、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工作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基层干部队伍激励。
29.落实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完善作为激励手段和收入补充的津贴补贴制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
30.完善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发挥职级对基层公务员的激励作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1.推进公务员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规范改革性补贴,形成以货币福利为主,实物福利为补充的福利体系。(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2.鼓励将符合条件的建制镇公务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区(市)为符合条件的公立医院医务人员就近提供公租房保障。(市国土资源房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
(七)有劳动能力的困难群体激励。
33.实施就业、创业扶贫行动。摸清底数和需求,精准识别,精准施策,分类帮扶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已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多渠道实现就业;实施技能、人才扶贫行动。开展实用职业技能帮扶培训和创业扶贫培训,吸引高校毕业生投身扶贫工作;实施社保扶贫行动,提高贫困人口养老、医疗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扶贫协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34.实施电商、旅游、光伏扶贫工程,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产品品牌推介营销支持力度,引导和支持贫困地区青年通过发展电子商务增收财富。(市商务局、市旅游发展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扶贫协作办、市民政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5.加强专项救助制度与低保救助制度,形成阶梯式救助模式。(市民政局会同市扶贫协作办、市财政局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的重要意义,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形成合力,研究细化具体落实措施。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要将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作为重要任务,适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弘扬勤劳致富精神,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营造鼓励增收致富的良好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