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7号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6月23日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8月7日
青岛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形成、收集、整理、接收、保管、利用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文物、地下管线、风景名胜区内建设等的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统一标准、分级管理和集中保管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具体工作,由城建档案馆或者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人员配置、馆库建设、管理和研究经费等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第二章收集和接收
第七条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档案工作制度,指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编制、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时组织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按照规定管理本单位应当归档保存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约定工程档案的编制、收集、整理、归档质量和移交要求,指导和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同步收集、整理档案,及时接收、汇总、整理相关单位移交的档案。
建设单位委托档案服务机构收集、整理建设工程档案的,可以与档案服务机构约定提供服务的标准。
第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管理以下城乡建设档案:
(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二)非涉密人防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三)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区内建设工程、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四)城市防洪、抗震工程;
(五)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
第九条市级以上重点建设工程和市南、市北、李沧区城乡建设档案,由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其他城乡建设档案由其所在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接收和日常管理。
第十条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明确城乡建设档案归档标准和要求,制定接收和整理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列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规定对工程档案进行验收。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根据需要编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事项清单。对列入告知承诺清单的事项,建设单位可以以书面方式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提交档案资料。
建设单位提交已经形成的建设工程档案,并对相关事项作出书面承诺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审核后应当出具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并对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三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有关档案。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范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档案资料在形成、收集、保管、交接等过程中因遗失、损毁等原因,造成无法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测绘、鉴定单位据实补充和完善建设工程档案。
建设单位认为已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资料需要变更的,应当经档案资料的原形成单位确认后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相关的各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在本单位保管利用1至5年后,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水务管理、人防、交通运输、海洋发展等部门形成或者接收的专业工程档案,应当按照行业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管、利用,并自形成或者接收之日起1至5年后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按照规定不宜移交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移交上一年度的专业工程档案目录。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确定永久保存、长期保存的档案目录,以及应当移交的档案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逐步建立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在线接收系统,建立健全在线接收制度,逐步实现建设工程电子档案同步接收、同步审核。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纸质档案整理、档案数字化处理和声像档案制作等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造价。
第十八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历史城乡建设档案和实物档案。
第三章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登记、编目、整理、鉴定、保管和利用等工作。
第二十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工作,建立完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馆藏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对档案信息进行本地和异地备份保存。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综合管理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逐步构建城乡建设档案大数据体系,推进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共享利用。
第二十一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提供档案时,应当逐步实现以复制件形式代替原件。对于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城乡建设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三条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档案信息资源研究整理,编纂档案史料,并按照有关规定为政府决策和社会利用提供信息咨询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测绘、建档工作,建立城市历史建筑数据库。
第二十五条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献、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移交、捐献、寄存的城乡建设档案有优先利用和无偿利用的权利,并可以对移交、捐献、寄存的城乡建设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公开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纳其合理意见,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建设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利用者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城乡建设档案的存储、处理、传递、利用、销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涉密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涉密档案利用者不得泄露城乡建设档案的涉密内容。
第二十九条区(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有关乡村工程档案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78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十六届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孟凡利
2020年8月23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推进市场化、法治化改革,优化我市营商环境,增强市场主体活力,市政府组织对涉及机构改革和市场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制度规则的市政府规章,以及与《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不一致,与现行开放政策不符,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政策措施的市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政府决定:
一、修改14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
(一)将《青岛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第九条修改为:“学校校舍、医疗机构、饮用水供水工程等建设项目涉及卫生专业相关的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征求卫生监督机构意见。”
删去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一款。
(二)将《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关系的规定》第十一条修改为:“青岛市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与外国城市建立友好城市关系的,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由市外事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
(三)将《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若干规定》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各县级市(区)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辖区内防洪(包括防台风暴潮,下同)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及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辖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防汛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市城市防汛指挥机构在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指挥本市城区防汛抗洪工作。”
(四)将《青岛市城市户外灯饰管理办法》第三条中的“在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范围内”修改为“在本市市南、市北、李沧三区范围内”。
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第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户外灯饰,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刻划、涂污;
“(二)在户外灯饰设施安全距离内,擅自植树、挖坑取土或者设置其他物体,或者倾倒含酸、碱、盐等腐蚀物或者具有腐蚀性的废渣、废液;
“(三)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张贴、悬挂、设置宣传品、广告;
“(四)擅自在户外灯饰设施上架设线缆、安置其他设施或者接用电源;
“(五)擅自迁移、拆除、利用户外灯饰设施;
“(六)其他可能影响户外灯饰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六条中的“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和各县级市”修改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即墨区和各县级市”。
(五)将《青岛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修改为:“特许经营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规定的方式。”
第六条中的“市发展改革、价格、规划、国土、建设、环保”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增加一款作为第九条第二款:“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可以由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
(六)将《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改为第二款。
第三条第二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大数据、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条第一款:“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跨部门工作协调机制,将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和智慧城市建设。”
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公安机关会同发展改革、大数据、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六条第三款:“鼓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设施建设与景观环境协调一致。”
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一)主要道路、广场、隧道(地下通道)、桥梁等;
“(二)机场、港口、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公共汽(电)车、轨道交通、轮渡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
“(三)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和加油站、成品油仓库;
“(四)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的单位;
“(五)广播电台、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单位,电信、邮政寄递物流、金融等单位;
“(六)商贸中心,教育、科研、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等;
“(七)住宅小区、住宿和餐饮服务单位、农贸市场、公共停车场的出入口及公共区域等;
“(八)贵金属、珠宝经营场所,旧货交易市场、典当行的重要部位,有价证券、票据制造或者集中存放场所;
“(九)涉及公共安全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三款:“在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周边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意见。”
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禁止在旅馆客房、集体宿舍、公共浴室、卫生间、更衣室、哺乳室、试衣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区域安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第十三条修改为:“建设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预留与视频监控资源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图像平台、应急指挥平台联通的接口。政府投资建设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市、区(市)视频监控资源共享平台、公安机关图像平台、应急指挥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公安机关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其他社会公共区域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进行整合,费用应当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
增加一款作为第十八条第二款:“设置户外广告、架设管线或者安装其他设施设备的,不得妨碍已经建成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保持图像画面清晰,运行时间准确,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发现系统故障的,应当及时通知管理维护部门进行修复处置;对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当采取临时应急措施承担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原有采集功能。”
第十九条第七项修改为:“信息资料存储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第三项修改为:“遮挡、妨碍依法设置的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正常采集的。”
(七)将《青岛市建筑工程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建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删去第五条、第六条中的“招标代理”。
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市场监管、应急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防等部门按照职责负责对建筑经营活动各方主体的监督管理。”
(八)将《青岛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严禁无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从事渔业生产及其相关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船长12米及以上的渔业船舶应当配备救生筏、短波和超短波渔业电台、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卫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一条修改为:“渔业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渔船进出渔港报告制度,并接受监督检查。”
(九)将《青岛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财政、审计、应急管理、交通运输、人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轨道交通建设相关工作。”
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市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八条第一款中的“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第二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轨道交通设施用地与其他用地不能分割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提出轨道交通出入口、通风亭、冷却塔等设施以及地下结构要求的规划条件;依据政府批准的供地方案,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八条中的“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四款中的“市规划部门”修改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的“规划、城乡建设、水利、公安等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公安等部门”。
第二十五条中的“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修改为“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
第四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管、城乡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
第四十二条中的“城管执法、城乡建设”修改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住房城乡建设”。
(十)将《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修改为“医疗保障”。
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修改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中的“卫生计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第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中的“食品药品监管”修改为“市场监管”。
第六条第二款中的“电子政务”修改为“大数据”。删去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中的“物价”。
第六十一条中的“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定点”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由医疗保障部门取消定点医药机构资格,按照规定限制其重新定点”。
删去第六十二条第二项。
(十一)将《青岛市民用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环保”修改为“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监管”修改为“应急管理”。
第八条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制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图,确定保护区的范围、限高等技术参数,报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机场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十二)将《青岛市餐饮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工商、食品药品监管、规划、国土资源、房屋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五条修改为:“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餐饮服务经营者工商注册登记申请时,应当按照规定告知申请人依法办理环境保护手续,申请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取得环境保护手续前不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抄告餐饮服务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
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市、区(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举报和投诉,实行首接负责制。”
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十三)将《青岛市轨道交通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七条中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
第九条第一款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一款中的“国土资源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第十五条修改为:“轨道交通综合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按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确定的建(构)筑物在水平面上垂直投影占地范围、竖向高程、层数、规划用途、建筑面积等规划条件,进行分层登记。”
(十四)将《青岛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增加一款作为第七条第二款:“规章制定过程中应当评估拟设立制度对各类企业、行业可能产生的影响及其程度、范围,对企业利益或者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听取相关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的,应当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
此外,对相关市政府规章中的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二、废止3件市政府规章
(一)《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青政发〔1993〕158号)
(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居民安装住宅防盗护栏管理的通告》(青政发〔1999〕19号)
(三)《青岛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5、16期)市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15、16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新经济业态模式发展的意见
(2020年8月20日)
青政发〔202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积极把握和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后经济转型的基本趋势,顺应需求、因势利导,加快发展新经济业态模式,培育产业新动能,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经济高质量发展总体目标,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将培育新业态新模式作为促进疫情后经济复苏和满足生产生活升级需求的重要发力点,作为强化科技创新功能和促进高端产业发展的重要结合点,坚持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着力实施新基建支撑、要素资源保障、企业主体壮大、应用场景拓展、发展环境优化五大行动,拉动消费新需求,培育经济新增长点,营造产业发展新生态,促进青岛经济率先实现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服务。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在政策引导、监管服务等方面作用,以市场的逻辑、资本的力量打造新经济发展的“热带雨林”。
创新引领,培育优势。营造鼓励创新、敢为人先的氛围,推进人才、知识、数据等新要素有效集聚和合理配置,构建激发创新活力、推动成果转化、保护知识产权的体制机制。
突出特色,重点突破。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立足实际,发挥优势,努力在工业互联网、电子商务、线上服务、新金融服务等方面率先实现突破。
(三)发展目标。经过3年左右努力,培育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影响力的新经济业态模式,建设新经济业态模式的场景培育地、要素集聚区和生态创新区。
平台建设。打造1个国际领先、10个国内知名的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10个左右具有行业影响力的电子商务和线上服务平台。
场景应用。推动3000家以上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升级,选树1000个具有行业先导性的“工业赋能”典型应用场景,推出200个左右带动作用强的“未来城市”场景。
企业培育。高新技术企业突破4500家,新培育独角兽企业5家、瞪羚企业50家,打造美誉度高、创新性强的新经济品牌产品和服务20个。在中基协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达到800支,管理规模突破1200亿元。
二、推进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一)工业互联网。依托海尔卡奥斯等工业互联网平台,加强5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承载和各行业各领域覆盖,构建互为场景、互为基础、互为生态的协同应用体系,打造世界工业互联网之都。
1.智能制造。实施“高端制造业+人工智能”攻势,应用人工智能、VR/AR等技术,在设计、建模、仿真、制造等流程推进生产要素数字化、生产过程柔性化,建设一批智能(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和自动化生产线。(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大规模个性化定制。以工业互联网链接企业设计、制造和用户需求全环节,在高端装备、智慧家居、纺织服装、汽车等行业推广模块定制、众创定制和专属定制,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供应链协同。面向家电电子、汽车、轨道交通等重点产业,整合制造能力,集成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采购、制造、物流、销售、服务等节点在企业内外部全面协同,支持针对供应链精准应用,实现实时信息交互共享、供应链计划同步制定跟踪,以市场需求提升供应链的韧性与柔性。(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电子商务。顺应电子商务领域细分、消费下沉、社交互动、线上线下融合新趋势,加快发展新型电子商务模式,带动上下游产业结算、物流配送等领域发展。
1.专业电商。围绕橡胶、化工、纺织、家电等细分行业,建设提供专业化、精细化产品和服务的B2B平台。支持龙头企业依托产业集群和专业市场建立互联网平台,实现行业内采购、生产、销售全流程数字化。鼓励建设第三方专业电商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跨境电商。引进培育跨境电商龙头企业,拓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出口等业务。支持跨境电商平台提供在线产品展示、推介、卖家推荐等服务。推进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支持企业搭建查验服务平台、公共海外仓、保税分拨中心,完善产品安全风险监测、金融创新等支撑服务体系。(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农村电商。推进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建设淘宝村镇,培育有地方特色的农村制品网络品牌,推行“基地+农业经营主体+电商”模式。鼓励大型电商平台融入农产品质量分级、采后处理、包装配送等服务过程,支持益农信息社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
4.新零售。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开展线上服务、线下体验、现代物流融合业务,围绕生鲜、餐饮、日用品等领域,建设网上超市、菜场,发展无人超市、智能售货机等零售终端,建立新零售供应链体系,培育新零售供应链平台企业。完善产品流动和可溯源性信息平台,推进新零售服务和农产品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社群电商、特色市集等营销模式。(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
5.无接触配送。在零售、医疗、餐饮、酒店、制造等领域发展无人配送业务,创新冷链物流、限时速送、夜间配送等模式。鼓励物业与快递企业建立市场化协作机制,加快布局智能快件箱、保温外卖柜、末端配送服务站和配送自提点,推进社区储物设施共享。探索发展无人机、无人车等无人驾驶配送工具。(责任单位:市邮政管理局、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
(三)线上服务。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智能交互技术在住宿、餐饮、医疗、教育等领域深度推广应用,提升发展新型服务业。
1.新型餐饮服务。推动传统餐饮企业与大型餐饮在线平台合作,开展网上销售。鼓励优质餐饮企业、供销农贸企业等发展中央厨房,提供成品、半成品食材食品,开展规模化团餐配送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新型住宿服务。发展线上线下结合的经济型连锁酒店、旅游民宿、露营地服务等业务。开辟“住宿+X”新场景,促进住宿业与旅游、文化、娱乐、康养、休闲等融合发展。(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
3.在线医疗。鼓励建设互联网医院,在线开展就医复诊、健康咨询、家庭医生等服务,推广远程会诊、远程手术、远程监护等远程医疗应用。发展智能医学影像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智能医疗康复设备。推动互联网企业参与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推进医疗数据互联互通。落实国家互联网医院管理相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医保局)
4.线上教育。发展“线上+线下”“分散+集中”学习模式,支持教育机构与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创新互联网教育内容和服务。推进在线职业教育和职业能力提升,围绕职业英语、行业技能、职业技能等,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和数字化技能培养体系。(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5.智慧出行。依法依规开放智慧交通多应用场景,支持发展共享汽车、定制客运、一站式出行等出行新方式,积极推进“人—车—路—云”协同测试基地建设,探索发展自动驾驶出租车、公交车,打造智慧出行服务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6.数字文娱。支持发展原创精品网络内容的创意策划与制作,打造流量大号、网红大V和原创IP、城市IP。推进音视频大数据处理、全媒体智能播控、超高清视频制播等平台建设,发展网络视听、在线直播、网络文学等新业态。推动网游、动漫、电竞等基于新媒体的互动娱乐产业发展,培育发展影视动漫等衍生品产业。(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7.在线会议及展览展示。引导大型展示展览企业和知名云服务企业共建云展服务实体,举办云会议、云展览、云走秀、云体验、云洽谈、云签约等活动,培育线上会议和展览展示龙头企业、会展品牌。运用VR/AR技术拓展网上“云游”博物馆、美术馆等。(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贸促会)
(四)新金融服务。推进金融组织机构创新,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发展金融新产品,拓展金融新业态新模式。
1.创投风投。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发起或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创投风投机构,引进国内外知名创投风投机构,打造全球创投风投中心。(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2.在线金融服务。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和消费金融等机构,提供线上申贷续贷还贷、投资理财理赔、便民缴费等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发展智慧财富管理,开展网络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销售和消费金融等业务。(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3.供应链金融。鼓励产业链龙头企业联合金融机构建立产融合作平台,创新面向上下游企业的信用贷款、融资租赁、质押担保、“上云”保险等金融服务,推进依托供应链的票据、订单等动产质押融资。鼓励中小微企业依托金融机构或第三方专业平台积累数字化信用资产。(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民营经济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保监局)
三、实施新基建支撑行动
(一)建设信息基础设施。将5G基站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规划,在基站设置、传输和管道工程建设、环保评测、电力引接、用电费用减免等方面给予支持;加快5G独立组网(SA)建设,实现家庭千兆接入能力和商务楼宇万兆接入能力。强化人工智能平台支撑,支持建设超级计算与人工智能开源开放平台、人工智能研发服务平台和应用创新平台,加快建设城市智慧云脑和感知网络。合理布局建设大数据中心,发展应用承载、数据存储、容灾备份等数据服务,建设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分中心和青岛市工业大数据集成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大数据局,市通信管理局,中国铁塔青岛市分公司、青岛供电公司)
(二)布局创新基础设施。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争取海洋生态系统研究设施、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试验装置落地,推动海洋科考船队、海上综合试验场等建设。聚焦信息、生物、先进光源等可能发生革命性突破的方向,超前开展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预研。争取重大创新平台布局,对新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给予1000万元奖补;获批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完善融合基础设施。合理布局城区新能源汽车充电站和充电桩,加强充电桩统一监管,提供“车桩互联”公共服务,超前规划建设加氢站。规划车路协同车联网和智慧道路,有序开放自动驾驶测试道路,探索开放城市道路、高速路等不同类型和风险等级的道路测试场景;推进青岛蓝谷、青岛高新区等区域开放测试道路场景建设。完善智慧物流基础设施,实施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工程,推进仓储、分拣、配送、装卸等一体化集配设施智能化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青岛高新区管委、青岛蓝谷管理局)
四、实施要素资源保障行动
(一)加强金融支持。集聚创投风投资源,对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实缴或新增实缴资金2亿元以上的,给予最高2000万元奖励;对本地注册并投资本地企业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到位投资额1%给予奖励;政府引导基金对投资新经济项目的创投机构给予一定比例让利。充分发挥科创母基金作用,投资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支持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投资新经济企业,对单个项目的投资总额可放大到最高不超过参股基金规模的20%。支持企业上市,对上市新经济企业和实现“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青岛的新经济企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支持创新新经济企业评价方式,对信用评级机构开展新经济企业信用评级服务给予补贴;推进财政、银行、税务数据共享和纳税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支持创投、担保、银行机构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开展“投保贷”业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科技局,市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
(二)引进培育人才。对顶尖人才领衔的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经评审认定给予1000万元至1亿元综合资助;对介绍引进后入选我市科技创新高层次人才团队的中介机构,认定通过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培育专业人才,按培养层次、规模和水平奖补普通高校、职业院校设置的新经济专业;重点支持100个紧缺急需的骨干职业(工种)开展技能提升培训,按每培养1人600元至120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补贴;用足用活现有人才政策,对具有战略性、引领性作用和成长性、稀缺性特点的新经济领域高端人才及高端人才项目实施定制化支持。留住用活人才,将“先落户、后就业”政策放宽到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每年新建100万平方米以上人才住房,对来青创新创业并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博士、硕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15万元、10万元安家费;探索建设技术移民等制度,配建高水平国际社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
五、实施企业主体壮大行动
(一)发展平台型企业。鼓励大企业平台化转型,支持大企业开放技术、资本、市场等内部资源,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依托大企业平台转型获评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给予奖励;对大企业平台孵化的中小企业,鼓励政府引导基金参股设立的基金加强投资跟进,加快培育独角兽企业和瞪羚企业。加强平台型企业总部招商,对在青新注册的互联网总部企业,给予最高4000万元一次性补助;新注册设立、新引进且经认定为互联网总部企业或其功能性分支机构的,连续3年按照地方税收贡献的25%—50%给予资金补助;对新落户的互联网总部企业,所在区(市)提供办公用房支持或给予最高500万元一次性补助。引导小微企业“入群”,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平台运营商降低网络接入、服务器租用托管、数据中心运维等收费标准,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平台初创企业融资增信。(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
(二)扶持创客群体。支持大学生创业,鼓励驻青高校开设创新创业教育和实践课程,允许大学生用创业成果申请相应专业学位论文答辩;对获评“双招双引优秀创业项目”“创业明星”“大学生创业之星”的,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扶持特殊群体创业,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登记失业人员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减免税费。放宽创业准入,允许小微企业和自由职业者将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住宅、公寓登记注册为营业场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
(三)支持新经济行业组织。鼓励新经济头部企业发起设立商协会,支持商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产业研究;在商协会负责人中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立商协会组织负责人列席政府会议、参与文件起草制度;吸引全国性、区域性商协会落户。建设新经济产业联盟,构建新经济细分行业、产业链、跨行业协作组织,鼓励提供公共技术研发、检测认证、知识产权及标准化等服务。建立新经济企业俱乐部,汇聚投融资机构、战略咨询服务机构、创新创业载体、平台型龙头企业、产业联盟和行业协会,开展头脑风暴、成果演示、资本对接等合作,打造开放式常态化政企互动平台。(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六、实施应用场景拓展行动
(一)强化场景创新应用。围绕智慧生产、智慧生活、智慧城市、智慧海洋等领域,推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前沿技术或创新模式在制造业、商业、金融、交通出行、健康医疗、教育、海洋、生态环境、城市基础设施、政务、安防等领域运用,征集应用场景计划,开展试点示范,打造应用场景IP矩阵,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新业态衍生发展、新模式融合创新、新产业裂变催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海洋发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
(二)建立供需有效对接机制。组织应用场景沙龙、未来场景创新大赛,设立城市未来场景实验室和未来场景体验中心,开展新经济应用场景前瞻研究,梳理新经济应用场景政府供给与需求、市场供给与需求,定期向社会公开发布城市机会清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七、实施发展环境优化行动
(一)实现公平开放的市场准入。破除“隐性壁垒”,全面清理制约束缚新经济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平台企业原则上不设置行业准入限制,调整阻碍“互联网+”发展的市场准入要求;探索试行新经济企业“一业一证”。新经济企业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时,非关键性申请材料缺失或有误的,允许申请人作出按期补正材料的书面承诺后,登记机关先予办理企业登记;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在我市登记的新经济企业名称冠省级以下行政区划的,允许其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行业或组织形式之前。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优化新经济领域建设项目环评管理方式。为海内外人才在青设立外商投资新经济企业和新经济组织开辟政务服务“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司法局)
(二)建立包容审慎的监管制度。试行“包容期”管理,对新设立的新经济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给予1—2年包容期,期间采取信用承诺、行政提示、行政约谈、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在新经济领域允许试错、宽容失败,对轻微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指导和责令改正的方式督促企业修正错误。建立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推动征信、信用评级、履约担保等信用服务发展,发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新经济发展中的专业作用。(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三)打造精准最优的政策体系。对符合条件的新经济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鼓励采用首购订购、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创新产品和服务,探索建立新技术新产品“首购首用”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新经济领域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办法。探索实行差别化用地政策,新型产业用地(M0)地上建筑容积率原则不少于2.0,可配建生产服务及小型商业、职工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政府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公开出让,鼓励以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新型产业用地。对制造企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与互联网融合新业务、新业态的,实行5年内保持土地原用途和权利类型不变的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税务局)
(四)营造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尊重企业家社会贡献和社会地位,为其提供良好生活工作环境和公平竞争机会,厚植企业家生根发展的土壤。依托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等重大开放平台和“国际客厅”,推介城市、经济功能区和企业,发布机会清单,强化“双招双引”,抢占新经济发展风口。在市新旧动能转换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框架下,建立新经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强化重点企业、项目、招商、场景、政策等清单管理和推进落实。采取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式,促进政策宣传和落实。完善新经济统计体系、考核评价体系。(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
本意见各项政策措施依照规定程序、期限和实施细则办理。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落实省政府令第333号
切实做好部分行政权力事项调整实施工作的通知
(2020年8月28日)
青政发〔2020〕1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33号),省政府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青岛市实施。为切实做好我市有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调整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要对照《省政府调整由青岛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详见附件),认真做好相关行政权力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加强同省级部门、单位的沟通对接,签订委托协议,强化业务学习,于2020年9月8日前完成相关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的交接工作;及时调整权责清单,并在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及本部门、单位网站上公布。
二、对调整事项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单位,应当制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依法履行对相关事项的管理职责,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等方式,提高监管效率,确保各相关事项在我市接得住、管得好。
三、对于省政府调整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国家级开发区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有关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应当按要求分别做好衔接落实工作。[ZP(]附件
省政府调整由青岛市实施的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表
序号省级部门
(单位)事项名称事项类型事项编码调整
方式承接部门
(单位)备注1省政府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相应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查”(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编码:3700001015033)2省政府国有土地租赁审批——占用国有建设用地及国有未利用土地8公顷以上的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相应的“国有土地租赁审查”(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编码:3700001015037)3省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编码:3700001015034)4省政府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占用集体建设用地8公顷以上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接相应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核”(事项类型: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编码:3700001015035)5省政府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批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园林和林业局承接相应的“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林木种子审核”(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编码:3700000115050)6省政府海域使用权审批——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行政许可——委托市政府由市海洋发展局承接相应的“海域使用权审核”(事项类型:行政许可,事项编码:3700000115001)7省档案局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的复制件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5001委托市档案局8省档案局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5002委托市档案局9省新闻
出版局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境外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39028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10省发展
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企业投资燃气火电站(含自备电厂)项目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04004委托市发展
改革委11省发展
改革委辖区内省管价水利工程向本市供水的价格制定(不含跨市调水水利工程)其他行
政权力——下放市发展
改革委12省教育厅高等学校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章程修改核准——限于省市共管以市为主的市属高校行政许可3700000105031委托市教育局13省教育厅实施高等专科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的设立、分立、合并及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的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中外(含内地与港澳台)合作办学机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05029委托市教育局14省教育厅举办实施高等专科教育、非学历高等教育和高级中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05030委托市教育局15省教育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8委托市教育局16省教育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47委托市教育局17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以及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1委托市教育局18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5委托市教育局19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6委托市教育局20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78委托市教育局21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4委托市教育局22省教育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0委托市教育局23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3委托市教育局24省教育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48委托市教育局25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2委托市教育局26省教育厅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72委托市教育局27省教育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筹备设立期间招收学生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73委托市教育局28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者虚假出资或者在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成立后抽逃出资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74委托市教育局29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造成恶劣影响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75委托市教育局30省教育厅对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发布虚假招生简章,骗取钱财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76委托市教育局31省教育厅中外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83委托市教育局32省教育厅中外办学项目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84委托市教育局33省教育厅中外办学项目管理混乱,教育教学质量低下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85委托市教育局34省教育厅中外办学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86委托市教育局35省教育厅对中外办学项目对办学结余进行分配的处罚——对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05087委托市教育局36省教育厅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处罚——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行政处罚3700000205057委托市教育局37省教育厅国家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核发行政确认3700000705014委托市教育局38省教育厅民办学校理事长、理事或者董事长、董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1委托市教育局39省教育厅民办学校修改章程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3委托市教育局40省教育厅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2委托市教育局41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6委托市教育局42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所开设的课程和引进的教材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7委托市教育局43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8委托市教育局44省教育厅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结果备案——中等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5039委托市教育局45省公安厅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09138委托市公安局46省公安厅保安培训机构设立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09139委托市公安局47省公安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09136委托市公安局48省公安厅对承担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的枪支使用培训工作的人民警察院校、人民警察培训机构的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09046委托市公安局49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和修改章程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11003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50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按规定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活动等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处罚、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处罚、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处罚、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处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处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1007委托市民政局51省民政厅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民办高级技工学校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1008委托市民政局52省民政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民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印章及银行账户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1003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53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2020委托市司法局54省司法厅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2021委托市司法局55省司法厅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3700000112028委托市司法局56省司法厅司法鉴定人执业、变更、注销登记行政许可3700000112029委托市司法局57省司法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12025委托市司法局58省司法厅台湾居民申请在大陆从事律师职业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2026委托市司法局5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4007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6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技工学校审批——高级技工学校设立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4005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6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省属企业行政许可3700000114003下放市行政
审批局6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逾期不改正以及对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6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企业未按规定将工资有关制度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0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非法转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支付制度以及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违反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7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1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缴费单位违法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或延迟缴纳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和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参保单位解除、终止与职工劳动关系未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权利、未出具相关证明、未公布或告知本单位及相关人员失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8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2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的,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法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或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政府人事部门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违法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工作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9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未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未建立服务台账,或虽建立服务台账但未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3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或者以不正当手段骗取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招生广告,骗取钱财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0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民办学校出资人未经章程规定擅自取得回报;违法取得不应取得的回报的处罚;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法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4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学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组织学生实习期限和用人单位使用实习生数量超过限制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拒绝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年度检查,打击报复证人和监察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阻挠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实施检查,隐瞒证据材料、拒不履行处理决定或者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违法违章行为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7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6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8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7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19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照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8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0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从事职业中介或者人才中介活动,擅自扩大许可范围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59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1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提供虚假求职和招聘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人力资源服务,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职业,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0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2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1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3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未经过法定民主程序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2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4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3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5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违法行为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4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6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对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中央所属、省属用人单位及与之合资、合作企业和外省、部队驻鲁用人单位行政处罚3700000214065委托市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局127省自然
资源厅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发掘和出境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70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28省自然
资源厅测绘资质审批——测绘资质审批(丙级)、测绘资质基本信息变更(乙、丙级)行政许可3700000115026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29省自然
资源厅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27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30省自然
资源厅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但涉及Ⅱ级以上保护林地和国有林场项目除外行政许可3700000115032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1省自然
资源厅临时占用林地审批——重点国有林区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33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2省自然
资源厅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国有林场行政许可3700000115035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3省自然
资源厅采伐林木许可审批——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行政许可3700000115036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4省自然
资源厅人工繁育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行政许可3700000115040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5省自然
资源厅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5047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6省自然
资源厅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48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7省自然
资源厅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考核行政许可3700000115049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8省自然
资源厅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拍摄影片、登山等活动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5052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39省自然
资源厅地质灾害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审批(乙、丙级)行政许可3700000115024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40省自然
资源厅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勘查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5116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41省自然
资源厅对未按规定清理伐区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行政处罚3700000215186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42省自然
资源厅对在采伐迹地上遗弃木材,每公顷超过半立方米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行政处罚3700000215187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43省自然
资源厅对容易引起水土冲刷的集材主道,未采取防护措施的处罚——省和设区的市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省属国有林场除外行政处罚3700000215188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44省自然
资源厅伪造、变造、买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5020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45省自然
资源厅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处罚——吊销乙级、丙级、丁级资质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5115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46省自然
资源厅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处罚——吊销省级核发的采矿许可证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5118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47省自然
资源厅森林更新检查验收——省属国有林场除外行政确认3700000715004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48省自然
资源厅专职检疫员资格认证行政确认3700000715005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49省自然
资源厅引进其他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林木良种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5013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50省自然
资源厅在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除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外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5017委托市园林和
林业局151省自然
资源厅中外合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中方合作者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5031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52省自然
资源厅注册测绘师资格的注册审查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5010委托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53省生态
环境厅、
省自然
资源厅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评审备案——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的评审和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评审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6016委托市生态
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54省生态
环境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6007委托市生态
环境局155省生态
环境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除跨市的项目外,《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7年本)》中明确的项目、2019年生态环境部下放的9类项目及省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立项的海岸、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6008下放
或
委托市生态
环境局156省生态
环境厅从事清洁生产审核的咨询服务机构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6020委托市生态
环境局157省生态
环境厅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6040委托市生态
环境局158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对聘用单位为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7891委托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159省住房城乡
建设厅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7121委托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160省交通
运输厅水运工程监理甲级、乙级、丙级和机电专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8001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1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工程监理丙级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18002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2省交通
运输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许可——在省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的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09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3省交通
运输厅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18024下放市交通
运输局164省交通
运输厅港口设施保安符合证书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18029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5省交通
运输厅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与海上航道和规划确定的四级以上(含四级)内河航道有关的建设项目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行政许可3700000118030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6省交通
运输厅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8001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7省交通
运输厅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相关标准设置公路设施、标志或及时发布信息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收费公路养护或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8002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8省交通
运输厅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有关维修技术信息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8072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69省交通
运输厅对建设单位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而开工建设的,或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18114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0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申请登记——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行政确认3700000718002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1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交工核验——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行政确认3700000718003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2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竣工鉴定——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行政确认3700000718004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3省交通
运输厅出具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行政确认3700000718006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4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交通运输部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8002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5省交通
运输厅公路工程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属于国家、部重点公路工程项目中10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独立特大型桥梁和特长隧道工程,且不跨越2个及以上设区市的项目交工验收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8008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6省交通
运输厅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8024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7省交通
运输厅提供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社会化服务的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8026委托市交通
运输局178省水利厅取水许可——年取地表水两千万立方米以下的取水许可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19001委托市水务
管理局179省水利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跨设区的市项目、水利部下放省级审批的项目、涉及国家级或省级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或重点治理区的项目除外行政许可3700000119017委托市水务
管理局180省水利厅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行政许可3700000119019委托市水务
管理局181省水利厅水土保持技术服务单位服务质量评价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19004委托市水务
管理局182省农业
农村厅建设禁渔区线内侧的人工鱼礁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35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83省农业
农村厅水产苗种进出口审批——列入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进出口的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32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84省农业
农村厅渔业捕捞许可审批——国内大型拖网、围网海洋捕捞渔船渔业捕捞许可证和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39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85省农业
农村厅食用菌菌种进(出)口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54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186省农业
农村厅向国外申请农业植物新品种权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0077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187省农业
农村厅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远洋渔业船舶行政许可3700000120037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88省农业
农村厅对未按渔业港口布局规划进行渔业港口建设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0278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89省农业
农村厅对种子企业有造假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0313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190省农业
农村厅渔业船舶抵押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行政确认3700000720009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91省农业
农村厅渔业船舶光船租赁登记——远洋渔业船舶行政确认3700000720010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92省农业
农村厅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远洋渔业船舶行政确认3700000720008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93省农业
农村厅渔港性质、功能改变审核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0031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194省农业
农村厅对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备案——外资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在我国境内成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0036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195省商务厅拍卖业务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1002委托市商务局196省商务厅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21011委托市商务局197省商务厅对企业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企业境外投资证书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06委托市商务局198省商务厅对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07委托市商务局199省商务厅对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08委托市商务局200省商务厅对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09委托市商务局201省商务厅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严格管理预收资金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47委托市商务局202省商务厅对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超过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49委托市商务局203省商务厅对发卡企业未实行资金存管制度,以及存管资金低于规定比例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50委托市商务局204省商务厅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确定资金存管账户,以及未与存管资金银行签订存管协议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51委托市商务局205省商务厅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填报单用途卡业务信息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53委托市商务局206省商务厅对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业务处理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时未立即向备案机关报告的处罚——对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55委托市商务局207省商务厅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不具备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1079委托市商务局208省商务厅单用途商业预付卡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的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1016委托市商务局209省商务厅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1017委托市商务局210省商务厅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1019委托市商务局211省文化和
旅游厅考古调查勘探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16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2省文化和
旅游厅典当行、拍卖公司、文化市场、旧货市场、艺术品市场等单位或者场所经营尚未被认定为文物的监管物品的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18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3省文化和
旅游厅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2037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14省文化和
旅游厅对未经批准进行文物征集活动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2042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5省文化和
旅游厅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修缮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审批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0122040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6省文化和
旅游厅文物保护工程验收——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验收(包括保养维护工程、抢险加固工程、修缮工程、保护性设施建设工程、迁移工程等)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2048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7省文化和
旅游厅已建立馆藏文物档案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交换馆藏文物批准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0122042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8省文化和
旅游厅文物征集批准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2070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19省文化和
旅游厅发现文物后提出处理意见——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中发现新文物提出处理意见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2059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20省文化和
旅游厅文物征集情况报告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2021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21省文化和
旅游厅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借用馆藏文物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2010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22省卫生
健康委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和校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置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23025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23省卫生
健康委护士执业注册——省级执业登记的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执业注册行政许可3700000123027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24省卫生
健康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开展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许可、校验行政许可3700000123030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25省卫生
健康委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涉外婚前医学检查人员资格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23031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26省卫生
健康委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项目的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校验行政许可3700000123034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27省卫生
健康委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等技术服务机构认定行政许可3700000123037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228省卫生
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除PET/CT、手术机器人、伽玛刀三类设备以外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38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229省卫生
健康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含煤矿)、丙级资质认可——乙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3700000123039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230省卫生
健康委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放射治疗、核医学)预评价报告审核、竣工验收——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行政许可3700000123046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31省卫生
健康委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3067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
综合监督
执法局232省卫生
健康委对设置人类精子库的医疗机构违反人类精子库管理行为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3068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
综合监督
执法局233省卫生
健康委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3044委托市卫生
健康委234省卫生
健康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3033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35省应急厅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3700000125008委托市应急局236省应急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行政许可3700000125009委托市应急局237省应急厅安全生产合格证的核发——市域范围内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和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行政确认3700000725001委托市应急局238省市场
监管局公司(企业)登记——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登记主管部门登记的公司;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行政许可3700000131001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39省市场
监管局食品生产许可——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行政许可3700000131006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40省市场
监管局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1008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41省市场
监管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师违规从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31159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42省市场
监管局对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31160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43省市场
监管局股权出质登记行政确认3700000731007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44省市场
监管局公司(企业)有关事项的备案——省级登记公司(企业)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31062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由被授权的市场监管部门实施245省市场
监管局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和包装标签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31065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46省市场
监管局保健食品备案——除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中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食品外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31064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47省市场
监管局组织特种设备事故调查——较大事故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31075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48省广电局小功率(50瓦以下)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订购证明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32023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49省广电局举办国内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32025委托市文化和
旅游局250省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监理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行政许可3700000199017委托市人防办251省人防办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民防空防护设施设计资质行政许可——乙级以下行政许可3700000199018委托市人防办252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36委托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253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38委托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254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99035委托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255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由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99056委托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256省地方金融
监管局对民间融资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民间资本管理或者民间融资登记服务业务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99072委托市地方金融
监管局257省海洋局海域使用权转让审核——围海造地、码头、堤坝、围堰、储灰场等填海型项目用海不满五十公顷的;盐田、渔池、半封闭式港池等围海型项目以及海上人工构造物用海六十公顷以上不满一百公顷的行政许可3700000115002委托市海洋
发展局258省畜牧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申请取得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遗传资源场、祖代种禽场的生产经营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01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59省畜牧局畜禽新品种、配套系中间试验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04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0省畜牧局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兴办动物隔离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许可行政许可3700000120008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1省畜牧局兽药生产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3700000120017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2省畜牧局对未经审核批准,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未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鉴定的新发现的畜禽遗传资源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0002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3省畜牧局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20103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4省畜牧局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20013委托市农业
农村局265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审批——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2005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66省药监局医疗机构制剂注册、再注册——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不改变制剂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事项行政许可3700000172006委托市行政
审批局267省药监局药品广告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2014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68省药监局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信息服务核准行政许可3700000172015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69省药监局医疗器械广告审批行政许可3700000172018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0省药监局违反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72087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1省药监局违反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行政处罚3700000272091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2省药监局药品和医疗器械委托生产备案——药品境外制药厂商委托加工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01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3省药监局出口欧盟原料药证明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08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4省药监局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管理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19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5省药监局第二类医疗器械非实质性注册变更备案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20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6省药监局药品(医疗器械)再评价——医疗器械再评价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23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277省药监局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负责第二类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其他行
政权力3700001072028委托市市场
监管局[ZP)]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意见
(2020年8月20日)
青政字〔2020〕20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数字中国战略,落实数字山东、数字青岛规划部署,进一步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技术全面赋能城市发展,推动城市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快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更高水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高效率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更高质量赋能经济加快发展,不断增强城市吸引力、创造力、竞争力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防控力。
(二)基本原则。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坚持全市“一盘棋”,加强前瞻性、战略性研究,统筹顶层设计,强化系统布局。集约建设通用基础设施和平台,促进系统集成、平台共用、数据融合、业务协同。
以人为本,惠企便民。以解决城市治理难点、满足居民生活需求、推动产业发展为重点,鼓励各类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业态创新,让数据多跑路、百姓少跑腿,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强化政府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应用场景开放,构建政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互动发展格局。
创新发展,数据赋能。构建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加快推动5G网络、数据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推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以信息流引领技术流、资金流、人才流集聚。
(三)建设目标。到2022年,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走在全国前列,达到城市“慧”思考、产业“慧”融合、社会“慧”协同的发展目标,实现城市云脑“一体贯通”,公共服务“一网通办”,社会治理“一网通管”,基层社区“全线联动”,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全面融合”,城市物联感知体系“全域感知”。
二、推动城市云脑建设,夯实城市智能基础
(四)建立统一标准规范体系。坚持“需求导向、急用先行”的原则,在国家、地方、行业相关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城市云脑平台建设、系统对接、数据共享、应用服务、安全防护、管理评价等实际需求,制定统一、开放、可操作的标准和规范体系,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完善,确保标准化建设成果具有实用性。(市大数据局负责)
(五)加快城市云脑建设。统筹城市云脑顶层设计和总体架构,集约化建设青岛市城市云脑。各区(市)、各部门优化整合各自现有业务系统,建设城市云脑区(市)中枢、城市云脑部门专项系统,并按照统一的标准和规范,接入市城市云脑,实现系统互通、数据和应用共享。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城市云脑智慧化水平,为政府决策、城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发展提供支撑。(市大数据局负责)
(六)加强数据资源汇聚共享。完善人口、法人、公共信用等基础数据库,加快建设重点领域主题数据库。加强社会、产业、互联网等领域数据汇聚。坚持数据资源统筹管理,健全数据资源管理标准,制定数据汇聚治理规范,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确保数据完整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为风险防控、应急调度、公共决策、协同治理提供大数据支撑。依法依规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市大数据局负责)
三、推动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七)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再造政务服务流程,加快构建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协同管理和服务,推动企业和群众办事线上“一网通办”,线下“只进一扇门”,现场办理“最多跑一次”。(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快“一码通城”试点。充分利用二维码、人脸识别技术,在政务服务、交通出行、医药卫生、文化旅游等领域开展“一码通城”试点,推进一码通用、无感通行、便捷支付。(市大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智慧医疗建设。推进全市医疗大数据应用平台、城市医疗影像中心建设,加快全市医疗数据共享,逐步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流行病学和溯源调查、智慧分级诊疗等。(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建设一批智慧医院、互联网医院、远程诊疗中心,提高医院信息互联互通标准化成熟度。(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加快构建“医疗+养老”智慧服务体系。(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完善智慧人社服务。构建“一制五化”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体系,深化“一网一库一卡一号一平台”建设,拓宽社会保障卡公共服务应用,深化大数据在人社信用评价、人社服务画像、个性化推荐等方面的应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十一)提高智慧教育水平。进一步提高数字校园建设覆盖率,构建集教育管理、教学资源、智慧校园于一体的一站式“互联网+教育”大平台,持续加强先进技术与教育教学全过程深度融合。(市教育局负责)
(十二)推动智慧文化旅游体育建设。推进数字图书馆、数字档案馆、数字博物馆、数字文化馆建设,建立公共文化服务平台。以实现“一部手机游青岛”为目标,整合全市范围内“食、住、行、游、购、娱”等资源,加快旅游大数据平台建设。开展数字示范景区建设,加强与旅游互联网企业深度合作。(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全市体育健身资源,推行全民健身网上查询、网上预约、网上指导,提升公共体育服务水平。(市体育局负责)
四、推动数字社会建设,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十三)提升应急管理智能化水平。建立集中高效的应急指挥体系,推动风险隐患日常监管、应急响应和指挥决策一体化平台建设,深化应急管理领域业务联防联动,提升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市应急局负责)运用数字技术提升公共卫生突发事件防控救治水平。(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十四)加强智慧公安建设。发展智慧警务,推进人脸识别、视频结构化、智能感知、空间地理信息等技术在社会治安领域的应用,构建全维动态感知智能防控体系。建设公安大数据平台,强化公安信息、社会治安信息、互联网信息、视频信息等数据资源融合、治理和大数据智能化应用。(市公安局负责)
(十五)加快智慧交通建设。推进交通服务数据共享融合,促进多种出行方式相互衔接,提升交通疏导、应急救援、车辆引导等服务能力。推动交通数据资源向社会开放,提供交通运行状态查询、路线规划、智能停车、智慧充电、无感支付、联网联程售票等智能交通服务。(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提升重点领域治理能力水平。推动智慧司法建设,推进公安、审判、检务和司法数据协同共享。(市委政法委负责)提升市场监管、生态保护、宏观调控等智能化水平,更好地支撑以网络化运行、海量化参与、社会化协同为特征的社会治理需求,提高数据汇聚、事中监管、趋势研判、协同联动等能力。(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建设海区集观测、监测、调查、集成保障于一体的智慧海洋平台。(市海洋发展局负责)
(十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自然人、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公共信用数据库建设,推动信用信息的深度融合与协同使用,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增强社会诚信和自治能力。(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数字社区建设,增强城市管理基础
(十八)提升智慧社区治理能力。加快社区信息化平台建设,促进平台与现有部门业务系统数据互联互通,实现社区信息的整合集成运用。深化社区数字网格化管理模式应用,提高社区监控能力,实现社区管理现代化、精细化。老旧居民小区改造和新建居民小区应参照智慧社区标准建设。(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提高智慧社区服务水平。借助信息化手段进一步提升社区党建、政务服务水平,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向社区延伸。通过APP、智能服务终端等实现网上便民服务,增强社区特殊群体的智慧服务能力。(各区、市政府,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动智慧街区、智慧园区建设。充分利用5G、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实现设施、环境等元素的万物互联和数据汇集,为市民提供人性化、精准化服务。加快推动市政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鼓励发展光影街区、数码地标、车路协同、车充响应等应用场景示范。提升人员聚集预警、监控联动能力和统一调度、协同管理能力。(各区、市政府负责)
六、推动数字经济发展,赋能产业转型升级
(二十一)培育壮大数据应用生态。出台公共数据开放政策,鼓励引导公共服务机构数据开放。探索实现公共数据、社会数据、企业数据等多源数据协同应用,聚焦公用事业数据以及互联网数据,构建涵盖多类型数据的普惠数据和特殊数据供给体系,搭建创新应用“试验场”和“孵化器”。(市大数据局负责)
(二十二)搭建开放式行业发展平台。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以平台思维推进产业集群化,推动工业、轨道交通、海洋、港口、物流、金融等重点领域龙头企业依托上下游产业资源,建设开放式行业发展平台,推动更多人才、技术、资本等资源要素向平台汇聚,支持工业互联网、轨道交通云、智能充电云、海洋大数据中心、多式联运中心等平台建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加快发展数字产业。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区块链等技术研发及产业化,面向家电、海洋、金融等重点领域提供解决方案服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人工智能产业聚集,支持一批人工智能重点产品研发及产业化,深度赋能本地优势制造业产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重点建设特色数字经济园区。重点推进5G高新视频园、青岛国际创新园、青岛国际特别创新区等数字经济园区建设,鼓励数字产业向重点园区集中。(市大数据局,李沧区政府、崂山区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高标准建设中国软件特色名城,培育一批面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人工智能、区块链领域的骨干型、创新型企业,全面提升园区综合实力与品牌影响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动数字设施建设,构建物联感知体系
(二十五)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加快全市网络基础设施和应用基础设施升级,打造“云、网、端”一体的技术支撑体系。深化政务“一张网、一片云”建设,优化统一政务网络架构,加强部门非涉密业务专网整合应用,提升政务云服务承载能力,推进城市云计算基础设施建设,构筑云平台、云数据、云安全一体化环境。(市大数据局负责)全面建成全光网城市,5G网络覆盖区(市)级以上城区重点场所、重点应用区域,接入网、工业互联网全面完成IPv6改造。(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建设“物联感知”体系。利用现有基站加快物联网设施部署,加速多功能杆、柱、桩等新型智能感知设施建设,完善城市“触觉感知”网络。(市通信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全市视频图像点位布局和补点扩面,推进物联共享和安全管理,构建全域覆盖、全网共享、全时可用、全程可控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网,打造城市“视觉感知”网络。(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打造城市“神经元网络”,加快全市视频监控资源共享平台建设,整合公安、交通、住建、政务审批大厅等视频资源,推动物联感知体系整合及跨区域、跨部门调用共享。(市大数据局、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强化数字空间安全体系。加强关键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推动建立基于大数据、云计算的网络安全和等级保护评估体系,做好重点领域网络安全评估。完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提升信息安全事件响应速度。强化安全管理,完善公共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增强安全技术支撑和保障能力,建立健全安全防护体系。(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大数据局,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制度保障建设,优化工作推动机制
(二十八)优化组织机制。在市智慧城市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区(市)、部门联动协调衔接机制,强化规划引导,完善标准体系,按照统分结合一体化的建设模式全面推进。(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强监督考核。各区(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对标国际先进,主动谋划并加强本地区、本领域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计划。(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健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估机制,对责任单位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考核督导。(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强化政策资金人才保障。建立健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的政策、资金保障体系,对有一定社会效益、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的公共服务类智慧城市建设项目、智慧社区项目等给予政策支持。(市大数据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面向全球招募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合作伙伴,积极探索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市场化运营模式,支持建立智慧城市产业基金,完善投融资机制,实现共建共治共享。(市大数据局,各区、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促进人才资源与我市既有优势资源深度对接,调整完善创新创业领域人才引进、激励和晋升等方面制度,依法依规给予企业更多自由决策权,探索建立以创新、实用为导向的人才管理办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