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新建道路命名、部分道路
调整起止点或注销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
青政发〔2020〕14号
为适应城市管理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决定对城区新建道路予以命名,部分道路予以调整起止点或注销。现通告如下:
一、新建道路命名(93条)
(一)市南区(3条)
1.齐贤路:东起青田路,向西折西北再折西止绍兴路。
2.奉节路:南起西陵峡路,北止瞿塘峡路。
3.巫山路:东南起巫峡路,西北止瞿塘峡路。
(二)市北区(11条)
1.南九水一路:东北起延安三路,西南止桐安雅居门口。
2.南九水二路:东北起延安三路,西南止湛山创客工厂门口。
3.长春支路:东北起长春路社区,西南止长春路。
4.平谷路:南起延吉路,向北转西北止大成路。
5.邵东路:南起长沙路,向北折西北止新宁路。
6.颍州路:东南起劲松三路,西北止宁安路。
7.汝州路:东南起开封路,西北止唐河路。
8.沁阳路:南起开平路,北止开封路。
9.巩义路:东起青岛市中心医院门口,西止四流南路。
10.清江支路:东南起台柳路,向西北折北止清江路。
11.武进路:南起凤城路,北止敦化路。
(三)李沧区(5条)
1.文德路:南起金水路,北止文圣路。
2.文圣路:西起文德路,向东沿山折北止青山绿水小区西北角。
3.富文路:东起黑龙江中路,西止文圣路。
4.泉水路:东起泉水支路,向西折西北止常川路。
5.泉水支路:南起泉水路,北止世园美墅东北角。
(四)崂山区(5条)
1.同盛路:东南起同安路,向西北折东北止劲松七路。
2.同旺路:西南起劲松七路,东北止劲松八路。
3.高锦路:南起玉龙路,北止科苑纬二路。
4.罗湖支路:东北起罗湖路,西南止海尔路绿化带。
5.明光路:西起瑶海路,向东折北止长丰路。
(五)黄岛区(49条)
1.港盛路:南起集成路,北止G204国道。
2.沙岭路:南起集智路,北止G204国道。
3.铭海路:南起鲁海丰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东侧,北止滨海大道。
4.银山路:南起大清河路,北止前湾港路。
5.延河支路:南起渭河路,北止延河路。
6.苗山路:南起辛安河路,北止前湾港路。
7.怀玉山路:南起前湾港路南端,北止渭河路。
8.秀水河路:东起前湾港路,西止龙湖原山小区三期北门。
9.芦河路:东起怀玉山路,西止前湾港路。
10.松江河路:南起大清河路,向北折西止成山路。
11.卫津河路:东起六盘山路,西止洞庭山路。
12.昕水河支路:南起团结新城西门,北止昕水河路。
13.武陵山路:南起渭河路,向北折西北止青岛中科华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东侧。
14.漳河路:东起奋进路,西止开拓路。
15.英金河路:东起创业路,西止昆仑山南路。
16.万福河路:东起奋进路,西止昆仑山南路。
17.镰湾河路:东北起团结路,向西南折西止昆仑山南路。
18.东山岛路:南起黄岛轮渡码头,北止刘公岛路,西临西山岛路。
19.西山岛路:南起黄岛轮渡码头,北止刘公岛路,东临东山岛路。
20.梅山岛路:东南起刘公岛路,西北止秦皇岛路。
21.崇明岛东支路:东起黄岛水产研究所北侧,西止崇明岛东路。
22.元宝岛路:东起油港三路,西止油港二路。
23.红土河路:东起茂山路,西止青岛金晶股份有限公司北门。
24.三川河路:东起茂山路,西止崇山路。
25.崇山路:南起三川河路,北止燕山路。
26.鸣水河路:东北起茂山路,西南止赛轮特种胎工厂南门。
27.沙河路:东起千山南路,西止龙岗山路。
28.沙河一路:南起沙河路,北止沙河路北320米处,东临沙河二路。
29.沙河二路:南起沙河路,北止通河路。
30.沙河三路:南起沙河路,北止沙河路北320米处,西临沙河二路。
31.滁河路:东起沙河二路,西止龙岗山路。
32.平山支路:东起青岛中集集装箱制造公司西侧,西止平山路。
33.玉地山一路:南起五台山路,向北折西止玉地山路。
34.玉地山二路:东起玉地山路,西止奋进路。
35.玉地山三路:东起团结路,向西折北再折西止玉地山路。
36.连云山路:东南起灵海路,西北止临港路。
37.慧聪路:东起易通路,西止凰蹲山路。
38.顺宁路:东起七墩山路,西止朝阳山路。
39.顺泽路:东起海南路,西止七墩山路。
40.金泰支路:东起金泰路,西止水灵山路。
41.春晖路:南起盛海路,北止香海路。
42.西华山路:南起云海路,北止西华山三路。
43.西华山一路:东起西华山路,西止兰东路,北临西华山二路。
44.西华山二路:东起西华山路,西止兰东路,北临西华山三路。
45.西华山三路:东起西华山路,西止兰东路,南临西华山二路。
46.安港路:南起南港路,向北折西北止东港路。
47.凤景路:东南起沈海高速公路,西北止吉利河路。
48.凤凰湾路:南起凤竹路,北止吉利河路。
49.凤竹路:东起凤景路,西止大场路。
(六)即墨区(20条)
1.白石岩路:南起通济街,北止蓝鳌路。
2.文县路:南起通济街,向北折西止墨城路。
3.惠杭路:南起青威路,北止枣行三路,东临墨城路。
4.枣杭路:南起青威路,北止枣行三路,西临惠欣路。
5.盛河路:南起青威路,北止枣行三路,东临惠欣路。
6.枣杭一路:东起惠杭路,西止盛河路。
7.枣杭二路:东起墨城路,西止盛河路,南临枣杭一路。
8.枣杭三路:东起墨城路,西止盛河路,南临枣杭二路。
9.文泰路:东起石林一路,西止石林三路。
10.陆港大道:东南起蓝村街道乔戈庄村西北角,向西北折北止三城路。
11.利民路:南起S309省道,北止灵山街道驻地供水站东北角。
12.乐民路:南起富智路,北止弘义路。
13.富智路:东起S213省道,西止灵山街道中心中学(新址)西北角。
14.崇信路:东起S213省道,西止乐民路,南临富智路。
15.明礼路:东起S213省道,西止乐民路,南临崇信路。
16.弘义路:东起S213省道,西止乐民路,南临明礼路。
17.洼里河路:南起G228国道,北止笔架山路。
18.西凤山路:东起洼里经济适用房东北角,西止洼里河路。
19.星光一路:南起笔架山路,北止潘家水库西南角。
20.星光二路:南起笔架山路,北止潘家水库东南角。
二、调整起止点道路(17条)
(一)市北区(4条)
1.瑞安支路:起点不变,止点由瑞昌路颐和广场向西南调整至兴德路。
2.宁安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滁州路向东北调整至保张路。
3.劲松三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滁州路向东北调整至劲松五路。
4.劲松四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合肥路向北调整至滁州路。
(二)李沧区(2条)
1.广水路:起点由汉川路调整至常川路,止点由黑龙江中路向西调整至文圣路。
2.武川路:起点由衡水路向南调整至习水路,止点不变。
(三)崂山区(4条)
1.同兴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劲松八路调整至劲松七路。
2.科苑纬二路:起点不变,止点由科苑经六路调整至株洲路。
3.科苑经四路:起点由科苑纬一路调整至株洲路,止点不变。
4.罗湖路:起点由罗湖支路向东南转东北再折东南调整至辽阳东路,止点不变。
(四)黄岛区(4条)
1.前湾港路:起点不变,止点由致远中学北大门向西经怀玉山路后转南再转东南调整至怀玉山路。
2.洞庭山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六盘山路调整至黄河西路。
3.昕水河路:起点由团结路向东调整至鲁泽观天下小区西侧,止点不变。
4.瑞民路:起点不变,止点由嘉宁路调整至顺康路。
(五)即墨区(3条)
1.北关街:起点不变,止点由坊子街向西调整至白石岩路。
2.惠欣路:起点不变,止点由流浩河三路向北调整至枣杭三路。
3.马山东路:起点由青威路向南调整至清华园小区东南角,止点不变。
三、注销道路(1条)
崂山区(1条)
龙岗路。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尽快设置道路标志,编排楼、门牌并规范钉挂。
QDCR-2020-0010006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通告
(2020年11月2日)
青政发〔2020〕15号
为切实加强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在我市设立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为全市所有行政区域,禁猎期为全年。
二、禁止以任何方法和工具猎捕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山东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形确需捕获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三、全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全面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非法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12345,88018502。
五、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0年12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2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实施
青岛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
青政字〔2020〕2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会议精神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推进我市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氢能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0年)》,组织编制了《青岛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规划》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组织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规划》的重要性,把握好氢能产业作为能源转型选择的重大机遇,加快实施“东方氢岛”发展战略,加大氢能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完善氢能产业链体系,努力走在全国氢能产业发展前列。
二、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密切协调配合,严格按照《规划》确定的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责任,补齐短板,破解难题,合力推动《规划》落到实处,争取各项规划目标早日实现。
三、要充分发挥我市氢气资源、科技研发和应用场景优势,有针对性地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助推我市氢能产业做大做强。
四、《青岛市氢能产业发展规划(2020─2030年)》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印发。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青岛市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
青政字〔2020〕2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实施方案
为打赢全市乡村产业振兴攻坚战,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促进乡村产业振兴行动计划的通知》(鲁政发〔2020〕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实施乡村产业振兴三大行动,强化县域统筹、镇域聚集、镇村联动,确保到2025年,我市乡村产业发展在土地规模化经营、组织企业化、技术现代化、服务专业化、经营市场化上取得重大突破。制定方案如下:
一、实施乡村产业平台构筑行动
(一)产业强镇建设工程。强化镇(街道)功能,依托区域1-2个主导产业,加快全产业链、全价值链建设。着力提升原料基地、仓储保鲜、加工营销等设施装备水平,构建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创业活跃的乡村产业体系,催生新业态新模式,示范引领城乡融合发展,推动土地资源整理和规模化经营,实现镇域经济、农村集体经济全面发展。每年建设产业强镇5个以上,到2025年,建成30个以上超10亿元的市级特色产业强镇,争创20个省级、5个国家级产业强镇。(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各涉农区、市政府。以下各项工作均涉及各涉农区、市政府,不再一一列出)
(二)田园综合体建设工程。以镇(街道)为单位,加强基础设施、产业支撑、文化旅游、田园社区建设,片区化打造集循环农业、创意农业、农事体验于一体,以空间创新带动产业优化、链条延伸,实现乡村生产生活生态同步、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的田园综合载体。年内支持建成2家省级田园综合体、3家市级田园综合体。到2025年,建成20家以上市级以上田园综合体。(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产业园区建设工程。围绕优势产业,大力开展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精品园区建设,统筹布局生产、加工、物流、营销、研发、示范、服务等功能板块,推动资金、人才、技术等现代要素向园区集中。每年建设100个产业精品园区。到2025年,建成10个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500个产业精品园区。争创5个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3个省级、1个国家级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二、实施乡村产业转型升级行动
(四)规模农业扩大工程。围绕粮油、蔬菜、果品、茶叶、畜禽、水产品等种植、养殖业,发展集约规模经营,打造特色农产品优势区、高端生态畜牧业发展区、国家现代化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林业立体复合经营区,促进要素聚集、功能集合,集群成链。到2025年,畜禽规模化养殖达到91%,建成粮食、油料、果蔬、饲料、生猪、禽类、水产品7条百亿级种养规模化产业链条。(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五)农副产品加工业升值工程。延长农业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建设一批农副产品精深加工基地。支持以莱西市为核心创建中国国际农产品加工产业园、平度市建设粮油终端消费示范区。鼓励引导农业重点龙头企业在农产品优势区,建立“第一车间”和“原料车间”,优化加工产能。鼓励加工企业开展副产物综合利用技术创新、设备改造。到2025年,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100强达到3家以上,省级农产品加工强县2个,农产品加工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商务局)
(六)体验农业培育工程。促进农业与旅游、文化教育、康养、服务等现代产业渗透融合,发展节庆农业、创意农业、功能农业、认养农业、可视农业等。实施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升级行动,围绕乡村旅游布局优化、规范发展,重点建设一批设施完备、功能多样的休闲农业精品园区、乡村民宿、农耕农事体验、休闲渔家、森林人家和康养基地等。开展乡村休闲旅游宣传,推介一批乡村旅游重点村(镇)、园区(农庄)和精品线路。到2025年,创建2个国家级休闲农业示范县、乡村旅游消费收入达到260亿元。(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
(七)品牌农业打造工程。加大“绿色品质世界共享”青岛农品培育推介力度,打造优势品牌集群,推进品牌农产品与市场有效对接。完善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管平台,落实农产品产地准出和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每年检测农产品30万批次以上。推进全程标准化生产,打造一批果菜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示范场、动物疫病净化示范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到2025年,培育农产品地理标志55个,制修订农业地方标准220项,建成绿色农产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80万亩。(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三、实施乡村产业创新驱动行动
(八)科技农业引领工程。积极引进农业科研院所,争创国家级农业科创中心,支持建设蔬菜、果树、畜禽、水产品等优势品种科创中心。建设“国际种都”核心区,集聚领军种业企业,引进培育高产优质品种。大力发展节地节能节水等资源节约型产业,实施农业科技入户工程,推进种养结合,主推节水农业、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农牧循环等关键集成技术。提升蔬菜、果茶等经济作物综合机械化水平。到2025年,主要农作物、畜禽基本实现良种全覆盖,水产良种覆盖率达到60%以上,建成节水农业120万亩,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2%。(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管理局)
(九)智慧农业扩展工程。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农村电商示范镇,搭建农产品直供直销平台,建立田间到餐桌的智慧营销网络,支持快递企业“快递进村”。推进省级智慧农业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智慧农业应用基地,推广农业农村大数据应用。开展信息进村入户行动,实现村(社区)级益农信息社服务全覆盖。到2025年,建成100个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园区,地产农产品网络直销比例达到30%。(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大数据局,市邮政管理局)
(十)终端农业创新发展工程。培育乡村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新业态,支持建设农产品冷链物流集散中心,搭建联合采购和配送平台,发展“生鲜电商+冷链宅配”“中央厨房+食材冷链配送”“会员农业”等业态。支持供销、邮政、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协同发展多元化农业生产性服务业,重点发展批发零售、养老托幼、环境卫生等农村生活性服务业。到2025年,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联接小农户达到90%以上,综合托管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邮政管理局,市供销社)
(十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工程。推进党支部领办合作社,开展家庭农场、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三级联创,打造一批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支持发展区(市)范围内的主体融合发展模式,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从业农户联合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分层分类分模块实施农民教育培训,培养一批富有活力的乡村产业带头人,每年完成农民教育培训1万人。到2025年,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达到800家、600家、320家,发展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60家,完成农民教育培训8万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海洋发展局、市园林和林业局)
四、保障措施
(十二)健全财政投入机制。建立乡村振兴财政投入持续增长机制,确保财政投入与乡村产业振兴目标任务相适应,重点支持乡村产业振兴三大行动。提高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的比例。区(市)统筹整合各级涉农资金,以乡村产业规划引领涉农资金统筹使用和集中投入。对符合市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标准的,给予政策奖补;对批准创建的省级田园综合体、现代农业产业园,参照省级奖补标准执行。发挥政府引导基金带动作用,支持设立现代农业领域基金,为我市现代农业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委农办,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创新乡村金融服务。加大乡村产业发展重点领域金融扶持力度,强化对乡村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优惠政策适用于乡村产业和农村创新创业。健全覆盖全市的农业融资担保服务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企业上市融资。深化乡村振兴重大项目库建设,每年筛选重大涉农项目入库,强化对项目的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以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固定资产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营经济局,青岛银保监局、青岛证监局)
(十四)深化农业开放。利用国际市场、种子、技术、资金,推进农业装备技术、农产品、农业投入品、农业人才交流合作,全面打造农业“国际客厅”。积极引进国内外企业,引导工商资本到乡村投资兴办农民参与度高、受益面广的乡村产业,鼓励发展适合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种养业。工商资本进入乡村,要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农业农村资源。引进布局一批建设起点高、科技含量高、产业关联度大、具有长远发展前景的重大农业项目。引导鼓励农业企业拓展国际市场。(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五)推动农业保险扩面增品提标。推动农业保险从保物化成本向保完全成本、保价格、保收入转变,研究出台地方特色险种市级奖补政策;支持保险产品创新,鼓励区(市)开展生猪目标价格保险、“保险+期货”试点、农业大灾保险、小麦完全成本保险、收入保险。实现特色保险“一县一品”,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险种。鼓励保险机构开展涉农商业保险,形成“政策性保险引导、商业性保险补充”的农业保险格局。(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园林和林业局,青岛银保监局)
(十六)完善用地保障政策。加大对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的倾斜支持力度,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市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重点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发展用地。建立台账和数据库,全面盘活和利用现有闲散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前提下,通过村庄整治、土地整理等方式节余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优先用于发展乡村产业项目。鼓励集体建设用地通过入股、租用等方式直接用于发展乡村产业。(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海洋发展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进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
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0月29日)
青政字〔2020〕2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推进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推进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
融合发展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海洋牧场建设综合试点方案的通知》(鲁政字〔2019〕12号),推进我市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实现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发展目标
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谋划、协同推进的原则,实施跨界融合、模式创新、特色发展,力争“十四五”规划期间,全市海洋牧场面积突破15万亩,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达到15处以上,培育2—3处海洋牧场休闲旅游精品项目,打造1—2个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休闲渔业品牌赛事,拉动海洋牧场休闲度假消费。
二、推进海洋牧场绿色可持续发展
(一)促进海洋牧场绿色发展。以改善水域生态环境、稳定本地物种生存及恢复海洋生物资源为基础和前提,提升海洋牧场的生态系统功能。立足海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因地制宜推行鲍、参、贝底播以及鱼、贝、藻设施养殖等生态模式,探索建立多营养层级立体生态系统,修复海洋生态环境,发展环境友好型海洋牧场及休闲旅游项目。(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相关区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以下分工均涉及,不再重复列出)
(二)应用现代装备技术。围绕海洋牧场平台功能拓展、“养殖+休闲”网箱优化、智能化养殖工船发展、生态型鱼礁设计、牧场产品采捕和环境监测自动化等方面,强化海洋渔业装备研发转化和产业化应用能力,以现代装备提升海洋渔业整体发展水平。(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三)提升信息化水平。支持海洋牧场企业依托5G技术,构建多功能、智慧化牧场物联网管控平台,实现环境与资源适时在线“可视、可测、可控、可预警”监测以及安全管护、采捕等功能。(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拓展海洋牧场产业链。加快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加大对海洋牧场产品和加工副产物的高值化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加快推进中国北方(青岛)国际水产品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中鲁远洋国际金枪鱼创新产业园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依托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建设海洋食品加工创新研究院或产业园区。(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海洋发展局)探索策划一批与海洋牧场相关的文创衍生商品,开发一系列海洋牧场与旅游相结合的文化推广活动,培育海洋牧场文创产业。(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
三、实施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
(一)推动海陆统筹发展。支持海洋牧场企业建设陆基/岛基牧场综合服务中心,集展示、体验、保障服务等功能于一体,配套路、水、电、通信、安全防护、公共卫生等辅助设施,促进公共服务设施与休闲旅游设施有机融合。推进海洋牧场建设、渔港经济示范区打造、公益性帆船基础设施建设协调并进,重点推进沙子口渔港、积米崖渔港、薛家岛渔港等条件适宜渔港实施改造升级,助力渔区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体育局)
(二)建设现代化海洋牧场综合体。鼓励海洋牧场企业积极联合实力雄厚的大型企业,拓展海洋牧场功能,打造集渔业生产、海洋体育、商务活动、科普教育、休闲体验等多功能现代化海洋牧场综合体。(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体育局)
(三)打造休闲海钓示范基地。结合国家级休闲渔业基地和省级休闲海钓基地创建,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海洋牧场休闲海钓基地。支持“海洋牧场+网箱养殖+增殖放流+休闲海钓”等多业态发展模式,打造1—2项国内外有较高影响力的休闲海钓赛事活动。(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体育局)
(四)培育精品品牌。结合我市旅游优势,融合“帆船之都”城市品牌特色,高标准策划设计海洋牧场休闲旅游项目,加快培育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和美誉度的海洋牧场休闲旅游品牌,开发相关海上旅游线路,将海洋牧场休闲旅游产品纳入旅游推广线路。加快推进海上潜水基地建设,在适合水域打造海上潜水基地。拍摄一批宣传青岛美丽滨海风光的优秀短视频,培育数个海洋牧场休闲旅游“打卡地”。(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海洋发展局、市体育局)
(五)提升服务质量。强化全服务链建设,加强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应用,实现“吃、住、行、游、购、娱”全程手机扫码消费模式,为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一体化”服务。大力推广“亲情服务”,以游客体验和感受为中心,针对不同消费群体,开展个性化、集约化、专业化服务,提升游客的幸福感和满意度。(责任单位: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海洋发展局)
四、完善保障体系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海洋牧场与休闲旅游融合发展,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配合的协调运转机制。加大督导调度,对成绩突出的区市、经济功能区予以通报表扬,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相关区市、经济功能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对工作任务进行量化细化,制定落实方案,确保工作成效;确定专人负责,按月将重点项目进展情况通过金宏网报送至市海洋发展局。(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
(二)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完善海洋牧场相关支持政策,鼓励海洋牧场和休闲旅游等领域技术创新,支持海洋牧场装备现代化发展,强化渔俗文化的挖掘、保护和传承,不断完善海洋旅游产品内容,加大对海洋牧场发展经营、管理、营销等各类人才的引进力度。相关区市、经济功能区要加大对海洋牧场建设的扶持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投入机制,为海洋牧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大型海洋牧场综合体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进行支持。(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三)保障发展空间。相关区市、经济功能区应积极支持海洋牧场发展,为水产苗种产业发展园区、加工园区、海洋牧场陆基/岛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配套适宜土地空间。对已确权的海洋渔业空间,除因公共利益或国家安全需要外,未经市海洋发展局同意,相关部门、区市、经济功能区不得占用、拆除或者拒绝续期不动产登记证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海洋发展局)
(四)规范安全生产。规范海洋牧场项目审批、监管、验收等程序。加强对鱼礁制造与投放、海上综合平台、休闲船舶等设施的安全检查,督促经营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操作规程,促进合法、规范、安全生产经营。支持将海洋牧场休闲旅游人员、装备、设施纳入渔业互助保险或地方优势特色保险,按规定享受省财政补贴。(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青岛海事局)
(五)强化金融支持。支持涉海企业按相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重点支持涉海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充分发挥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政策效用,推动我市海洋牧场相关项目建设及推介,吸引涉海企业及其他社会资本参与,加大对海洋牧场的投入。(责任单位:市税务局、青岛银保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海洋发展局、市财政局)
(六)广泛宣传推介。将海洋旅游作为城市旅游营销推广的重要内容,积极推介海洋牧场休闲等旅游产品线路。加强涉海APP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构建品牌产品网络营销、预订等涉海公共服务平台,增强线上线下联动营销能力。(责任单位:市海洋发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0期)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市政府办公厅文件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2020年第20期)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强化科技引领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
城市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2020年10月21日)
青政办发〔2020〕1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要素市场化配置,以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国际化创新型城市建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建设东部沿海重要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一)高标准建设科教产融合园区。依托崂山区、青岛西海岸新区、青岛高新区以及蓝谷、国际院士港等创新资源集聚地,建设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特色鲜明、人才保障完善的一流科技产业园区。支持园区推进科教产资源集聚和深度融合,加强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打造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技术链“四链合一”的良好创新创业生态和强大科技产业集群。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
(二)加快建设国家实验室。支持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试点国家实验室面向海洋强国战略重大需求,汇聚全球海洋科技人才,实施透明海洋与环境保障、蓝色生命与生物资源开发、海洋高端智能装备与工程技术等重大任务,突破重大前沿科学问题,掌握关键核心技术,打造全球海洋科技创新高地。积极争取国家、省继续给予实验室支持,推动早日入列。
(三)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集群。推动海洋生态系统智能模拟研究设施、吸气式发动机热物理试验装置等列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十四五”规划。推进超级计算中心、海洋科学考察船队等设施建设。鼓励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市布局,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四)建设高端科技创新平台。加快国家高速列车技术创新中心、中科院海洋大科学研究中心、山东能源研究院、天地一体化信息网络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前瞻性谋划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新获批的最高给予1000万元奖励。推进青岛新能源山东省实验室建设。支持高校院所、企业、医疗机构建设省创新创业共同体、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和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对评估优秀的给予补助。建设市创新创业共同体,最高给予2000万元补助;建设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在青设立以产业技术研发为主的新型研发机构,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新型研发机构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受市属科研机构相关政策。市属新型研发机构进口仪器设备,可按相关进口税收政策规定享受免税。
(五)积极承担重大科技任务。鼓励高校院所、企业等单位深入对接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牵头发起或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优先保障项目开展所需资源条件,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对在青实施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国拨经费实际到账金额的3—5%给予项目团队人员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30万元,单个承担单位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六)深化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聚焦中日、中韩、中德、中以、青岛上合等五大“国际客厅”建设,以市场化机制加快建设中日科学城、天安中韩科技园和中以跨境双核创新孵化器等重大项目,支持建设中德青年科学院、中德工业大学等高端创新平台。支持开展国际科技项目联合研发,鼓励我市单位与海外研发机构、科学家联合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鼓励国(境)外知名高校院所、企业等在青设立研发或技术转移机构,对新认定和通过科技部定期评估的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对评估优秀的省、市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按规定给予奖励。支持高校院所、头部企业在海外设立研发机构,被科技部认定为“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的,最高给予500万元配套支持。
争取科技部外国人来青管理工作试点。对持有国际通用职业技能证书的外国专业人才来青工作,放宽年龄、学历要求,对急需紧缺的外国人才“一事一议”。允许持非工作类签证或居留许可入境的外国高端人才直接在我市办理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允许本科及以上学历优秀外国留学生毕业后直接来青工作。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外国高端人才确认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确认函可办理最长10年有效期、180天停留期的人才(R)签证,入境后免办工作许可。来华停留时间不超过90天的外国专家,可申请外国专家来华邀请函,3个工作日内办结,持邀请函可办理访问(F)签证。获得中国永久居留权的高层次外籍人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鼓励用人单位为引进的外籍人才购买任期内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险补充。
二、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七)强化产业技术攻关。聚焦现代海洋、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以及工业互联网、新能源汽车、轨道交通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共性技术和前沿引领技术,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发展,赋能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优化项目组织机制和管理方式,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最高给予500万元支持,对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重大原创性、颠覆性技术“一事一议”。
(八)打造专业孵化平台。实施打造标杆孵化器专项行动,引进国内外高水平孵化机构,支持有条件的头部企业、高校院所等单位建设专业孵化器,促进各类创新主体融通发展,3年内打造10家国内一流水平的标杆孵化器,以奖补、股权投资等方式,最高给予1000万元支持。鼓励开展离岸孵化。引导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国家、省、市孵化器按照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万元。积极运用市场资源,举办具有影响力的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最高给予200万元补助,重大活动“一事一议”。
(九)加强科技型企业培育。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延长亏损结转年限等普惠性政策。建立我市首购创新产品目录,通过首购、订购支持创新产品推广应用。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5%,每年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推广实施科技创新券,对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研究开发、检验检测服务,每年最高给予20万元补助。
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15万元奖励,并按其认定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的10%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同时符合企业研发奖励和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对再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引进高成长科技型企业。支持基金招商,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体性经营活动的,纳入基金返投统计范围。鼓励引进国内外高成长科技型企业,重大项目“一事一议”。支持企业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青岛赛区获奖企业最高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大赛获奖企业按照国家奖励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对获奖外地企业在青落户的,最高给予100万元奖励。
(十一)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行动,建立上市培育库,支持入库企业建设市技术创新中心,并给予20万元市科技计划项目支持;对入库企业按其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较上年度新增部分的20%给予奖励,每年最高奖励300万元。同时,在推荐国家和省科研立项、科技奖励、平台建设、人才政策和科技金融等方面给予入库企业大力支持。
三、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
(十二)持续提高财政科技投入。将财政科技投入纳入各级财政重点保障范围,加大投入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综合运用科研资助、股权投资、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引导激励企业和社会资本支持科技创新,促进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水平。
(十三)深化科技管理改革。优化科技计划项目形成机制,常年公开征集项目指南建议并定期发布项目指南。采取竞争立项、定向委托、组阁揭榜等方式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建立科技攻关应急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工作流程,对公共安全风险防控等应急类项目,可采取专项组织、定向委托等方式组织实施。建立科技创新决策咨询机制,引导国内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参与我市战略规划、科技改革等重大研究任务,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
开展科研经费使用“包干制”试点,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由项目承担单位据实核准,验收前向项目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备案。简化项目过程管理,减少检查频次,在完成约束性指标基础上,预期性指标完成度达到80%,视为验收通过。实行科研项目绩效分类评价,逐步以绩效评价代替项目验收。
建立科技创新容错机制,对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项目任务的,经专家认定可给予结题,不影响其后续项目申请。加强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建设。
(十四)推进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发挥科创母基金和其他各类基金作用,聚焦重点产业,助力科技型企业融资发展。探索科技信贷综合风险补偿新模式,建立科技信贷“白名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白名单”企业产生的“首贷”“增贷”等业务按一定比例计提建立风险准备金池,对发生的信贷损失给予试点金融机构补助。鼓励商业银行设立科技支行,大力推广“投(保)贷”等各类科技金融产品。
(十五)集聚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加大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培育力度,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实施青岛领军人才计划,根据项目认定层次给予一定资助。对创办科技企业近3年累计获得2000万元以上股权类现金融资的人才,择优纳入领军人才计划。试行“以赛选才”,项目获得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二等奖及以上且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落地的人才,经审核认定,直接纳入领军人才计划。
(十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支持驻青高校院所积极争取国家和省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改革试点。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科研人员的劳务费用、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奖酬支出,均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鼓励高校以市场应用为导向,建设独立法人的技术转移转化基地,开展概念验证和科技成果中试熟化,按照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综合奖补。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展技术转移相关学科建设和学历教育,建设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养职业技术经理人队伍。
推进专业化、市场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支持技术合同服务点深化产学研对接服务,按其上年度登记的技术合同成交额最高给予50万元补助。完善市场化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推广技术成熟度评价。
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文件并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QDCR-2020-0020005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2020年10月22日)
青政办发〔2020〕1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青岛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9〕3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第三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度,是指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履行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防控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逐级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度,并保证其顺利贯彻实施。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部署防控工作,指挥、协调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行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启动应急预案的级别,必要时上一级指挥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组),对疫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专家委员会(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第二章属地政府职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防控工作负总责,镇(街道)按职责做好配合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七条区、市政府职责:
(一)加强对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年度控制和扑灭计划;
(二)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控工作要求,配合做好相关疫情调查工作,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控工作任务,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建立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
(四)明确符合防控工作所需的执法监管队伍和动物疫病监测队伍,保障畜牧兽医卫生津贴足额发放;
(五)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执法监督、疫病防控技术支撑机构,完善动物防疫社会化服务体系;
(六)将动物防疫和疫病防治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落实动物强制免疫、消毒灭原、流行病学调查、疫病监测和净化、染疫动物扑杀、疫情处置、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经费;
(七)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机制和应急体系,组建应急预备队,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演练;
(八)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合理规划和设置,落实畜禽屠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
(九)建立部门协调机制,组织对本辖区建成区和禁养区的违法违规饲养家畜家禽行为进行查处;
(十)落实辖区内重点动物防疫场所的防疫监管责任人。
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落实防控工作责任,落实村(社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等工作,按计划完成年度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任务,确保做到辖区内易感动物应免尽免;
(三)加强镇(街道)畜牧兽医队伍建设,健全本辖区动物防疫和疫情测报员队伍,或通过购买兽医社会化服务方式,有效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
(四)贯彻落实上级防疫政策,保障动物强制免疫、疫情测报、普查和无害化处理等工作所需经费;
(五)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器械、设备和物资以及染疫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
(六)对辖区内出现的畜禽私屠滥宰和不依法实施动物强制免疫、疫病监测等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七)组织做好辖区内病死动物集中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三章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第九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职责:
(一)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畜禽屠宰企业检疫监管责任人;
(二)提出防控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
(三)拟订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监测计划,并报本级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四)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核定、免疫效果监测及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确保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
(五)负责动物检疫、动物卫生监督、动物疫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动物疫病流行动态;
(六)牵头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置,做好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应急处置的技术指导工作;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防疫技术培训,督促畜禽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制度及养殖、免疫档案;
(八)加强畜禽屠宰管理工作,依法推进畜禽屠宰企业规划设置。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动物防疫措施;
(九)定期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和检查,严厉打击违反动物防疫相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
(十)协同卫生健康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第十条发展改革部门职责:
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海关部门职责:
(一)严禁来自境外疫区的动物、动物产品入境,做好国际运输工具、国际邮件、快件、跨境电商产品、出入境旅客携带物的查验和检疫,严防国外疫情传入;
(二)严格出境动物、动物产品检疫检验,防止疫情传出,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疫小区建设,扩大畜产品出口;
(三)依法打击动物、动物产品走私行为,对查获的走私动物、动物产品进行销毁和无害化处理,并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园林和林业、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情况;
(四)做好国际运输工具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公安部门职责:
(一)负责维护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管理秩序;
(二)依法查处涉嫌危害食品安全以及妨害动物防疫、检疫等犯罪案件和散布谣言、谎报疫情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犯罪案件;
(三)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开展突发疫情处置,封锁疫点、疫区,对染疫动物实施强制扑杀,做好动物防疫临时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相关检查工作。
第十三条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动物疫病防控专项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及时拨付到位;
(二)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
依法查处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及食用鸽行为和非法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交易活畜禽行为。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部门职责:
(一)督促运输单位和个人依法承运动物、动物产品;
(二)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铁路、海(空)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与其他部门的信息互通;
(三)配合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做好公路、铁路、海(空)港等运输环节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工作,严防外疫侵入。
第十六条园林和林业部门职责:
(一)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相关防控工作;
(二)督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
(三)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四)承担陆生野生动物进出口相关监管工作。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部门职责:
(一)协同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二)做好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工作;
(三)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的技术指导,开展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疫情监测以及病人救治工作;
(四)及时向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通报人畜共患病监测情况。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职责:
(一)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农贸市场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二)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建立健全动物防疫制度,落实相关防疫措施,建立凭有效检疫证明(标识)入场、定期休市、卫生消毒等动物防疫制度;
(三)加强食用动物、动物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查处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和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餐饮单位,严禁病死动物肉类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依法组织对食用肉类及其制品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抽检。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应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体育部门职责:
加强对涉及信鸽、赛马运动的体育社会组织开展免疫和防疫工作的指导。
第二十条邮政部门职责:
加强对寄递动物、动物产品邮件、快件的检查。
第四章监管责任人职责
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屠宰、诊疗、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以下简称“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为该场所动物防疫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或受委托履行动物防疫监管职责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二条养殖场(小区)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督促指导养殖场(小区)依法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设施、制度及防疫规程;
(二)督促指导养殖场(小区)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措施,按规定做好免疫、消毒、疫病监测、调入畜禽隔离检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规范使用兽药等工作,督促指导养殖场(小区)建立和完善养殖、免疫档案和用药记录台账;
(三)督促检查养殖场(小区)严格遵守进出场畜禽报检、畜禽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等制度,并对产地检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四)及时掌握动物疫情动态,对违反动物防疫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提请有关部门查处并督促整改,对督促仍不整改的或监管发现问题养殖场(小区)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五)及时宣传、通报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规定、政策、措施和技术规程、规范,帮助解决动物防疫技术难题,指导使用先进实用技术;
(六)监督指导养殖场(小区)做好病死动物和毛皮动物胴体无害化处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农贸市场、超市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督促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开办单位完善动物防疫条件,配备必要的防疫隔离、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
(二)督促指导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建立健全突发动物疫情应急实施方案和操作规程;
(三)督促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建立凭检疫证(章)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章)进场、亮证经营、索证索票、清洗消毒及家禽交易市场定期休市等制度,督促市场开办单位和相关经营者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记录和购销台账等;
(四)发现违法经营动物、动物产品行为或疑似动物疫情的,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畜禽屠宰企业检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要求配置防疫隔离、消毒、运输车辆洗消、检疫检验、无害化处理等设施,明确各岗位职责和工作纪律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工作记录和档案;
(二)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健全畜禽调入前备案、调入后报验、入厂查物验证、检疫、肉品品质检验、无害化处理和卫生消毒等制度,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管理,建立畜禽收购、屠宰、加工、贮存、运输等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三)督促畜禽屠宰企业按照国家检疫检验规程,做好进场畜禽查证验物、待宰观察、急宰、运载工具消毒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严禁无检疫证明、无畜禽标识的畜禽及染疫和病死畜禽进厂;
(四)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建立和完善畜禽来源、畜禽产品流向、检疫检验和无害化处理监管等工作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配合做好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采样、抽检或者复检等工作;
(五)做好屠宰检疫的同时,监督畜禽屠宰企业实施肉品品质检验,禁止屠宰染疫、疑似染疫或病死畜禽,未经检疫检验、检疫检验不合格、无检疫检验合格印章(标志)、无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畜禽产品严禁出厂,对检疫检验不合格的畜禽产品及其屠宰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在检疫监管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发生可疑动物疫情时,按规定立即报告,严格按照《青岛市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封锁、扑灭措施。督促企业按规定对染疫或疑似染疫畜禽及其产品实施隔离、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防控措施。
第二十五条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一)督促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建立健全各项防疫制度,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
(二)督促生产经营者建立动物免疫、消毒、疫病监测、检疫、无害化处理、用药记录和购销台账,执行动物检疫、动物标识等制度;
(三)定期对监管场所进行检查,督促生产经营者整改所发现问题,对经教育仍不整改的,或监管中发现问题生产经营者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区、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处置预案以及年度强制免疫、疫病监测计划,或未及时部署、安排、督查防控工作,导致工作目标不明确、工作任务落实不到位的;
(二)未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控工作精神,配合相关疫情调查工作不力的;未落实本行政区域防控工作任务,指导、协调解决防控工作中重大问题不力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责任制,落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不到位,导致动物疫病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不到位的;
(四)防控工作所需的兽医专业技术队伍不健全,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或动物防疫经费落实不到位,或防疫设施设备保障不到位,致使防控工作出现重大过失的;
(五)动物扑杀补助机制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防疫、检疫等人员未落实,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六)未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未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
(七)未依法依规做好辖区内畜禽屠宰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的设置,或辖区内畜禽屠宰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没有按照上级要求有效落实,导致工作开展不力的。
第二十七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致使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职责不明确、防疫监管工作存在漏洞的;
(二)未按照规定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未达到国家规定的;
(三)未健全村(社区)易感动物疫情普查和疫情报告体系,造成重大动物疫情发现和上报不及时,导致疫情延误的;
(四)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的镇(街道)畜牧兽医队伍和相对稳定的镇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未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完成任务的;
(五)未落实应急处置所需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导致疫情扩散的;
(六)发现私屠滥宰和动物防疫违法行为不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或向有关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八条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和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二)未制定年度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监测计划,或制定的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和监测计划不符合规定,导致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三)未按规定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工作,造成免疫空白或免疫效果低于国家规定要求,导致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的;
(四)未按规定开展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安全风险评估,落实检疫监管和动物疫病监测责任不力的;
(五)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和确认期间,未采取有效的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六)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未按规定督促畜禽养殖场、畜禽屠宰企业采取控制、扑灭措施,造成疫情控制不力,或对检疫不合格的畜禽、畜禽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七)未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域,未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应急处置意见建议,对动物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工作监督指导不到位,导致疫情扩散的;
(八)未按规定督促畜禽屠宰企业完善动物防疫条件,导致宰前检疫和宰后同步检疫工作难以开展,或无害化处理工作难以到位的;
(九)发现私屠滥宰行为和窝点未采取有力措施予以打击或打击不力,或对打击有难度的私屠滥宰窝点未及时向本级政府和公安机关书面报告,并提出整治方案,导致辖区内发生食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第二十九条交通运输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做好公路、铁路、海(空)港等运输环节动物、动物产品调运监管工作的;
(二)未履行职责协助做好疫点、疫区的封锁以及公路、铁路、海(空)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相关监督检查工作,未及时沟通信息,造成疫情扩散的。
第三十条园林和林业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落实监督指导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及疫病相关防控工作,未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未督促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单位和经营场所执行动物防疫制度,落实防疫监管责任人和防疫措施不到位,导致陆生野生动物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责任:
(一)未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二)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场所凭有效检疫证明(标识)进场、亮证经营,未督促农贸市场开办单位落实清洗消毒和定期休市等动物防疫制度,导致未经检疫、来自疫区等有风险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农贸市场交易,引发重大动物疫情和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的;
(三)未落实或未有效落实对食用动物、动物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导致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食用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及生产加工企业和餐饮单位,以及病死动物肉类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履行工作职责中发现重大动物疫情、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未及时报告的。
第三十二条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卫生健康、体育、邮政等部门未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防疫相关工作未落实的,或重大动物疫情扩散蔓延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工作人员责任。
第三十三条相关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依法应追究监管责任人责任:
(一)未按规定检查、督促经营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二)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发现防疫隐患未及时督促经营业主进行处置,未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问题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应责成本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定期对成员单位和下级政府落实防控工作目标责任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要定期向上级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和本级政府报告防控工作情况。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30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0年10月19日)
青政办字〔2020〕9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修订后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8年10月31日印发的《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政办字〔2018〕115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出现重污染天气时的应对工作。
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预案体系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区(市)政府(含青岛高新区管委,下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政府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和市辖区内列入限产、停产、轮产、错峰运输和错峰生产企业编制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即“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
各区(市)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明确接警、启动响应等具体流程、辖区内各种污染源管控目标和应急减排措施,包括工业源、扬尘源的减排清单和相应的减排措施。
部门专项实施方案应细化各项措施,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事项,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应急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加强应急;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预警,及时响应;信息发布,社会参与。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管理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应急局、市气象局、市通信管理局、青岛供电公司及各区(市)政府分管领导组成。市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预报预警组、污染控制组、宣传报道组、专家咨询组、督导检查组。各区(市)政府成立相应的应急响应领导机构。
2.2机构职责
2.2.1市应急指挥部承担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领导工作,负责重大事项决策。批准橙色、红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批准Ⅱ级和Ⅰ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向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专项小组(以下简称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承担省应急工作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责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决定,传达市应急指挥部工作部署;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预案和职责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负责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评估与管理;收集、汇总、分析应急工作信息,按照规定做好信息报送工作;负责黄色预警信息的发布和解除,负责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终止;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和解除橙色、红色预警,启动和终止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的建议。
2.2.3预报预警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组成,负责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会商、预测结果,确定预警等级;负责提出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调整、解除建议。
2.2.4污染控制组分为工业源控制组、移动源控制组、扬尘源控制组。
(1)工业源控制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市)政府、青岛供电公司等组成。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确定应急响应限排、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
(2)移动源控制组由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组成。负责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措施,加强冒黑烟车辆查处,负责运输车辆监管,推动靠港船舶岸电使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力度。
(3)扬尘源控制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园林和林业局、市水务管理局牵头,各区(市)政府组成。负责督促建筑施工、水务工程施工、房屋拆除、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施工、城市绿化作业和建筑垃圾运输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负责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及建筑垃圾运输和停止建筑工地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措施的落实,负责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措施的落实。
2.2.5宣传报道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市委网信办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正面引导舆论;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
2.2.6专家咨询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牵头,大气污染防治、气象、环境监测等行业专家组成。负责为重污染天气预测、分析和应急工作等提供技术支持。
2.2.7督导检查组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成员单位组成。启动响应时,各成员单位督查人员对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并做好24小时应急值守工作;市应急指挥部派出督查组对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情况进行抽查。
2.2.8各区(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修订完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指导辖区企业编制相应的减排操作方案;负责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承担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预警预报
3.1风险评估
重污染天气是指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即环境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程度,影响人们正常生活,危害人体健康。重污染天气是大气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和二次转化综合作用的结果,秋冬季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是重污染天气的高发期。依法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是预防和缓解重污染天气影响、保障群众身体健康的必要措施。
3.2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统一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重污染天气预警由低到高分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三级。
黄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当预测AQI日均值>200,又不满足上述预警条件时,发布健康防护提示性信息。
3.3监测预报
3.3.1监测。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分别负责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做好监测数据收集处理、研判等工作,并及时报送有关信息,为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3.2预报。预报预警组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整合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平台,对未来7天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报,对未来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3.3会商。预报预警组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报会商机制,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重污染天气。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要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集体会商。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3.4预警发布
重污染天气实行城市预警。当预测到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条件时,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城市预警信息。当监测AQI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级别,并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预报预警组预测未来将出现重污染天气并达到预警条件时,及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预警信息发布后要及时报省应急工作小组备案。
强化区域应急联动,按照生态环境部、省应急工作小组通报的预警提示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胶东经济圈一体化城市协作,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共享。
3.5预警解除与调整
预警解除、预警等级调整与预警发布的主体及程序应一致。
3.5.1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5.2预警调整。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但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要及时采取升级措施。
4应急响应
4.1应急响应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处置难度、现实结果或预期后果,并对应预警分级,将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应急响应启动
发布黄色预警信息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研判结果及时启动Ⅲ级响应;发布橙色预警信息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启动Ⅱ级响应;发布红色预警信息后,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Ⅰ级响应。启动应急响应后,各成员单位立即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科学编制城市应急减排清单。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区(市)、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国家、省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应急减排清单,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城市主要涉气企业的,也要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干洗店、汽修厂、餐饮店等涉民生的生活源不纳入应急减排清单。
4.3.2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为保障正常民生需求和社会运行,引导企业自觉提高治理和管理水平,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环保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根据企业工艺装备水平、污染治理技术、无组织管控措施、监测监控水平、排放限值、运输方式等方面环保绩效情况,进行等级评定,实行差异化管控。对国家、省未制定绩效分级标准的工业企业,市应急指挥部可以结合实际,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多、环境影响较大的,参照制定相应的绩效分级标准和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规范企业绩效分级工作程序,确保绩效分级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生产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等保民生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其中,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企业,要统筹民生任务分配,严禁故意分散处置任务。对涉及外贸出口、战略性产业、新兴产业等工业企业,涉及教学用书印刷的企业以及民生需求的农药、医药生产企业,可以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对保障类企业要从严把关,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完善、环境管理规范、运行稳定且达标排放。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要纳入保障类的,由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不得采取全面停工、停产措施。
4.3.3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当组织制定“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载明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据此确定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原则上,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企业,需要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4.3.4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应急响应措施。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至少采取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所辖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消费、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③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2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场、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未纳入保障类减排清单的施工工地(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地下工程除外)禁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在正常保洁基础上,每日增加城市主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每日增加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共2次(结冰期等特殊气象情况除外,下同);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增加4次。重点用车企业应当在车辆出入口安装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运输车辆禁止上路,城区内可采取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
(2)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提高公共交通出行率。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2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4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每日增加城市次干道机扫(湿扫或洗扫)或洒水作业1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6次。矿山、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特种任务车辆外,城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
(3)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在执行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下列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市、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AQI日均值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
目标。城市全社会SO2、NOX、PM、VOCs等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30%以上,可内部调整SO2和NOX的减排比例,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不应低于60%,并将污染物减排目标分解落实到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应急减排措施项目清单。
措施。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依法落实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确定的减排措施。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或洗扫)和洒水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1次,总体增加3次;施工工地范围内进出道路清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工地作业面洒水抑尘作业频次每日再增加2次,总体增加8次。
4.4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5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4.5.1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后,应在1小时内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抄报市应急局。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当及时补报书面报告。
4.5.2各成员单位应在应急响应期间进行日报告,应急响应终止后2个工作日内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应急响应日报告和总结报告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省应急工作小组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总结,必要时组织专家咨询组开展评估。总结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4.5.3各成员单位每年4月底前对前12个月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减排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存在的突出问题等,并针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评估结果应在4月底前报送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保障措施
5.1组织保障
进一步完善市、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确保重污染天气得到妥善应对。
5.2经费保障
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修编、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应急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以及应急技术支持等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5.3物资保障
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5.4预报能力保障
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国家、省要求进一步健全全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与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报预警,提高预测预警能力。预报预警平台应加强与省级预报预警平台的交流与合作。
5.5信息联络保障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信息快速传输。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建立信息共享网络,保证数据快速、及时传递。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6信息发布
6.1应急预案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城市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应急预案(方案)或调整应急减排清单的区(市)政府及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时间完成并向社会公布。
6.2预警信息发布
6.2.1发布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发布内容要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时间、污染程度、潜在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情况等。
6.2.2发布形式。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平台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专家访谈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6.2.3发布组织。市应急指挥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发布的指导协调。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查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指挥部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进行信息发布,并对发布的信息负责;各级宣传部门负责新闻宣传,市委网信办负责舆情引导处置。
6.2.4发布时间。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启动期间,及时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7应急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政府原则上每年采暖季之前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应急措施和机制。各区(市)应急演练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演练情况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8预案管理
8.1预案宣传
宣传报道组和各区(市)政府应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电视、广播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加强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密切关注舆论,及时积极正面引导,回应社会关切,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8.2预案培训
市应急指挥部、各区(市)政府和其他成员单位应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对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进行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对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进行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预案备案
本预案向省应急工作小组和市应急局备案。
各区(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向市应急指挥部和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各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向同级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区(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8.4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较大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责任追究
加大对相关职能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对因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落实应急减排要求的,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10附则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青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青岛市重污染天气专项应急指挥部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序号成员单位职责1市委宣传部1.组织本市媒体做好新闻宣传等工作,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2市委网信办1.负责舆情监控和舆情引导处置,加强正面引导。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3市生态环境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本市空气质量监测和信息发布;会同市气象局做好污染趋势分析研判;制定和更新工业源减排清单和减排措施,指导企业编制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督促落实限排、限产、停产应急响应减排措施;配合市公安局等部门落实高排放机动车控制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4市教育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指导和督促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做好健康防护工作。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5市工业和
信息化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减排清单中限产、停产等应急响应措施,会同市生态环境局督促落实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6市公安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查处违反限行规定的重型柴油货车。
3.指导和监督各区(市)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督查限行执行情况。
4.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7市财政局1.为市级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8市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和加强矿山面源管控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9市住房城乡
建设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制定和更新施工工地扬尘管控清单;督促落实建筑、市政、公用、拆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喷涂、粉刷等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停工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0市城市管理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城市主次干道机扫、洒水,施工工地进出口周边市政管辖道路机扫(湿扫)和洒水(或冲洗)作业。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1市交通运输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城市公共交通运力保障;落实易产生扬尘港口码头作业的停工措施,监督港口码头落实应急运输响应;落实港口码头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停用措施;配合市公安局落实重型柴油货车禁行。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2市水务管理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水务工程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和停工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3市园林和
林业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督促落实城市绿化作业、园林建设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4市气象局1.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
2.负责气象监测预测,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气象信息,联合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会商;适时组织采取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
3.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5青岛供电公司1.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对停限产企业采取相应电力分配措施;配合市生态环境局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电监管措施。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6市通信管理局1.负责指导各级通信企业保障通信畅通。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17各区(市)政府1.成立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机构,编修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规定的任务、措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制定和更新本辖区各类污染源清单和减排措施,督促落实企业应急响应操作方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保障本区域内应急工作资金投入,发布应急响应措施信息。
2.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