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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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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二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十四期
      3. 成文日期 2005-02-01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1〕176号
      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奖励工作,根据《青岛市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在本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工作。
          第三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以下列方式在本市注册企业中进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均可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奖励:
          (一)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自行实施转化的;
          (二)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转让给企业实施转化的;
          (三)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在企业实施转化的;
          (四)将自有高新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实施转化的;
          (五)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的。
          第四条 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申请奖励的转化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青岛市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中所规定的下列技术:1.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2.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3.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4.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5.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6.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7.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8.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9.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10.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技术;11.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已投入批量生产,并取得较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成立青岛市鼓励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奖励领导小组”),负责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奖励的指导和审定工作。
          第六条 凡符合奖励条件的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可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10份):
          (一)奖励申请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的成果证明材料;
          (三)以转让方式实施转化的,提交科技成果转让合同书及转让费收据;以其他方式实施转化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科技成果转化自投产之日起两年内该项目纳税证明及有关财务情况报表。
          特殊行业需有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有关生产许可证。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审。专家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含三分之二)委员参加。
          第八条 专家评审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和奖励建议后,由“奖励领导小组”审定。
          第九条 拟给予奖励的单位和项目由市科技局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向社会公示。对拟奖励单位和项目持有异议的,持有异议者应当在公示之日起60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意见和有关证据。由市科技局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奖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 奖励金额按转化项目投产后对税源贡献大小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税收贡献由市财政和科技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确认。
          第十一条 对其他成果持有人在本市转化高新技术成果的奖励可参照《办法》和本细则执行。
          第十二条 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科技费用中列支。奖励工作中发生的相应费用从奖励资金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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