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办法已废止,废止依据详见青岛市政府2004年9月29日发布的第170号令。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了加强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提高政府机关行政效能,现将《关于对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按照市政府管理体系“五项工程”的要求,为加强我市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切实改进工作态度,提高行政效能,树立政府机关高效公正、勤政为民的良好形象,优化青岛投资发展安居乐业的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行为规范,忠于职守,高效公正,廉洁勤政,依法行政,以人民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赞成不赞成”作为衡量工作好坏的最终标准。
第二条 对政府机关及国家公务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工作态度和效能有以下行为的,可以投诉:
(一)无正当理由脱岗、离岗、不坚守岗位的;
(二)态度冷淡、生硬、蛮横、粗暴的;
(三)对群众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四)不按规定程序公开办事、办事不公道的;
(五)办事效率低下或者有意拖延的;
(六)办事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
(七)执行公务行为不文明,影响政府形象的;
(八)其他不满意行为的。
第三条 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拨打国家公务员工作态度和效能问题投诉电话(简称公务员效能投诉电话),向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投诉:
市监察局投诉电话:(0532)5911693;
市人事局投诉电话:(0532)5911300;
市政府督查室投诉电话:(0532)5911522。
投诉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当面投诉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人应当向投诉受理机关据实告知被投诉人工作单位、姓名、在何地、因何事投诉以及投诉人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情况。
第四条 投诉受理机关要根据各自权限,对投诉事项及时予以办理或转办,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一)接到投诉后,对于群众要求到现场帮助解决的投诉,受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及时赶到现场或迅速责成有关单位派人到现场,能够马上帮助解决的,必须马上帮助解决;对不能马上帮助解决的,应查明原因,做出明确解释。
(二)投诉受理的机关对于自身有权办理的事项,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理,投诉人要求答复的,应及时予以答复。对于特别复杂的投诉事项,经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答复时间,但必须向投诉人说明情况。
(三)对于转办的事项,必须在一天内将该投诉事项转交有关机关处理。有关机关处理时限,按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违反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由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作出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年终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二)情节较重的,视情况给予诫勉,并扣发年终奖金。
(三)情节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处理。
(四)违反党的纪律和行政纪律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五)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者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
第六条 有关处理结果纳入该年度部门公务员管理和队伍建设评估、个人年终考核,作为个人奖惩、使用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七条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市政府督查室每年7月、12月将投诉情况汇总后,报市政府、市纪委、市委组织部。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