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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新增农村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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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十三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四十九期
      3. 成文日期 2004-09-01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3〕32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三峡工程库区新增农村移民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0号)要求,我市将安置400名移民,移民迁出地为重庆市开县。为切实做好接收安置移民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置任务的分配和时间安排
          (一)全市400名移民安置任务,由胶南市、即墨市、胶州市、莱西市、平度市各安置80人。
          (二)安置时间的总体要求是,2003年做好准备,2004年8月底全面完成安置任务。具体安排为:
          1.2003年5至6月,各市选择安置点,经市移民办考察,报省政府审定后,编制安置规划。
          2.7至8月,与重庆市开县进行工作衔接,安排来我市考察移民安置点,共同审定安置规划,协商确定安置村。
          3.9至10月,到重庆市开县实地考察,复核移民资格,对接确认。组织对移民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4.11至12月,根据省政府的安排,接待重庆市开县移民户主到安置点考察,确定宅基地、承包地和房型,确定分配到各村的移民名单和户型,与重庆市开县签订安置协议。
          5.2004年2月底前做好移民建房的立项、规划、设计等各项准备工作。
          6.3月开始建房。
          7.6月底前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
          8.7月完成土地调整、子女入学入托等各项手续,确定帮扶对象,开展捐赠活动,接收移民进村入户。
          9.8月底前做好移民迁入后的各项善后工作,全面完成安置任务。
          以上时间安排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调整。
          二、安置原则和要求
          (一)新增移民安置遵循“以农为主、以土为本”的原则,采取“相对集中到乡镇、分散安置到村组”的安置方式,以“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为目标,保证移民迁入后,宅基地达到当地村民的平均水平,承包的土地逐步达到当地村民的平均水平。
          (二)各市可选择2个镇、每镇选择3个村作为移民安置点。已安置第一批移民的镇一般不再安置;但条件较好、安置点自愿的,也可适当安排。移民安置点应具备以下条件:1.自然条件较好,经济相对发达;2.交通便利;3.土地容量相对充裕;4.水、电、路、通信、有线电视和文化、教育、卫生、商业等公共设施比较齐全;5.管理规范,社会稳定,村领导班子坚强有力;6.当地三峡库区移民无遗留问题。
          (三)移民住房仍由各市政府按每平方米500元的造价统建。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设计,各市负责组织招标施工,并与迁出地指派的人员共同监理,确保按期保质完工。
          (四)各市在新增移民安置村的选择、宅基地和承包地的安排、住房建设以及各项政策的落实等方面,执行青岛市的统一标准,以保持全市移民安置工作的总体平衡和前后衔接。
          三、安置政策和措施
          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新增移民安置原则上仍执行第一批移民的安置政策。
          (一)承包地的安排。新增移民的承包地按人均1.2亩安排。安置村人均承包地多于1.2亩的,应保证移民在2年之内达到当地村民人均水平。每户移民的承包地应相对集中,便于管理。在具备条件的前提下,应有相应的水利配套设施。安置村村民享有的“四荒”地、林地、滩涂地,移民也要同等享有。调整给移民的承包地,仍按每人8400元的标准对安置村给予补偿(其中市财政补助400元)。
          (二)宅基地的安排和建房标准。新增移民的宅基地仍按4人户以下195m2、5人户以上220m2标准安排。住房面积(建筑面积,含辅房)为:2人户65m2,3人户87.5m2,4人户110m2,5人户132.5m2,6人及6人以上户155m2。如移民自愿承担一部分费用,可一步到位,执行青岛市农村人均居住标准。参照当地村民的一般标准,移民住房要有必要的内部设施,房型由各市按迁出地政府委托和移民选择的办法确定。各市和安置镇、村,要认真组织好移民建房工作,严把施工关、质量关、验收关和决算关,确保不发生各种问题。
          安排给移民的宅基地,仍按每户5000元的标准对安置村给予补偿(其中市财政每户补助1000元)。移民建房资金除国家和省补助以及移民自带部分外,市财政仍按每人6200元的标准补助。
          (三)移民生产生活设施配置,市财政仍按每人253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四)新增移民的其他优惠扶持政策按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接收三峡工程库区农村外迁移民安置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发[2001]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不承担安置任务的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从2004年至2006年,每年安排40万元财政资金,用于新增移民的后续扶持。
          (六)切实做好移民的生产帮扶工作。各市要采取培训、示范、技术指导等形式,帮助移民尽快适应当地生产条件和耕作规律,掌握生产技能,引导帮助移民发展高效生态农业,鼓励移民从事第二、三产业,以增加经济收入。
          (七)做好移民安置地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和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各市要向广大干部群众宣传三峡工程的重大意义和三峡库区人民的奉献精神,教育干部群众要热情欢迎移民迁入,在生产上多帮扶,生活上多关心。各村都要组织开展党员干部和致富户与移民的“户帮户”活动。同时,要有针对性地做好移民的思想政治工作,克服特殊公民等思想倾向。做好计划生育、法制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教育,使移民能够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习惯,融入当地社会,与当地群众共同走上富裕之路。
          四、加强新增移民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和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认真对待新增移民安置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
          (一)实行领导负责制。各市和安置镇、村,都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将任务逐级分解,明确责任,层层负责。各市和安置镇,都要成立移民安置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一组织移民的接收安置工作,协调解决移民安置过程中的问题。
          (二)健全移民安置工作机构。各市的移民工作机构要保证人员到位,并解决好工作经费、交通工具等问题。各级移民安置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指导,及时协调解决移民生产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切实做好移民的稳定工作。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民政、计划、财政、建设、公安、教育、卫生、计生、劳动与社会保障、农业、水利、交通、国土资源、电力、广播电视、工商、税务、铁路等部门和青年、妇女等组织,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移民接收安置工作。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接收安置任务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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