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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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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二十三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六十三期
      3. 成文日期 2004-09-01
      4. 编号 青政发〔2003〕82号

      5. 步加强土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清理和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加强土地管理事关国家粮食安全,事关农民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一定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出发,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端正发展经济的指导思想,提高对土地管理特别是耕地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结构调整、加快城市化进程与严格保护耕地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经济结构调整、城市建设占用土地与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关系,从保护耕地、集约用地、提高土地经济效益上下功夫,真正把整顿土地市场秩序与加快经济发展结合起来,把加强土地管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实行“一岗双责”,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认真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问题,狠抓土地市场秩序整顿各项工作的落实,通过治理整顿,清理和规范各类开发区(园区),普遍推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落实和完善各项制度,认真解决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坚决执行国家关于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规定。要严格执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和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国土资发〔2002〕265号)等有关规定,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外,要事先向社会公布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明确供地位置、面积、用途等。对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用地意向的,也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要认真总结经验,并根据市场需要,灵活运用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价出让方式。能招标拍卖的要尽量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对不具备招标拍卖条件的工业等招商引资项目用地,要积极推行挂牌出让。必须坚决防止和杜绝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规避经营性用地市场化配置
        的行为,对拒不执行国家关于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对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干预和插手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进一步完善土地供给审批程序。通过实施科学、严格的土地供给审批程序,落实“五统一”和“六公开”制度,即统一规划、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供应、统一管理和公开出让计划、公开土地信息、公开集体决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市场竞价、公开供地结果。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严格按照《划拨用地目录》的规定进行划拨方式供地,实行信息公开、集体决策、结果公示。严格限定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对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实行最低限价制度。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进行地价评估、集体定价、结果公开,严禁以低于最低限价的价格出让国有土地。
          (三)完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机制。一是加强执法机构建设,组建一支人才充分、素质过硬、反应迅速的土地执法监察队伍。二是纪检(监察)、土地、规划、建设、法制以及司法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合作,从严、从快查处土地违法犯罪案件,严惩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土地管理秩序。三是建立健全监管制约机制,形成司法监督、纪检监察监督、部门上下互相监督、社会与舆论监督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确保土地资源管理在政府宏观调控下,依法实现市场化规范运作。
          (四)切实解决农民失地失业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并按照法定标准给予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严禁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用。同时,要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征地制度,完善征地程序。所有建设用地必须严格限制在规划用地的范围之内,不得随意突破,不得随意修改和调整规划,不得随意调整基本农田,不得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种树造林。各区市要抓紧对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问题,要立即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拖欠或少付征地补偿费的,必须限期补偿到位。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征用集体土地,对被征地的农民进行妥善补偿安置,凡低于法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建设用地,一律不予审批。
          三、狠抓工作落实,做好当前工作
          (一)抓紧做好清理整顿园区工作。各区市和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加快对各类开发区的清理进度。坚决纠正违规擅自设立开发区、盲目扩大开发区规模的现象。该撤销的要坚决予以撤销,该核减面积的要坚决予以核减,该缩小范围的要坚决予以缩小,该扣回用地指标的要坚决予以扣回。对违规下放的土地管理权、规划管理权,要坚决收回。对开发区占而不用的耕地,要限期恢复农业用途。对突击审批和突击混合设立的开发区,以及违规设立又不纠正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市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提出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规范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
        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工作。
          (二)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纪行为。对违反规定乱批、乱占、滥用耕地的,要坚决严肃处理,决不姑息。对整顿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中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违纪案件,国土、监察、审计等部门,要从严从快查处,公开曝光,坚决刹住乱占滥用耕地的歪风。对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布实施后发生又不查处的,对执法犯法、影响恶劣的,对边整边犯、顶风违法的案件,也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触犯法律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乱占滥用土地、严重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有关责任人,即使没有徇私舞弊,也要严肃追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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