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卫生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1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从2003年起,选择3至4个区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到2005年,实现在全市建立基本覆盖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目标,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参加,多方筹资。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履行缴费义务,按时足额缴纳经费;乡(镇)、村集体要给予资金扶持;市、区(市)两级财政每年要安排一定专项资金,积极引导、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
(二)以收定支,保障适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既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又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先行试点,逐步推广。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必须从实际出发,通过试点,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稳步发展。要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社会化程度和抗风险能力。
二、组织管理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采取以区市为单位进行统筹。统筹资金坚持以量入为出,略有节余的原则,各区市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各区市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体制。市、区(市)成立由卫生、财政、农业、民政、审计、扶贫等部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协调小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内部应设立专门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增加编制。
(三)各区市要成立由有关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有关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委员会下设经办机构,负责具体业务工作,人员由区市政府调剂解决。根据需要在乡(镇)可设立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
三、筹资标准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农民个人每年的缴费标准不应低于10元,经济条件好的区市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乡镇企业职工(不含以农民家庭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是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各区市政府确定。
(二)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适当扶持。扶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类型、出资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但集体出资部分不得向农民摊派。鼓励社会团体和个人资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三)各区市政府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不低于每年每人10元,经济条件好的区市,各级财政可适当增加投入,乡镇政府的资助额由各区市自行确定。从2003年起,市政府对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区市的农民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四、资金管理
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不得挤占挪用。
(一)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由各区市设立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在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在财务管理上,要统一设置合作医疗的核算科目,严格财务审批手续,做到各项资金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看病有登记,收费有发票,做到日清、旬报、月结,并建立健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规章制度,按照规定合理筹集、及时审核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二)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农民个人缴费及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扶持资金,原则上按年由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在乡(镇)设立的派出机构(人员)或委托有关机构收缴,存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帐户;各区市财政支持资金,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划拨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市财政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根据各区市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实际人数和资金到位等情况核定,向各区市级财政划拨。市、区(市)财政要确保补助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用账户,并通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逐步完善补助资金的划拨办法,尽可能简化程序,易于操作。要结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情况,逐步实现财政直接支付。具体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三)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主要补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大额医疗费用或住院医疗费用。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与小额医疗费用补助结合的办法,既提高抗风险能力又兼顾农民受益面。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年内没有动用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要安排进行一次常规性体检。各区市要根据筹资总额,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确定常规性体检的具体检查项目和方式,防止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或过多结余。
(四)加强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监管。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定期向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情况;要采取张榜公布等措施,定期向社会公布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具体收支、使用情况,保证参加合作医疗农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各区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成立由相关政府部门和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民代表共同组成的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定期检查、监督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要定期向监督委员会和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五、医疗服务管理
(一)各区市要在农村卫生机构中择优选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服务机构,并加强监管力度,实行动态管理;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控制医疗费用。
(二)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承诺。各区市要统一部署,建立合作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政务公开的基础上,与每一位参保人员或家庭签定合作医疗服务协议书,发放合作医疗服务承诺卡(协议书、承诺卡由区市卫生局统一印制下发),将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标准、具体使用方法以及报支情况等告知每一位参保者。各乡镇卫生院(医院)要积极参与合作医疗的各项改革,对参加合作医疗的人员建立健康档案。
(三)完善药品管理制度。药品管理要坚持合作医疗用药严格执行统一集中的采购制度,坚持主渠道进药,确保药品质量,实行非现金结算,每月进行一次盘点,并可进行不定期抽查。
六、工作步骤
全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分为二个阶段。
第一阶段(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为调研试点阶段。各区市要摸清农村卫生基本状况,理清我市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基本思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青发〔2003〕5号)的要求,提出发展对策,制定实施方案,并启动试点。已建立农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的区市,要按照新的要求完善办法,做好过渡、衔接工作。
第二阶段(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为目标推进阶段。各区市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全面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筹资和管理体制。到2005年底,要全面建立适合我市农村经济状况和社会发展水平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全面总结评价该目标实施情况,研究制定下一轮农民医疗保障的目标和任务,推动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
七、组织实施
(一)各区市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制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管理办法,本着农民参保积极性较高,财政承受能力较强,管理基础较好的原则选择试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重点是探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体制、筹资机制和运行机制。各区市要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各级相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二)要切实加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教育,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当地的具体做法,引导农民不断增强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动员广大农民自愿、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参加合作医疗所履行的缴费义务,不能视为增加农民负担。
(三)各区市要把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作为关键环节,建章立制,规范新型合作医疗的运行管理。建立健全包括合作医疗行政管理、财务管理、监督评价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标准,确定合作医疗资金筹集、使用、补偿等各个环节的运行方式和方法,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加强对合作医疗运行过程的监督和评价,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效率、服务水平,为合作医疗的健康发展提供保障。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促进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政策性强,任务艰巨。各区市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督促有关部门落实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试点,总结经验,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