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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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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十四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七期
      3. 成文日期 2004-10-28
      4. 编号 青政发[2004]58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19号)和《中共青岛市委、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的决定》(青发〔200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1_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增加农民收入为目标,以促进失地农村劳动力就业为重点,按照城乡统筹、政府引导、市场就业、有序转移的原则,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逐步实现城乡统筹就业。
          2_目标。从2004年起,全市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年均转移不少于6_5万人,到2007年,向二三产业转移农村劳动力28万人以上;对拟向二三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力全面开展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每年不少于3万人。
          二、积极推进城乡劳动力市场一体化建设,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创造条件
          3_加快建设城乡一体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适应城乡统筹就业的需要,搞好劳动力市场规划,完善面向城乡劳动力的公共职业介绍体系。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及黄岛、崂山、城阳区(以下简称五市三区)要在现有劳动力市场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投入,用两年的时间建立起功能完善、覆盖城乡的区域性综合劳动力市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供需网络,广泛收集、定期发布劳动力供求信息,使城乡各类求职者都能够通过市场了解就业需求,自主选择职业,享受平等的就业服务。
          4_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市及五市三区要加强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管理指导工作。五市三区要进一步完善乡镇(街道)劳动就业服务工作机构,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职能,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职业指导、就业信息、代理社会保险、维护劳动权益等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各行政村和城乡结合部的居委会要有专人负责本村(居委会)劳动力就业的管理服务和信息统计工作。
          5_加快建立城乡统筹就业信息网络。依托青岛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区(市)、镇(街道)一体化的城乡统筹就业信息网络,对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提供就业信息服务。2004年,各区市政府要安排专门资金,建设以镇(街道)为基础的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信息网络,2005年实现市、区(市)、镇(街道)城乡统筹就业管理服务信息联网。
          6_加快建立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和统计制度。对我市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组织进行就业指导,使他们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择业知识等必备知识,增强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对经过就业指导且符合条件的人员,发给《青岛市农村劳动力就业指导手册》(以下简称《就业指导手册》),作为转移就业和享受优惠政策的凭证。《就业指导手册》对失地的农村劳动力优先发放。就业指导所需资金由市、区(市)两级财政共同负担。
          各区市要按照城乡统筹就业的要求,将持有《就业指导手册》的农村劳动力纳入全市统一的劳动力资源管理,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统计制度。
          三、加强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能力
          7_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职业技能培训平台。充分发挥技工学校、职业学校(院)、成人教育中心、就业训练中心、农广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等各类教育资源的作用,面向农村劳动力开展职业培训。对培训能力强、就业率高、社会信誉好的培训单位,可作为农村劳动力培训基地,承担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任务。同时,积极探讨多方筹资办法,加大对职业培训的投入。
          8_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全面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各类职业学校要以促进就业为目标,积极调整专业设置,改善办学条件,扩大农村招生规模。到2007年,全市农村高中段教育的平均入学率要达到90%以上,中等职业教育占高中段教育的比例保持在50%以上。对农村中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初中毕业生,各区市可统一组织参加1-3年的劳动预备制教育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学习的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按比例减收学费,困难家庭学生免收学费,减免的学费由市财政给予补助。
          9_突出转移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和有效性。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要与企业用工需求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岗位的需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对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重点进行基本技能和技术操作规程的培训,力争使大多数农村劳动力特别是青壮年劳动力都能掌握一两门专业技能。各培训基地要加强与企业、劳务输出(派遣)机构的联系,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实现培训、就业和劳务输出(派遣)的良性互动,做好培训后的推荐就业工作,提高培训就业率。要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创业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批成功的小企业创办者和自谋职业者,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10_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与考核鉴定补贴制度。有转移就业要求的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与考核鉴定,按照政府、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具体补贴办法和标准由市农委、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另行制定。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维护农民工的利益
          11_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农民工缴纳社会保险。各类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都要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要研究完善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积极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切实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12_取消影响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各种限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农民进城务工的有关政策和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能放开的要放开,可以取消的要取消,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政策。对各部门用于农民工管理和服务的支出,要按照行政供给渠道,由同级财政在预算中予以安排,保障有关部门行使职能的必要经费。
          13_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各级工会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最大限度地把进城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对招用农民工不办理用工手续、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恶意拖欠和克扣工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拒绝缴纳社会保险、缺乏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以及饮食住宿不符合食品和防疫基本要求的用人单位,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对从事非法职介活动的职业介绍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
          五、统一思想,明确职责,切实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14_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是统筹城乡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工业化、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关系全市城乡经济结构和劳动力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关系广大农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各部门要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使命感,把逐步统一城乡劳动力市场,统筹城乡就业,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一项长期的战略性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15_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层层落实责任,把增加就业岗位和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作为衡量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考核领导班子的重要内容。成立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协调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农业、劳动保障、发展改革、经贸、建设、公安、统计、财政、教育、工商、税务、计划生育、宣传、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具体承担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全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由市农委负责。
          16_明确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市及各区市政府要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纳入重点责任目标考核体系,制订具体的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任务,并抓好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工作的意见》(鲁发〔2003〕19号)规定的工作分工,积极履行职责,密切协作,共同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对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市和区市政府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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