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端正指导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城镇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本着“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原则,认真贯彻中央宏观调控政策,审慎稳妥地开展城镇房屋拆迁工作,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城镇房屋拆迁中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城镇居民和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正确引导群众支持依法进行的拆迁工作,保持社会稳定。
二、编制拆迁计划,控制房屋拆迁规模
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是加强拆迁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市拆迁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全市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经市政府核准后,按规定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
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下达后,各区市和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凡不在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内的建设项目,拆迁管理部门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危房改造,确需对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同意。
各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按照中央宏观调控政策要求,严防大拆大建,杜绝急功近利、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三、暂停实施拆迁,集中解决遗留问题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除保证能源、交通、水利、城市重大公共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以及重大社会发展项目、危房改造、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项目之外,全市范围内一律停止拆迁,集中力量解决拆迁遗留问题。
需要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该建设项目有关内容(涉密项目除外),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妥善处理。
四、严格发证程序,重点强化安置工作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完善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程序,重点抓好有关补偿安置的落实。所有的拆迁项目在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前,必须保证拆迁补偿资金全额到位,保证安置房源已逐户落实。今后,拆迁申请人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前,要在现场公示拆迁方案、规划方案;要进行广泛的政策宣传,逐户征求群众意见,并就补偿安置问题与群众达成意向,签订意向书。意向书签约率达到拟被拆迁人总户数95%以上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方可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拆迁申请人提交的拆迁方案,除应载明上述事项的落实情况外,还应包括:规划方案的公示意见;拆迁范围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居民、产权不明房屋、存在产权纠纷的房屋等疑难问题的处理方案;房屋拆除的安全防护措施及环保措施;拆迁现场群体上访、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五、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拆迁管理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依法行政。要严格落实“四合法一到位”和“三公开”制度,确保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标准合法、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到位;要公开所有的拆迁政策,公开每户的拆迁补偿数额,公开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拆迁承办人的办公地点和联络方式。要进一步完善内部工作制度,加强内部工作纪律,实现规范化拆迁管理,避免因拆迁管理不规范而引发或激化矛盾。
六、加强评估管理,健全准入退出制度
要加强拆迁评估管理,建立拆迁评估市场的准入制度和诚信评价体系,严格认定并向社会公布信誉好、有正式资质的评估机构。被拆迁人选择市场评估的,要通过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拆迁评估单位。拆迁评估行为,由拆迁评估单位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等有关规定,独立、客观、公开、公正地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要完善拆迁评估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及职业道德,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评估机构,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取消其拆迁评估资格。
七、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打击违法拆迁
各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拆迁管理工作中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未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即擅自实施拆迁的违法拆迁行为、未与居民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即将房屋拆除的违法拆迁行为。坚决制止以停水、停电、停气、停暖、阻断交通、破坏相邻公用设施、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迫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或搬迁的暴力拆迁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暴力拆迁行为,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保护群众合法财产和人身安全。同时,要积极引导居民依法维权,防止矛盾升级,影响社会稳定。
八、做好拆迁信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做好拆迁信访工作,对于缓和拆迁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政府及各级拆迁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满足他们的合理要求,积极化解拆迁纠纷和矛盾,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当地,避免或减少越级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健全来信来访登记督办制度,督促拆迁人限期解决拆迁中出现的问题。对投诉的重点问题、普遍性问题要认真排查摸底,要及时认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拆迁上访较多的区市,要制定具体的解决方案,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越级进京集体上访的事件,要指派专人负责,限期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