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民政局《关于加强地名有偿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加强地名有偿命名管理工作的意见青岛市民政局
(二○○四年十月十日)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名有偿命名工作,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山东省地名管理办法》、《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地名有偿命名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市和各区市民政部门是地名有偿命名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地名有偿命名工作。
二、下列地名的命名,经市政府同意,可以有偿命名:
(一)未正式命名的、长期无标准名称的点状、片状地域的名称。
(二)新建或改(扩)建的居民住宅区,具有专业性质的台、站、港、场和本市辖区范围内道路上修建的桥梁(包括过街天桥)等设施名称。
三、地名有偿命名的原则一般为:
(一)命名符合地名管理法规规定。
(二)冠名单位为形象好、知名度高的大中型企业。
(三)冠名单位名称或产品商标名称含义健康。
(四)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竞标底价一般控制在工程造价的15%),竞得的地名冠名权不得转让。
经批准使用有偿命名的地名,无特殊情况不得变更。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有偿命名的程序办理,交回原地名批准证件。
四、地名有偿命名的程序:
(一)申请。凡要求地名有偿命名的单位,须到拟命名的地名所在辖区的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单位银行资信证明,填写《地名命名、更名申报表》,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二)竞标。由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拍卖人、拍卖企业制定竞标程序。
(三)审批。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崂山、黄岛、城阳区范围内有偿命名的地名由市人民政府审批;胶南、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市范围内有偿命名的地名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签约。签订有偿命名协议并经市公证部门公证。
(五)公布。有偿命名的地名由审批的市人民政府发布通告,向社会公布。
五、有偿命名地名的标志设置、式样布局、书写内容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地名有偿命名的收入全部上缴同级财政,主要用于地名管理和城市建设工作。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