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建设生态功能稳定的湿地生态系统,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湿地保护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湿地保护作为建设生态城市的重要任务来抓
湿地是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具有保持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保护湿地,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状况,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正确处理好湿地保护与开发利用、近期利益与长远效益的关系,绝不能以破坏湿地资源,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短期经济利益。要把加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作为改善生态状况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件大事,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抓紧抓好。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
要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现有自然湿地资源实行普遍保护,坚决制止随意侵占和破坏湿地的行为。要严格控制开发占用自然湿地,凡是列入青岛市湿地自然保护区名录,以及位于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湿地,一律禁止开垦占用或随意改变用途。对已违法开垦占用或改变湿地用途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各种补救措施,努力恢复湿地的自然特性和生态特征,并依法予以处罚。要依法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基础工作,为湿地保护和管理提供依据。
要强化对自然湿地开发利用的管理。对涉及向自然湿地区域排污或改变湿地自然状态,以及占用自然湿地的建设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审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自然湿地保护的监管,组织力量对违法占用、开垦、填埋以及污染自然湿地的情况进行检查,依法制止、打击各种破坏湿地的违法行为,对造成湿地生态严重破坏的责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已破坏或退化的湿地要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进行综合整治,努力恢复湿地的生态功能。
三、科学制订规划,促进湿地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和《青岛市2001—2050年全市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我市将重点建立大沽河河口和胶州湾湿地自然保护区、海青湾、灵山湾等湿地水鸟自然保护区,对鹤类等水鸟资源实施重点保护。同时,实施珍稀鸟类拯救工程,建立青岛产芝水库、尹府水库、棘洪滩水库等内陆大中型湖泊型湿地保护区。市林业部门要尽快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水利、海洋渔业、环保、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2004-2020年全市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明确建设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并纳入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认真组织实施。要通过编制和实施湿地保护规划,把湿地保护的任务落实到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到具体湿地,切实把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有关区市要根据全市湿地保护规划抓紧制订本地区湿地保护规划,明确目标、建设布局、重点项目和政策措施。
要坚持以系统工程和综合治理的方法落实湿地保护任务。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时,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的衔接,确保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和恢复。要做到水资源利用与湿地保护紧密结合,统筹协调区域或流域内的水资源平衡,充分兼顾湿地保护等生态用水的需要。
四、采取多种形式,推进自然湿地的抢救性保护工作
建立湿地自然保护区是保护湿地的有效措施。各区市政府要从抢救性保护的要求出发,积极采取措施,在适宜地区抓紧建立一批各种级别的湿地自然保护区,特别是对生态地位重要或受到严重破坏的自然湿地,要果断划定保护区域,实行严格有效的保护。对不具备条件划建自然保护区的,要因地制宜,采取建立湿地保护小区、各种类型湿地公园、湿地多用途管理区域或划定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等多种形式加强保护管理。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政府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层次、多渠道湿地保护投入机制,充分发挥各方力量加快湿地保护步伐。
五、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把湿地保护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要建立湿地保护管理目标责任制,实行目标管理,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湿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湿地保护的主要责任人。要加强湿地科研机构建设和人才引进工作,提高湿地科学研究水平和质量,开展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研究,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湿地监测系统,提高湿地保护的中长期规划水平和科学决策能力。要积极推行领导干部抓湿地保护示范点,及时解决湿地保护工作中的问题,同时建立湿地保护检查、考核、通报和奖惩制度。市林业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