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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鲁政发〔2004〕57号文件进一步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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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第十八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八十二期
      3. 成文日期 2004-12-24
      4. 编号 青政发〔2004〕69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04〕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对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一)指导思想。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前提下,加快推进政企分开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调整重组现有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机制,推动企业实施集团化、产业化经营,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更好地发挥主渠道作用。
          (二)目标要求。承担粮食储备及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对粮食购销企业进行整合,保留部分骨干购销企业,实行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对尚未实行国资退出改制的部分骨干粮食加工企业和粮油供应零售连锁企业实行国有控股;其他国有粮食企业的国有资本,争取用两年的时间通过合法途径全部退出。妥善安置职工,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实现政府调控有力,市场放开搞活,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粮食流通新体制。
          二、理顺粮食管理体制,切实履行粮食行政管理职能
          (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行政企分开,做好全社会粮食流通和地方储备粮的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配合发展改革(计划)部门搞好粮食宏观调控;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的职责,把工作重点放在贯彻落实国家粮食方针、政策、法规上来,研究制定粮食行业发展规划,落实粮食安全应急预案,确保粮食安全,指导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加强粮情监控,搞好粮食质量监督和信息服务。市和各区(市)要稳定和加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机构和人员,赋予其粮食行政管理职能,保证相应的人员编制,并将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二)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和监督。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管理,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各区、市储备粮由区市粮食局负责管理,市粮食局对各区市储备粮进行监管。市和各区市粮食局要加强对承担地方储备任务的国有粮食仓储企业的管理,要通过改革,逐步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储粮技术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需要时调得动、用得上。
          三、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战略性改组,继续发挥粮食流通主渠道作用
          (一)调整优化国有粮食企业区域布局和组织结构。要按照区域化、规模化、集团化、市场化的目标,对现有国有粮食企业进行重组,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农村粮食购销企业要根据区域经济辐射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和为农民服务的需要,将资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增强抵御风险能力。粮油供应企业要大力发展快餐连锁经营,积极实施“居民厨房”工程,促进家务劳动社会化和流通现代化。积极吸收社会资本以收购、兼并、控股、参股、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和资产重组。
          (二)承担粮食储备、军粮供应任务的粮食企业,继续实行国有独资。要加强企业内部“三项制度”改革,合理定编、定岗、定员,按照保留业务骨干、精简管理人员的要求,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要加强企业管理,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储备粮管理水平和调控效能,逐步建立起职责明确、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调控市场的作用。
          (三)培育发展骨干“龙头”企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结合产权制度改革,积极探索与粮食加工企业、科研单位和农民合作组织的联合,推进生产、收购、加工、销售一体化的进程,发展粮食产业化经营。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壮大一批基础好、带动作用强、发展前景广阔的国有粮食企业,使其成为规模化生产、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支持和鼓励骨干粮食企业利用品牌和资信优势,在一定区域内兼并、收购、重组相关企业,建立企业集团,壮大经济实力。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龙头”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
          (四)继续发挥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主渠道作用。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后,国有粮食企业要面向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提高市场竞争能力。粮食企业,特别是农村粮食企业,要紧紧围绕服务“三农”,积极开展粮食收购,掌握充足的粮源,在保护农民利益、确保军需民食、保证粮食安全、稳定市场粮价等方面发挥主渠道作用。
          四、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改革环境
          (一)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改制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落实债权债务,严格按国有企业改制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核后实施。改制后的企业要妥善安置各类人员,原则上应当全部接收原企业职工。改制后的企业应当按照统筹管理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继续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衔接好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关系。
          (二)妥善处理企业老账。对粮食购销企业1998年6月1日到2004年5月31日发生的亏损,由审计部门会同财政、粮食、农发行等部门在2004年11月30日前组织清理、审计完毕,按照“分清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解决。经审计的政策性亏损,利息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本金实行挂账,按分级管理的原则限期消化。企业经营性亏损由企业自行消化。
        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历史财务挂账,经审计认定后,政策性挂账全部从企业剥离,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对企业已经剥离政策性挂账相应占用的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已办理资产抵押的,应当及时解除抵押关系,帮助企业恢复生存和发展能力。要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粮食购销企业,发挥其搞活流通、服务“三农”、稳定市场的主渠道作用。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执行有关优惠政策。
          (四)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将国有粮食企业职工和分流人员统一纳入当地社会保障体系和再就业规划,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采取多种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妥善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
          (五)多种途径解决职工分流安置成本问题。对企业不能自筹资金解决改制成本的,由当地政府从粮食有关资金及其他渠道筹措解决。粮食企业不得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用于下岗分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区市要筹集部分转换经营机制资金,要重点解决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分流安置职工和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等所需资金。
          (六)依法处置企业资产和土地。改制企业划拨土地资产处置,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规、政策,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出让、租赁、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授权经营、暂时维持划拨等方式处置。对粮食企业依法出售自有产权公房、建筑物收入,以及处置企业使用的划拨土地的收入,应优先留给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有困难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房和土地,按政策规定,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五、加强组织领导,积极稳妥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
          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整个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大局,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和社会稳定。各区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发展改革(计划)、财政、审计、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农业、粮食、金融、税务等部门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认真制定和落实有关政策措施,支持和帮助国有粮食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进程。
          在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过程中,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和省、市有关要求,规范改制,妥善处理好改革与社会稳定的关系、改革与粮食安全的关系、改革与农民增收的关系,从实际出发,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确保我市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的顺利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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