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专项治理活动的通知
年度期数
第八期
总期刊数
总第七十一期
成文日期
2004-09-01
编号
青政办发〔2004〕37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金融秩序,推进“诚信青岛”建设和金融安全区创建进程,切实维护我市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针对目前个人汽车消费信贷领域出现风险的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汽车消费信贷专项治理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汽车消费信贷风险的认识
近年来,我市以住房和汽车为重点的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快速发展,有力地支持了全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但是,目前汽车消费贷款逃废债务现象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个人恶意逃废债务日趋严重,汽车经销商通过非法手段恶意骗取银行贷款或不履行担保义务,信息不够畅通,未形成联合打击合力。上述问题的存在已严重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影响了扩大内需政策的实施,对“诚信青岛”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如不有效遏止,将会波及房产信贷及其他信用领域,影响我市金融安全区建设进程,破坏良好的诚信氛围与投资环境。对此,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共同营造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协调稳定健康发展。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逐步推进整治工作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是: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前提下,按照多策并举、多管齐下的原则,动员社会各方力量,抓住逃废债务的
主要环节与重点对象,运用法律、舆论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大执行力度,形成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强大社会氛围,通过构建信息平台,建立联动机制,推动个人信用环境的根本好转。当前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
(一)个案突破,以点带面。从具体工作抓起,加大对恶意逃废债务且事实清楚个案的打击力度,做到快查处、快审结、快执行,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面上的治理工作,形成强大的威慑作用,确保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
(二)把握重点领域,强力打击。一是对经核准确为恶意逃废债务的个人及承担担保义务的汽车经销商,要抓典型,抢时机,集中审理,集中曝光,强力执行。二是对汽车经销商恶意挪用贷款人已缴纳的代扣代还贷款,利用行业便利高额套取银行贷款或虚造销售合同用他人名义骗取银行贷款等涉嫌金融诈骗的案件,加快立案、审结、执行进程,各相关部门予以支持配合。
(三)分层
筛选对象,逐步推进。银行系统应围绕上述重点领域与环节,对有关情况进行排查,确定治理重点;各相关部门制定制度与业务流程,对
逃废债务案件进行分析与性质认定,做好协调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针对形成的原因及性质不同,对失信个人和企业采取不同的制约措施,重点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及汽车经销商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内控制度建设。
各银行机构应妥善处理好规范与发展的关系,创新有利于汽车消费信贷发展的防范机制,着力在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及业务流程改造等方面下功夫,探索安全、便捷的汽车消费信贷流程,推动该项业务的稳健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氛围
新闻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舆论监督,剖析失信典型,抓住有影响的个案进行公开曝光,对事实清楚的案件进行集体曝光,并强化跟踪报道,严厉打击失信个人及违法汽车经销商的逃废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领导,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取得明显实效
(一)加强领导。为保证治理工作的稳步推进,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组织研究治理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财办。
(二)交流信息。建立银行系统的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各金融机构对失信人员信息的资源共享。要畅通银行系统与公安、交通、法院、工商、新闻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传递渠道,相关部门建立联系员制度,确保信息传递高效、畅通。
(三)建立联合惩戒机制。各银行要联合采取措施,对有逃废债务行为的个人不再提供任何银行信用。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要建立制度,对经法院裁决的案件,在车辆年审、营运管理、工商年检、设立新企业等方面按照各自职能,采取相应措施,积极配合法院执行。
(四)落实责任,强化协调,务求实效。要建立完善相互沟通及制约制裁制度,按照责任分工制定相应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要协调沟通,保证治理工作的规范、高效。要坚持动态监控,及时进行数据更新和反馈。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力求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确保汽车消费信贷业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