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等五部门制订的《青岛市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市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的协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促进辖区内金融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遵循各负其责、密切合作、信息共享、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在市政府的组织下,针对全市金融稳定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磋商。
组织结构
第四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青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组成,必要时邀请有关部门参加。
第五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确定一个专门处室作为“联席会议秘书处”,专门处室负责人为联席会议秘书处成员,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为秘书处联系人。
第六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邀请市政府领导出席,各成员单位及被邀请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可指定他人临时代理,并向召集方说明。秘书处成员及联系人列席会议。
职责
第七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信息透明公开,为协作各方开展工作提供信息支持。协作单位根据各自的职责,通过联席会议通报和日常联系等方式,对以下方面情况进行交流:
(一)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信息;
(二)金融宏观调控、监管政策信息,金融运行情况、监管动态、监管对象的风险情况、对违规机构的处罚信息;
(三)经济发展运行情况;
(四)金融机构反洗钱信息、创新业务品种信息;
(五)各成员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统计报表;
(六)根据工作需要,需协作方提供的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促进国家金融政策的有效实施,维护辖区内金融稳定。
(一)贯彻落实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部署的有关工作;
(二)对金融机构跨业经营监管情况进行协调,组织对跨行业违规、交叉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进行联合调查或专题调研;
(三)就辖区内金融业改革、金融创新、跨业产品发展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磋商,提出对策建议;
(四)对金融风险处置进行协调,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和处置预案,建立应对不同类型、范围和程度的金融风险的快速反应机制;
(五)协作各方任何一方提出需要相关方配合的,相关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九条 建立科学民主决策机制,确保监管合力的形成。在尊重各部门监管政策、监管原则的前提下,研究当前监管重点,对重大风险问题进行科学决策。
工作机制
第十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首月的20日左右召开一次。
第十一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由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银监局、青岛证监局、青岛保监局轮流主持。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时,可随时提出召开会议的建议,会议由建议方组织召开。
第十二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对有关情况进行通报。
(一)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通报全市金融运行情况,在金融改革和风险处置中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情况;
(二)青岛银监局通报全市银行业的风险情况,对银行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银行业金融创新、跨市场金融业务情况及潜在的风险点,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改革进展情况;
(三)青岛证监局通报全市证券业的发展和风险情况,对证券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证券业金融创新、跨市场金融业务情况及潜在的风险点;
(四)青岛保监局通报全市保险业的发展和风险情况,对保险业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保险业创新、跨市场业务发展情况及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支持协作的监管及其他工作;
(五)市经贸委通报全市经济发展规划和经济运行情况。
协作成员单位如有其他事宜需联席会议讨论,需在会议召开前5个工作日告知会议召集方,由会议召集方通知各成员单位做准备。
第十三条 金融稳定协作联席会议秘书处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联络沟通事宜,并负责做好会前的组织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 金融稳定监管协作联席会议由会议召集方负责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经相关单位同意后发送各与会单位。
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召开时,各成员单位需就有关通报事宜提交书面材料。
第十六条 建立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发现影响金融稳定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告知各成员单位,必要时召集联席会议。
第十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严格遵守保密原则,保证信息使用仅限于其履行职责,除法律规定外,不得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改应由联席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