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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的通知(二○○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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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5年第15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02期
      3. 成文日期 2005-10-13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5〕36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稳步推进企业年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81号)精神,切实做好企业年金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及时足额缴纳各项应缴税款、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生产经营稳定且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作为建立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可向市劳动保障局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其中,由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或监管责任的企业,需经市政府国资委同意后方可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对申请参加企业年金试点的企业,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审查同意后,确定为企业年金试点企业。
          二、企业年金试点企业依照鲁政办发〔2004〕8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职工个人建立的企业年金,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2005〕94号)规定,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试点企业已按《青岛市劳动局关于建立城镇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意见》(青劳〔1996〕192号)规定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要逐步向企业年金过渡。对未列为试点的企业所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暂按原规定执行。
          三、试点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待试点结束,企业年金工作在全市推开之后,市属和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的企业以及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统筹的中央企业、省驻青企业、驻青部队企业的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市劳动保障局,其他企业报送所在区(市)劳动保障局。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按规定对企业的年金方案提出异议或修改完善意见,并及时通知企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四、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选择合适的受托人。受托人应当按照规定确定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
          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确定的权限将书面合同分别报送市或区(市)劳动保障局备案。
          五、市劳动保障局应当指导试点企业在国家公布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名单范围内,选择企业年金运营机构,并协调青岛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依法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年金实施监管。
          六、企业年金基金应当严格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国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市场化管理和运营。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投资政策,并遵循谨慎和风险自担的原则,充分考虑企业年金财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企业在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和受托人在委托投资管理人运营企业年金时,应充分考虑企业年金基金在投资运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危机和风险,切实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的保障措施,确保企业年金基金能够安全运营和到期足额支付。
          七、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宣传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提高企业、职工对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认识,调动其参保积极性。劳动保障、财政、税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搞好对建立企业年金工作的指导,切实加强对企业年金基金的监管。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