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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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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5年第5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92期
      3. 成文日期 2005-03-16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5〕6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实施《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做好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以下简称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须符合下列条件:
          1 人均收入不超过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
          2申请人取得市内四区非农业常住户口超过5年;
          3无房户或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不超过人均6平方米(含6平方米)。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在符合前款规定的全部条件外,还应当是孤老或丧失劳动能力的特殊家庭。
          申请租金核减的家庭,应当符合第一款1、2项条件,并且现住房是承租的市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
          (二)户、人口、无房户和面积的核定
          1户、人口的核定
          依据家庭户口簿,并以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人口情况为准。
          2无房户的核定
          核定的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暂住非住宅房、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3面积的核定
          (1)按照现住房使用面积计算。住房属阁楼、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按其高度超过22米以上的部分核定使用面积。
          (2)申请家庭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含已转让的自有住房及承租的公有住房),应当将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3)住父母产权房或承租的公有住房的面积核定。以该处住房使用面积扣减在该处住房有户籍且实际居住的非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之和,剩余的面积为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是指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
          (三)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提出申请。
          (1)申请人个人填写,经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审核盖章的《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民政部门出具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3)户口所在地住房和自有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无房户由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证明;租赁他人房屋的还须提供市房屋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
          (4)已接受民政部门连续救助6个月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5)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
          (6)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2受理。对提交材料合法有效的,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受理回执》(以下简称受理回执);对不符合规定的,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不予受理通知》。
          3审查。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审查,市劳动保障、公安、民政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4公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家庭的户口所在地或居住地公示其基本情况,公示期为15个工作日。
          5登记。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应当准予登记;有异议的,应当进行核实,确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不符合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条件通知》。
          二、保障方式
          (一)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1租赁住房补贴标准
          租赁住房补贴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照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4元。
          租赁住房补贴按照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与租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之间的不足部分计发。实际租赁房屋的租金超出核定标准部分由申请家庭自行承担;低于核定标准的,则按照实际租金额进行租赁住房补贴。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协议》(以下简称补贴协议)。
          (2)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自行到市场租赁房屋后,持相关材料到市房屋租赁中心办理租赁登记手续,领取房屋租赁证明。
          (3)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和房屋出租人共同持下列材料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手续。
          ①补贴协议;
          ②出租人在市住宅发展中心指定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③出租人身份证明;
          ④市租赁中心核发的房屋租赁证明和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协议。
          市住宅发展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后,给符合条件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出具《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书》,并将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当月15日(含15日)以前办理领取手续的,全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在15日后办理的,半额计发当月租赁住房补贴。
          (4)租赁住房补贴每6个月核发一次。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当在准予登记的第一个月的1日至10日(节假日顺延),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补贴协议到市住宅发展中心办理领取手续,市住宅发展中心将补贴划入出租人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租赁住房补贴从实际办理手续之日起计发。
          (二)实物配租
          1.配租标准
          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标准按政府确定的标准执行。2005年仍执行原标准,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1元。
          实物配租住房的面积与准予登记家庭的已核定住房面积之和超出实物配租面积标准的部分,其租金按照实物配租住房所在类区的市场平均租金缴纳。
          2.办理程序
          (1)市住宅发展中心根据实物配租住房的房源情况与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的登记顺序,轮候实施实物配租。
          (2)准予登记的实物配租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与市住宅发展中心签订《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租赁协议》(以下简称租赁协议),办理入住手续。
          (3)实物配租的申请人应当按租赁协议的约定向市住宅发展中心缴纳租金。
          (三)租金核减
          1.核减标准
          租金核减的面积标准为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内的房租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执行,租金核减面积标准外的房租按原标准执行。
          2.办理程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受理回执、本人身份证到市住宅发展中心领取《青岛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2)申请人持认定书到房屋产权单位或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
          三、相关要求
          (一)本市市内四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由市国土资源房管局按年度编制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并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补贴协议领取租赁住房补贴的,其补贴额度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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