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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实施意见(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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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5年第9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96期
      3. 编号 青政办发〔2005〕23号
      4.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实现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6号)要求,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
          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历来十分关心、重视残疾人,高度重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解决他们在生产生活等方面的问题,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由于贫困残疾人数量较多,占全市贫困人口的40%左右,加之自身身体障碍和外界环境的影响,贫困残疾人的生产生活面临很多突出困难,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残疾人及其家庭总体生活水平达到小康是全市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残疾人及其家庭的小康,全市“率先基本实现小康和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就难以实现。因此,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关系到贫困残疾人的根本利益和全市现代化建设大局,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将对残疾人的各项扶助工作落到实处。
          二、指导思想
          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政策推动、资金支持,建立机制、务求实效”的原则,切实解决好贫困残疾人在基本生活、康复、教育、就业、维护权益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全面提高贫困残疾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三、任务目标
          全市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总体任务目标是:通过不断完善政策体系、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动员社会广泛参与等措施,到2008年,使50%的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到2010年,使90%的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到2012年,使绝大多数贫困残疾人在稳定脱贫的基础上向小康生活迈进;到2020年,使残疾人的各项生活指标基本实现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四、主要措施
          (一)切实将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大局
          在实施扶助贫困人口和贫困乡镇规划的同时,专门制定实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规划,根据城市和农村残疾人的不同情况,按照目标要求,确定发展思路,确保同步实施。(责任单位:市残联、农委、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
          (二)完善落实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政策法规体系
          1.完善和落实残疾人经济扶贫开发项目优惠政策。在落实已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制定完善残疾人经济扶贫开发项目在资金投入、土地征用、规划建设、摊位租赁等方面的优惠措施,逐步形成完整的残疾人经济扶贫开发项目优惠政策体系。(责任单位:市残联及相关部门)
          2.完善和落实贫困残疾人社会保障政策。对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并逐步加大对低收入家庭残疾人的生活保障力度;在实施“农村低保阳光救助工程”、“城乡自然灾害援助制度”、“新型五保供养制度”、“低保家庭就业援助行动和法律援助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特殊补助政策;对农村中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抚养义务人无抚养能力、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要按照《五保条例》规定予以供养、救济;对于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特困残疾人要提高社会保障水平。要认真落实残疾职工参加社会保险等政策;逐步探讨完善我市城乡贫困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办法,使城乡贫困残疾人在享受社会保险政策方面得到特殊照顾。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城镇贫困残疾职工和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对贫困残疾人实行医疗救助,对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重度残疾人给予特殊照顾。(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劳动保障局、残联、财政局)
          3.逐步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在全面落实各项就业政策的基础上,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扶持残疾人从业办法》、《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将就业保障金使用范围扩大到开发残疾人就业岗位、发放社会保险补贴、开展免费培训等方面,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促进就业的积极作用。探讨制定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贴城镇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残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4.进一步修订《青岛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规定》,促进残疾人在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享有的优惠政策得到落实。(责任单位:市残联、法制办及相关单位)
          (三)切实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有关具体工作
          1.做好残疾人扶贫开发工作。
          一是切实提高康复扶贫贷款的使用效益,提高贷款贴息到位率,帮助贫困残疾人以最优惠的条件得到贷款扶持。区市财政要按照1∶1的比例配套贴息资金并确保及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残联,各区市政府)
          二是加强对扶贫开发项目的管理,多渠道多形式地实施扶贫开发。建立残疾人扶贫开发项目库,对实施项目的资金运行、经营体制、带动残疾人脱贫情况要进行及时有效的督导。大力推行基地辐射、“公司加农户”等扶贫方式,市及各区市要新建立1—2个残疾人扶贫基地。继续推行小额信贷。加强对贫困残疾人的技能、实用技术培训和产前、产中、产后的支持性、延伸性服务,结合农村残疾人从业实际需要,探讨建立残疾人种养业技能培训基地,扶持贫困残疾人开展种植业、养殖业、小型加工业和多种经营,增加残疾人经济收入。(责任单位:市残联、农村信用社、农委)
          2.积极推进贫困残疾人就业和再就业。
          一是认真贯彻国家及省、市有关残疾人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全市劳动就业整体规划和统筹,加强组织指导。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机构信息网络要与残疾人就业信息网络互联,实现资源共享;劳动部门职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并在培训费用上给予优惠,以增强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切实将贫困残疾人纳入服务范围,与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保持密切联系,互通用工信息,共同做好推荐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做好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全面掌握残疾人失业情况,促进残疾人再就业。(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残联)
          二是积极开发公益性残疾人就业岗位。在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时,要按一定比例优先考虑残疾人,安排一批残疾人在合适的公益性岗位上就业。(责任单位:市劳动保障局、残联)
          三是全面实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履行政府委托的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工作;全面开展由地税部门代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切实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列入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通过劳动监察及时发现和纠正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日常监察与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相结合,确保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全面开展。同时要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开办庇护性生产班组,探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新途径。(责任单位:市残联、法制办、地税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四是大力支持残疾人集中就业和个体从业。完善对福利企业的扶持政策,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社会福利企业、残疾人工疗站、盲人保健按摩所等福利性企业或机构,依法认真落实国家关于福利企业的税费减免规定,稳定、扩大残疾人集中就业。要通过开辟领域、投入就业扶持金、落实扶持政策,发展残疾人个体从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劳动保障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
          五是各区市要根据全市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的公益性质和任务总量,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并在工作经费上给与保证。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拓展服务项目,完善服务功能,强化服务手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市人事局、财政局、残联,各区市政府)
          3.改善贫困残疾人住房条件。
          一是继续实施《青岛市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计划(2004年-2008年)》,每年投入1800万元资金(市财力投入600万元,相关区市财力匹配600万元,福彩公益金投入400万元,残疾人福利基金投入200万元),利用五年时间,解决5000户农村贫困残疾人的危陋住房问题,并对今后新发生的农村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及时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残联、发改委、财政局、民政局,有关区市政府)
          二是城镇贫困残疾人住房困难的,要按照各级政府廉租房制度优先考虑,对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优先实行实物配租。(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房管局、财政局、残联,各区市政府)
          4.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社区生活服务。加强对社区工作的领导,将社区残疾人工作纳入社区建设总体规划,统一组织,同步实施。要将残疾人基本生活需求纳入城乡社区服务内容,在社区布局、功能定位、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充分考虑贫困残疾人的需求,实现资源共享。基层残疾人组织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及时反映贫困残疾人的呼声和需求,切实为残疾人提供就近便利的服务。(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建委、残联,各区市政府)
          5.建立健全贫困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一是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务院、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机制,逐步扩大贫困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的受益面,使贫困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逐步得到满足。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到2012年,实现全市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的目标”。(责任单位:市残联、卫生局、民政局,各区市政府)
          二是建立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对各级政府医疗卫生工作考核的范围,加强基层卫生人员的康复业务培训,逐步提高基层为贫困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能力;要在镇街卫生服务机构中确定一名医生负责残疾人的康复训练和服务,并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卫生局、残联、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三是各区市财政要根据政策规定,按比例匹配残疾人康复资金,并确保按时足额到位。(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政府)
          6.大力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认真贯彻《残疾人教育条例》,加强农村残疾人教育工作,增加资金投入,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继续落实省教育厅、财政厅、残联《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教育和广泛开展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活动的通知》精神,并开展多种形式的扶残助学活动,建立和完善助学制度,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大、中、小学生及幼儿园幼儿完成学业;加快市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进一步提高高中教育质量;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协调驻青高校开办残疾人高等教育院系或增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合适专业,大力兴办残疾人高等网络教育,努力使所有达到高等院校录取线标准并符合录取条件的残疾考生得到录取;鼓励支持社会各界开办残疾人成人教育。(责任单位:市教育局、财政局、残联)
          7.切实保障贫困残疾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规定,做好对流浪乞讨残疾人的救助工作,严厉打击利用残疾儿童进行乞讨等违法犯罪活动。对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造成的残疾人利益受损、生活困难等突出问题,有关部门要通过法律、行政等手段依法予以妥善解决。加大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贫困残疾人信访工作,重视解决信访中反映的问题。同时,加强对残疾人的教育和管理,使残疾人自觉学法守法,依法履行义务和行使权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残联、公安局、国土资源房管局、建委、规划局、信访局,各区市政府)

          8.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残疾人法律服务体系,努力消除贫困残疾人在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方面的各种障碍。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贫困残疾人法律援助、法律服务给予经费支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提倡各类法律服务机构为贫困残疾人提供“优先、优质、优惠”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法院、残联,各区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在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做好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是各级各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方面。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切实列入工作日程,纳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规划和工作全局,制定并落实本地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具体计划,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加强组织领导,千方百计地改善贫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状况。
          (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
          动员社会各界发扬扶残济困的传统美德和人道主义精神,广泛开展“一帮一”、“众帮一”、“单位包户”等各种形式的帮、包、带、扶活动,不断拓展服务内容,创新服务形式,为残疾人送去更多温暖。鼓励和倡导以现有社会服务设施、社会资源减免收费等措施为贫困残疾人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捐资扶助贫困残疾人或兴建贫困残疾人福利设施。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吸引社会力量支持、参与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广泛宣传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法规以及残疾人自强模范与社会助残的先进事迹,推广扶助贫困残疾人的经验做法,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扶助贫困残疾人的思想认识程度和参与程度,营造人人关心、支持、帮助贫困残疾人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探索建立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机制
          树立“大扶贫”工作观念,通过实施经济扶贫、就业扶贫、康复扶贫、教育扶贫、法律扶贫、文化扶贫及社会保障等综合措施,多管齐下,促进贫困残疾人生存状况全面改善。将项目、资金、政策切实落实到残疾人及其家庭,真正使残疾人得到实惠;务求工作实效,真正使贫困残疾人稳定脱贫,杜绝返贫。将扶助贫困残疾人的各项措施制度化,确保扶助贫困残疾人工作常抓不懈,形成扶助贫困残疾人的长效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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