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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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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6年第13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20期
      3. 成文日期 2006-09-28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6〕71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乡互动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青发〔2006〕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做好村镇规划工作

          (一)抓好市(区)域村镇布点规划。要将村镇布点作为城镇体系规划的重要内容,以市(区)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修编为契机,全面编制市(区)域村镇布点规划,特别是要搞好村庄布点规划。村庄布点要在原有的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基础上,顺应农村人口、村庄数量逐步减少的趋势,统筹村镇自然条件、历史沿革、村庄规模、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配套等因素,以改善农民生产生活为目标,合理确定中心村、基层村的布点和数量,形成中心村和基层村协调发展的空间布局,构建人口相对集中、土地利用集约、生产生活方便和生态安全的村镇空间结构。村镇规划布点要为区域性基础设施、重大产业项目和城市经济建设留出空间,与市(区)域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相衔接,逐步实现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市(区)域镇村布点规划于2007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

          (二)进一步搞好新一轮村镇规划修编。新一轮村镇规划修编要以市(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镇村布点规划为指导,规划期到2020年。按照“建设中心村、整治基层村、培植特色村、合并弱小村、保护历史文化村”的原则,以市(区)或镇为单位,统一编制区域内村庄规划。市(区)驻地、园区驻地、镇驻地、沿滨海大道两侧各2公里范围内的村庄(以下统称“城中村”)要按照城市社区的要求进行规划修编;中心村要增强聚集和辐射能力,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公益事业的配套;基层村要重点做好村庄整治,搞好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配套;特色村要因村制宜,突出自我发展能力;规模较小、位置偏远的弱小村,要逐步向中心村迁移。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村庄现状和农民群众的意愿,因地制宜地编制新建、改造、环境整治、规划控制等不同类型的村庄规划。滨海公路沿线城市组团范围内的建制镇总体规划要依据组团总体规划进行修编。建制镇总体规划于200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修编工作。中心村建设规划修编到2007年底基本完成。

          (三)加大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力度。“城中村”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控制其平面布局、建设容量和风貌特色;成片开发的片区、重点地段和主要街道,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到2007年底,全国重点镇、省中心镇和16个市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全镇区,一般镇达到50%以上。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定要明确强制性内容,为规划管理提供依据。所有保留的村庄,都要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和行动计划,提出具体实施方案和要求,合理确定整治项目和规模,明确整治的重点和时序,明确组织方式和费用分担模式,为村庄整治打好基础。

          (四)提高村镇规划编制水平。村镇规划的编制,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村制宜,突出特色,注重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配套。村镇规划的编制需由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其中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修编,必须由乙级以上规划设计单位承担。市(区)村镇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安排规划设计单位,并对规划内容、深度等提出技术要求,严把资质审查和规划成果评审关。建制镇总体规划的修编,由市(区)村镇规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中心村的建设规划由市(区)村镇规划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二、进一步提高村镇建设整体水平

          (一)完善村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要突出村镇的基础设施配套和完善服务功能,不断优化村镇特别是建制镇和中心村的人居环境、生产环境和人文环境。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抓好道路硬化、供水排水、污水、垃圾处理和供热、供气等设施的建设。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市级重点镇、工业项目较多的小城镇和城市水源地周边村镇,要建设简易实用的小型污水处理设施。要结合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鼓励骨干商贸流通企业到镇和中心村开办日用消费品和农资超市,加快新型商业业态向农村延伸,促进农村流通现代化。建制镇和中心村要合理配置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保障等公共服务设施。积极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向农村延伸,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设施网络。

          (二)强化小城镇的经济集聚和辐射作用。以优势产品为依托,积极培植特色产业和相关配套企业,以配套促聚集,促成产业集群,形成产业优势,提升小城镇经济竞争力。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为依托,着力培育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各类龙头企业,形成农副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基地。因地制宜,积极发展各类综合性或专业性商品批发市场。充分利用风景名胜、人文景观以及田园风光,发展观光和休闲旅游业。鼓励农民带资进入小城镇务工经商办企业,加快发展小城镇民营经济。鼓励农村新办企业向城镇集中,特别要向中心镇、重点镇集中,新上项目原则上均应进入中心镇、重点镇工业区,严格控制在小城镇工业区以外批准新的工业用地和工业增量项目。要处理好中心镇、重点镇与周边小城镇、镇与村之间的利益关系,采取原地纳税、原地统计产值等办法,鼓励农村二三产业向中心镇、重点镇和市(区)驻地集聚。

          (三)搞好“城中村”改造。按照“改出一片新居、改出一片产业、改出一片景观”的标准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区域统筹、配套建设、公开透明、依法办事”的原则,加快改造步伐,把城中村改造成规划合理、功能完善、环境优美、设施齐全、特色鲜明、管理规范的城市新社区,真正实现农村向城市、农民向市民、村庄向城市社区的转变。

          (四)积极推进中心村建设。按照“基层村增强发展能力,弱小村尤其是库区村和山区村逐步向城镇和中心村转移”的要求,积极推进规模较小的村庄向规模较大的村集中,交通不便的村庄向交通便利村集中,弱村向强村集中,逐步减少自然村,建设中心村。通过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整治村庄环境,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尽快将其建设改造成布局合理、设施配套、环境整洁、村貌优美的新农村。中心村建设要与“空心村”治理相结合,以村庄规划为抓手,对一户多宅者进行清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对于经济基础好的村,实行连片拆旧;经济实力一般的村,拆旧建新,填实“空心村”。

          (五)搞好村庄整治。各市(区)要积极主动地部署开展村庄整治活动。整治工作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着眼长远,量力而行,稳步推进,不急于求成、不搞一刀切、不强迫命令、不包办代替、不搞形式主义,避免浪费。要突出搞好“三清四改”(即清垃圾、清污水、清柴垛和改水、改路、改灶、改厕工作),“四通”(即通路、通电、通自来水、通宽带网),实现“五化”(即硬化、净化、亮化、绿化、美化)。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村容镇貌明显改观。加快推进农村垃圾处理,逐步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市(区)处理”的农村垃圾集中收集处理系统。结合旱厕改造和秸秆气化、沼气和太阳能等新能源开发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镇村的污水集中处理系统。在实现村村通柏油路的基础上,利用3年的时间基本硬化村庄内主要道路。搞好路边、田边、河边、山边的植树绿化,全国重点镇、省级中心镇和市级重点镇要积极开展创建“园林城镇”活动。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小城镇污染工业项目治理,坚决杜绝村镇新上有重大安全隐患、浪费资源、危害环境的工业项目。整治后的村庄,要达到村容整洁、路面硬化、饮水达标、厕所卫生、塘渠清洁、垃圾收集、住房适用、设施配套、村风文明的目标。

          (六)推行新的村镇建设方式。限制零散农宅建设,积极引导农民按规划集中建设住宅。限制小城镇和经济较发达的村庄建平房。城市郊区及镇(街道)所在地,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90平方米,且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其他地区的村庄,人均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且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居民点按城市规划的建设要求执行。加强对农民建房的指导和服务,集约利用村庄建设用地,向农民免费提供经济、安全、适用、美观和节地、节能、节材的住宅设计图样,提高农民住房的功能和质量。中心镇、重点镇和具备条件的镇,要积极引进信誉好、管理规范的开发企业投资开发,或鼓励组建村镇房地产开发公司,对村镇住宅和生产性项目进行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三、实施有利于推进村镇规划建设的政策措施

          (一)提高村镇建设土地利用率。坚持保护耕地、节约土地,优化村镇用地布局,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效益。镇在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前提下,优先保证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镇政府和建设用地单位将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成耕地的,或通过迁村并点退宅还田的,经认定合格后,新占耕地与整理后增加的耕地可等面积置换,其建设占用耕地不占年度计划指标。单位或个人自筹资金对零星、小块地块整理,经验收合格,其新增耕地指标可在市(区)行政区域内有偿流转。村镇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在所有权不变、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可以有偿流转。村镇各项建设用地要符合国家、省以及市有关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以上各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二)鼓励农民进入小城镇和中心村定居落户。鼓励在市(区)域内有小城镇合法固定住所的农民进入小城镇落户,鼓励农民在镇域内到中心村落户。在农村有承包地的,在原定的承包期限内允许继续保留承包地经营权或依法进行转让。鼓励进入城镇落户的农民归还其自留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由村集体组织调整给他人使用,并对归还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进入城镇和中心村定居落户的农民退还原宅基地的,由所在地镇政府或村集体组织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拓宽村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要提高市场化运作水平,不断拓宽村镇建设资金筹集渠道。要按照“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单位、个人采取自建、自建公助、公办民营等多种方式,建设和经营村镇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要通过依法推行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为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筹措更多的资金。要盘活用好村镇基础设施存量资产,通过出让、转让、招标、拍卖等手段盘活、变现,抓好无形资产经营,收回的资金用于基础设施投入。

          (四)加大对村镇规划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在小城镇收取的属市(区)及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公用设施附加和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工商、城建、交通、土地、环保等部门在镇收取的预算外资金,原则上全部返还镇。市财政每年列支专项村镇规划建设补助资金,专款用于补助村镇规划编制、支持市级重点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庄整治。市(区)、镇财政要将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四、加强对村镇规划建设工作的领导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村镇建设工作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促进农村三个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列入重要议事日程,逐级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层层抓好落实,确保村镇规划建设扎实推进。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村镇建设工作的组织和指导。发改、经贸、财政、金融、农业、公安、民政、国土资源、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为搞好村镇建设办实事、解难题。市(区)和镇(街道)负责人要切实履行职责,真正把村镇规划好、建设好、管理好。抓好市(区)和镇干部的业务培训,提高其驾驭和领导村镇规划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村镇规划建设必须坚持政府引导,着眼长远,量力而行,尊重群众的意愿,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

          (二)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加大村镇规划效能监察,保障村镇规划有效实施。严格村镇规划审批程序,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建制镇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必须按照《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进行审查和报批。逐步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2007年建制镇和2008年中心村要全面实行村镇规划公示制度。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的原则,逐级建立村镇规划电子数据库。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实施管理。村镇规划区内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建制镇必须严格执行“一书两证”制度,村庄严格执行“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严禁未经规划许可的建设活动。村镇规划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强化村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并建立健全村镇规划举报、投诉和督查制度。市(区)和镇两级政府每年要向同级人大汇报一次村镇规划执行情况。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工作力量,行政村要明确一名村干部兼职协理员。

          (三)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的检查指导。市小城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市(区)村镇规划建设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考评,并将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市(区)要健全促进工作落实的各项制度,加强工作指导和检查,及时总结经验,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推进我市村镇规划建设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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