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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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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6年第14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21期
      3. 成文日期 2006-09-29
      4. 编号 青政发〔2006〕33号
      5. (青政发〔2006〕33号  QDCR-2016-000035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方针

          (一)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坚持保护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二、总体目标

          (二)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力度的要求,加快实施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工程。到2010年,形成较为完善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和保护制度,建立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及保护名录;全市的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实现信息化、数据化、网络化;城市博物馆群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各区市按国家要求,在文物管理方面做到“五纳入”,确保全市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和利用。

          三、实施文化遗产保护工程

          (三)制定不可移动文物保护规划。要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的“四有”工作(即有保护范围、标志、记录档案、保护组织)。全市文物保护部门要会同规划部门,进一步开展文物普查工作,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及时划定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立和完善文物保护标志。对不可移动文物,要及时建立文物保护组织,层层签订保护协议书,制定和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各区市要定期检查本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情况,及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

          (四)切实抓好重点文物的保护修复工程。要统筹规划,确保完成青岛德国总督官邸旧址、平度天柱山摩崖石刻等一批文物保护重点工程;要在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积极实施相关的抢救、保护与维修工程;要依法严格限制文物“复建”工程,禁止对文化遗产进行建设性破坏和拆除真文物修建假古董的行为,确保文物的真实性。要严格建设工程管理,落实文物保护工程队伍资质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标准。

          (五)完善重大建设工程中的文物保护工作。严格执行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及备案制度。凡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必须依法在项目审批前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进行必要的考古勘探、发掘并落实文物保护措施后方可实施。基本建设项目中的考古发掘要充分考虑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加强统一管理,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切实做好重大遗址的考古研究、规划保护与利用工作。有关区市要以三里河、琅琊台、即墨故城及六曲山汉墓群等古文化遗址为重点,抓紧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并制定整体性保护利用规划。

          (六)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依据《文物保护法》、《青岛城市风貌管理规定》、《青岛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法规,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风貌保护。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把规划建设审批关,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名城的人文环境原貌。要结合最新进展,对原有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进行修编,增补里院建筑,同时积极做好八大关建筑群、德式建筑、文化名人故居等重点文物的保护、研究与利用工作,争取尽快开放一批名人故居。

          (七)加强博物馆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统筹规划并建设一批能够反映城市文化内涵与文化个性的专业博物馆,大力推进与海洋、建筑、奥运和工业文化遗产等主题相关的特色博物馆的规划与建设。加强对各博物馆藏品的登记、建档和安全等管理,落实藏品丢失、损毁追究责任制。实施馆藏文物信息化和保存环境达标建设,加大馆藏文物的科技保护力度。提高陈列展览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教育引导作用。坚持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特殊群体减、免费开放,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八)加强文物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努力造就一支人员精干、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文物工作队伍。积极引进高素质的复合型、管理型人才以及急需专业人才,适应不断发展的文物管理和业务工作的需要。加强对文物工作者的培养、培训和继续教育,每年有计划地对全市从事文物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文物工作者的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同时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吸纳相关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研究工作。

          (九)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区市要进一步做好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同时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抓紧制定国家和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提出长远目标和近期工作任务。有条件的区市和单位可以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博物馆或展示中心。

          四、完善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措施

          (十)加大公共财政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各区市政府要发挥公共财政的主导作用,将文物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文物事业的经费投入和对公益性文物事业单位的扶持,使文物事业经费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加。对文物保护和文物库房、安全技防等基本建设项目,以及涉及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和省、国家文化遗产等申报工作,要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予以支持。文物保护专项经费支出安排要坚持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原则,严格审计,加强管理,努力提高使用效益。

          (十一)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有关的文化遗产保护规定,构建和完善我市文化遗产保护的制度体系。

          (十二)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执法力度。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制定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加强我市文物执法力度,各区市要进一步充实文物执法队伍,按属地化管理的要求,将执法人员经费和财务管理等纳入县级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管理,建立专门的文物执法队伍体系。严厉打击破坏文化遗产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追究因决策失误、玩忽职守而造成文化遗产破坏、被盗或流失的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坚决制止田野盗墓、擅自挖掘及破坏文物等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部门。

          (十三)进一步落实审批和监督责任。各级政府在制定城镇建设规划时,应当根据文物保护的需要,事先由城乡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商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措施,并纳入规划;建设单位进行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时,事先应当会同文物行政部门在工程范围内可能埋藏文物的地方,进行文物调查、勘探工作,确认无文物埋藏后,土地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方可准许征地施工。凡因进行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要严格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优秀建筑的保护范围,严格执行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审批制度,抓好专家论证、社会公示以及社会各界意见征集等制度的落实。

          五、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的组织领导

          (十四)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文物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文物工作列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等相关评价体系。不断加大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经费投入。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市级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研究工作;各区市要相应地设立专项资金,切实把本辖区内的文物保护好、利用好、管理好。为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与指导,成立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名单附后),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各区市可以根据实际,成立本地区的文物保护协调指导机构,通过建立文化遗产保护定期通报制度、专家咨询制度以及公众和舆论监督等机制,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五)各级建设、公安、工商、海关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与文物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好本部门职责,积极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内以及作为宗教活动场所使用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和管理单位应依法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主动接受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附件:


        青岛市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任:夏耕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主任:王修林副市长  孙百刚市政府副秘书长

          委员:刘明君市发改委主任

             徐剑波市教育局局长

             姜集喜市公安局副局长

             徐镇绥市财政局局长

             王爱国市建委主任

             陶瑞平市规划局副局长

             张敬吉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

             王立志市林业局(市城市园林局)局长

             亢清泉市文化局局长

             江线贤市民族事务局、市宗教事务局局长

             王建功市旅游局局长

             赵明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于国明青岛海关副关长

             郑安新市文物局局长

          办公室设在市文物局,郑安新兼任办公室主任。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