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青岛市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和《青岛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为加强对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决定成立青岛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各区市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促进我市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的健康发展。
青岛市小麦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6〕23号文件精神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06〕4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三农”为宗旨,按照“政府主导、财政支持、市场运作、自愿参保”的原则,实行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相结合,通过各级政府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和保险公司与农民的互利合作,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分散农业生产风险,增强农业抵御自然灾害、农民灾后自救、恢复生产的能力,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支持和促进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主要任务
探索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作机制和有效组织方式,研究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的测算体系和补贴手段,改进农业保险的承保、理赔模式,积累农业保险巨灾准备金管理的经验。通过试点,为在全市全面推广政策性农业保险创造条件。
三、试点内容
(一)险种及规模
试点期间开展小麦保险试点,以我市优质高产高效粮食示范区为主要依托,确定试点规模为100万亩,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市各20万亩。
(二)保费标准、保险金额及保险责任
小麦保险:保险费5元/亩,保险金额300元/亩。
保险责任:小麦保险期限内(生长期、收获期)风灾、雹灾、冻灾及火灾保险责任。
免赔约定:保险小麦发生部分损失,损失率在10%(含)以下时,承保公司不予赔付;损失率在10%(不含)以上时,由承保公司结合保险金额,按照核定损失计算赔付。
四、时间安排
试点期限为一年(2007-2008年),2007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小麦保险集中投保。
五、承保主体及管理费
根据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的网点优势、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确定本次试点的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年末按试点险种签单保费收入计提管理费,小麦保险计提比例为20 %。以后年度,随着试点规模的扩大,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管理费比例。
六、财政补贴
(一)保费财政补贴比例:市财政和试点市两级财政安排必要资金,对参保农户进行保费补贴。小麦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比例为60%,农户自担40%。保费财政补贴由青岛市、试点市两级财政分摊,其中平度、莱西市分别由两级财政按6∶4比例分摊,即墨、胶州、胶南市分别由两级财政按5∶5比例分摊。财政补贴数额按实际参保数量核定拨付。
(二)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试点阶段,巨灾风险准备金由农业保险经营的盈余积累。
七、资金管理
按照全市统筹、专款专用的原则,保费补贴纳入在承保公司开设的政策性小麦保险保费专用账户管理,巨灾风险准备金纳入在市财政局开设的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可根据计划承保数量,提前预拨部分保费补贴到政策性小麦保险专用账户,预拨比例由财政部门和承保公司协商确定。在会计年度末,按照当年实收保费与承保公司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在保险年度末,如政策性小麦保险保费专用账户扣除管理费、赔偿金、再保险支出后出现盈余,余额全部转入巨灾风险准备金账户作为积累。
八、风险管理
(一)风险承担。实行全市统筹、最高赔付额封顶的政策。最高赔付总额以当年总保费收入的300%为最高限额,由青岛市财政、试点市财政、承保公司共同承担。随着巨灾风险准备金及经验的积累可适度调整封顶倍数。具体为:当年全市小麦保险核定赔付总额在全市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总收入100%以内(含100%)时,由承保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当年全市小麦保险核定赔付总额在全市当年小麦保险保费总收入100%至300%(含300%)部分,由承保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70%的赔偿责任由巨灾准备金弥补,如巨灾准备金不足,则不足部分由两级财政按5∶5比例承担。
(二)理赔方式。根据全市300%封顶的要求,承保公司在对小麦保险按小麦不同生长期,量化赔付标准的基础上,实行随出险、随定损登记,保险年度末(小麦为收获期后1个月内)统计全市实际发生总赔款后,按封顶系数(全市总保费×3/全市总赔款,下同)转换,再进行个案清算,统一结算赔付的方式。具体为:全市全年总赔款在保费的300%之内,则按核定的赔款全额支付;若全年总赔款超过全市保费的300%,则个案赔款额为:核定赔款额乘封顶系数,实行比例赔付。在操作中,承保公司要在保单中对该理赔责任方式进行明示,并要求参保农户签字使其具有法律效力。同时要做好宣传工作,特别是事先做好解释工作,确保农民充分了解参保信息。
九、运行管理
各试点市、各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使整个试点操作依法合规进行。凡涉及各种业务往来关系的,都要按照法律要求,签订协议或合同,并依法解决纠纷问题。承保公司要进一步树立保险业的良好社会形象,根据“主动、迅速、准确、合理”的原则,严格按照业务流程操作,公开、公正赔付。对有争议的疑难案件,要及时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防止涉农群体事件的发生。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保证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配套措施
(一)为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试点市要参照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二)成立由市农委牵头,聘请有关农业专家组成的市小麦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各试点市也要参照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协调处理农户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该委员会接受领导小组的领导,并对其负责。两级小麦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分别设在市农委和各试点市农业局。
(三)为分散小麦保险风险,支持承保公司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参加再保险的方案,须经市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试点市政府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五)各级政府要加强宣传发动工作。要有针对性地加大政策性小麦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要加强保险法规和诚信教育,防止各种道德风险发生。
(六)各级政府要对试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给予表彰,对承保公司小麦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要大力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推动承保公司发展农房保险、农机保险等多种农业保险业务。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用足用好已有的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并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更好地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
青岛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07〕61号)和市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2号文件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青政发〔2007〕18号)精神,加快生猪保险体系建设,支持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广泛参与、协同推进”的要求,通过建立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制度,促进政策扶持与商业化运作有机结合,分散生猪产业生产风险,提高生猪产业防灾防疫、抵御自然灾害和生产自救的能力,稳定生猪市场供应,增加农民收入,推动我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工作任务及安排
(一)承保范围。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的承保对象为全市范围内符合承保条件的存栏能繁母猪。具体承保条件为:投保的能繁母猪品种在当地饲养1年以上(含);投保时能繁母猪在8月龄以上(含)4周岁以下(不含);存栏量30头以上(含30头,未达到此规模的,需通过专业合作组织或以村为单位,以统保方式参加保险);管理制度健全、饲养圈舍卫生,饲养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经畜牧兽医部门验明无伤残,按免疫程序接种并有记录,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
投保人应将符合投保条件的能繁母猪全部投保。
(二)时间安排。2007年10月31日前,即墨、胶州、胶南、平度、莱西五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工作全部完成。至12月31日,全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投保工作全部完成。
(三)保险责任。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责任包括:1.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疫、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疫及其免疫副反应等重大病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2.台风、龙卷风、暴雨、雷电、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等自然灾害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3.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四)经办机构。根据省政府统一安排,综合我市现有保险机构网点布局、经营管理经验和风险管理能力等多种因素,我市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承保主体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承保公司)。
承保公司按市场化运作,自负盈亏。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承保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三、扶持政策与资金管理
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保费标准为每头60元,保险金额为每头1000元。保费由政府和投保养殖户共同承担。其中政府补贴 80%,投保养殖户承担20%,即政府每头补贴48元,投保养殖户每头承担l2元。
政府保费补贴由市财政按照区别对待的原则给予补助。对平度、莱西两市,按照80%的比例给予补助;对即墨、胶州、胶南三市,按照50%的比例给予补助。崂山、黄岛、城阳三区自行安排。
承保公司采取自营模式开展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业务,独立建帐、单独核算。保费补贴纳入在承保公司开设的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专用账户管理,财政部门在保险合同签署后10日内,将财政补贴资金全部落实到位。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市(区)要参照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及时上报有关情况。
五、操作程序
(一)广泛发动。有关部门在有关媒体上公布保险政策、范围、标准、条件等,使养猪户(场)全面了解相关政策。各市(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召开动员大会,指导开展工作。
(二)严格能繁母猪普查。各市(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安排专门力量,对农户(场)饲养能繁母猪情况进行逐户(场)普查,并按规定的保险条件予以确认(包括品种、畜龄、防疫码、内部编码等资料)。
(三)公示确认名单及数量。各市(区)政府以镇(街道)或村为单位,向社会张榜公示拟参保的农户(场)名单和参保能繁母猪数量,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签订保险合同。经公示无异议的农户(场)与承保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同时缴纳应承担的保费。五市于10月31日前完成,全市于12月31日前完成。
六、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动员各方面力量,有针对性地加大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养殖户自愿投保,提高投保率,增强广大养殖户养猪致富的信心;要加强保险知识的宣传,引导农民明确自己的利益和应承担的责任,为这项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规范和完善档案制度。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及保监会的要求,投保的能繁母猪必须打上统一标识。市畜牧局要加强能繁母猪耳标佩戴及防疫档案建立工作,确保投保的能繁母猪佩戴耳标并建立齐备的防疫档案,保证能繁母猪政策性保险工作顺利开展。
(三)成立定损调解委员会。设立由市畜牧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市能繁母猪灾害定损调解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投保人(单位)与承保公司之间关于灾害定损方面的争议。
(四)建立疫情报告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畜牧部门要明确工作职责,建立健全防疫防灾工作体系,加大疫情监测,建立疫情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按职能义务协助保险公司对能繁母猪进行承保前的鉴定、耳标查验工作,对能繁母猪保险防疫、疾病治疗、理赔查勘定损工作给予必要的配合;提供承保及理赔等方面的技术服务,降低能繁母猪养殖户的风险,提高防疫效率。
(五)依法合规经营。青岛保监局负责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监督保险公司执行国家统一的保险条款及保险费率,指导保险公司合规经营。为分散能繁母猪保险风险,支持承保公司通过国内和国际的再保险市场购买再保险。
(六)建立协保员制度。在承保、理赔过程中要充分发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委会的作用,各市(区)政府应协助承保公司在有关镇(街道)、村建立协保员制度,为承保、理赔工作提供协助。
(七)简化手续,理顺流程。承保公司要严格依法规范经营,切实履行责任,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同时,要简化承保理赔手续,理顺操作流程,及时查勘现场,按约定支付赔款,为农户提供优质的保险服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立足实际,用足用好已有的促进生猪生产的优惠政策,同时要积极研究出台有利于保险业发展的配套措施,更好地支持试点工作的开展。支持承保公司拓展市场,鼓励承保公司积极开发包括生猪生产、屠宰、冷冻、运输、销售和产品质量等覆盖整个生猪产业链的保险产品,通过政策性保险和商业保险的结合,促进生猪生产的健康发展。
附件:
青岛市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迟华东市长助理、市农委主任
副组长:张道华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员:陈志颖市农委副主任
王安民市经贸委副主任
陈强市财政局副局长
鹿英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蔡兴旭青岛保监局副局长
赵家瑞人保财险青岛市分公司副总经理
郭可汾即墨市副市长
张新竹胶南市副市长
丁继恕胶州市副市长
李虎成平度市副市长
王志强莱西市副市长
领导小组下设两个办公室,小麦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由陈志颖兼任办公室主任;能繁母猪保险试点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由王安民兼任办公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