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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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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7年度第22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49期
      3. 成文日期 2008-01-29
      4. 编号 青政发〔2007〕28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加快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7〕24号文件进一步解决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鲁政发〔2007〕7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加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是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执政为民,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现实问题的直接体现。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我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职能,使低收入家庭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全面实现小康目标奠定基础。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级落实、逐步深化”的原则,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逐步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旧城区、城中村改造整治,多渠道保障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
          (二)目标任务。2008年至2010年,我市按现行标准确定各类住房保障制度的收入线标准,保持三年不变(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收入线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经济适用住房为1277元,普通(限价)商品住房为1916元)。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和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困难标准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确定,保持三年不变。力争到“十一五”末,基本实现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10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基本满足家庭人均月收入1277元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以下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需求,逐步改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农民工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和居住质量。
          二、完善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保障制度
          (一)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保障体系。健全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坚持租售并举、分类保障。对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住房困难家庭优先以实物配租方式予以保障;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其他家庭主要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对具有一定购房能力的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以供应经济适用住房的方式予以保障。
          (二)逐步加大实物配租保障比例。根据被保障家庭的实际住房需求,合理调整保障方式,每年增加一定比例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对特殊困难家庭,逐步实现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向实物配租为主的转变。2008年至2010年,市内四区每年建筹廉租住房不少于3000套。健全轮候配租制度,实物配租住房按照困难优先和轮候排序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配租。符合条件的家庭轮候期间,可通过发放租赁补贴方式予以保障。
          (三)健全租赁补贴方式。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未予实物配租的,可以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其租赁住房的能力。结合被保障家庭的实际居住需要、支付能力和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建立租赁补贴和租金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鼓励被保障家庭自行到市场上租赁房屋,改善其住房条件。积极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多种方式增加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住房的建设和供应,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中小户型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出租。
          (四)改进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制度。加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力度,2008年至2010年,每年建设小户型经济适用住房不少于5000套。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抓紧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申请条件、配租方式、租金标准、租后管理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规定。
          (五)组织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各区市要抓紧开展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在2007年底前建立健全本辖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档案,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抓紧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要进一步完善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信息系统平台,结合居民住房、收入等条件变化,及时动态更新数据,为适时扩大住房保障范围、完善保障方式和加大政府投入提供基础依据。
          (六)完善保障资金支持体系。要根据住房保障工作的年度计划,切实落实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市区两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住房保障资金筹措机制。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2008年至2010年,市区两级财政每年筹资5亿元作为市内四区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落实租赁住房补贴资金,2008年投资069亿元用于发放租赁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住房保障工作。城市土地出让收益要更多地向住房保障倾斜,用于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土地出让净收益比例不低于15%,并逐步提高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住房保障的比例。
          (七)明确区市政府责任。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工作坚持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区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解决本辖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责任,认真落实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好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配租、管理,切实为被保障家庭服好务。市内四区要坚持以实物配租为主和就地规划解决的原则,尽快制定今后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目标和进度计划,并根据年度保障计划,结合本辖区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住房建设计划,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
          三、创新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模式
          (一)全面实行保障性住房配建制度。以廉租住房为重点,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廉租住房主要在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建,经济适用住房主要在城中村改造项目中配建。市内四区要在本辖区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落实具体配建项目,确保完成配建指标;要会同有关部门一次性编制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供地方案或用地配置方案,一并提出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套型面积、建设标准、以及回购或销售价格等附加条件,按规定纳入土地出让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后,进行项目招拍挂。未落实保障性住房配建计划的区,相关部门不得审批新的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项目。其他有条件的住宅用地也应按照一定比例配建保障性住房。
          (二)优化保障性住房的建设管理模式。发挥政府主导和市场化配置资源的优势,实现由政府直接投资向政府主导、企业操作、市场运行、政策支持方式的转变。要合理配置土地、资金、政策资源,调动社会各方面积极因素,引导、扶持开发企业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用于租赁的保障性住房。
          (三)提高保障性住房规划和建设水平。保障性住房的规划设计要本着经济适用、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的原则,优化规划设计,满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严格准入机制,选择资质高、信誉好、实力强的单位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强化质量控制,积极推广使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努力建设“精品工程”。要综合考虑交通、医疗、养老、教育、购物等需求,确保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严格按照规范逐项落实。小区配套服务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和验收。新建的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四)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大财政、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在使用中要向中低收入缴存职工适度倾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扩大融资渠道,创新融资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多渠道改善居民住房条件
          (一)完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制度。不断完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限房价、竞地价”招拍挂供应模式,创新实施租赁住房配建制度。2008年计划新开工普通(限价)商品住房50万平方米,竣工20万平方米。其中,在普通(限价)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1000套,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用于销售的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用于租赁的控制在65平方米以内。
          (二)加快旧城区、城中村改造和旧住宅区整治。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要坚持以就地安置为主的方式解决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利用先租后买等方式,解决被拆迁家庭的住房困难,切实避免出现新的住房困难家庭。要抓紧组织对未列入改造计划的危旧房屋和“筒子楼”房屋进行调查摸底,并根据房屋建造年代、完损程度等情况,分类制定年度维修改造计划,实施轮替性的整治改造。2008年,市财力安排1亿元资金专项用于筒子楼改造和居民楼院整治;筹措房屋维修资金4000万元用于危险房屋排险和住房重点项目维修。
          (三)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要坚持政府引导、单位负责的原则,用工单位作为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体,应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可以集中建设向农民工出租的集体宿舍,但不得按商品住房出售。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闲置厂房、旧住宅的改造,集中建设符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
          (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宅用地供应,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的土地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城市新建的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协调、指导、检查各有关部门的相关工作。要将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对各区市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范围。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年度计划的完成情况。要切实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充实完善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工作指导和督促落实。
          附件:青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夏 耕 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书坚 市政府副市长
              胡绍军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卫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纪刚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万建忠 市南区区长
              王京文 市北区区长
              卞建平 四方区区长
              傅明先 李沧区区长
              刘明君 市发改委主任
              王爱国 市建委主任
              单强炜 市建委副主任
              徐镇绥 市财政局局长
              王 凯 市民政局局长
              郑卫星 市统计局局长
              宋 力 市物价局局长
              王 帆 市劳动保障局局长
              张敬吉 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局长
              陶瑞平 市规划局局长
              韩明升 市监察局局长
              孙佩英 市残联理事长
              李悦诚 市地税局局长
              刘永林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
              尚胜利 市住房保障中心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房管局,王卫平兼任办公室主任,张敬吉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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