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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浮山封山管理的通告(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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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7年第20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47期
      3. 成文日期 2008-01-04
      4. 编号 青政发〔2007〕26号
      5. (青政发﹝2007﹞26号 QDCR-2016-000041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12月31)

         

          为保护浮山自然资源,加强浮山生态保护和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浮山实施封山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封山范围
          浮山封山保护管理地域范围以市政府《关于〈青岛市浮山绿线范围图〉的批复》(青政字〔2006〕53号)确定的浮山绿线为界。其中,银川路以南部分:北界为银川路,东界为135号线,南界为24号线、社会福利院界至市委党校界,西界为宁德路;银川路以北部分:北界为规划中的同安路,东界为康居工程界,南界为银川西路、颐中高山界至旌德路,西界为福州北路。浮山周边现有各单位征地地界与浮山绿线一致的,征地地界即为封山界线;征地地界与浮山绿线不一致的,以浮山绿线为封山界线。
          二、在浮山封山绿界地域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新建、扩建、改建、恢复性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设施;
          (二)上坟烧纸、野炊、吸烟、烧荒、燃放鞭炮、焚烧垃圾等违规用火行为;
          (三)网鸟、打鸟等猎捕陆生野生动物;
          (四)倾倒垃圾(含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排放污水、堆放污染物;
          (五)损毁界桩、围挡、道路、桥涵、堤坝、防火监控等绿化保护管理的设备设施;
          (六)开垦、采石、采砂、采土;
          (七)砍伐、折枝、采叶、采花、采果、采种、挖掘树根、剥树皮等损毁树木和野生植物;
          (八)放牧、饲养牲畜;
          (九)其他损坏树木、绿地、设施的行为。
          三、浮山封山绿界地域范围内的果园、茶园、苗圃已给予补偿实施退耕还林的,不得继续非法占用;未实施退耕还林且有合法承包合同的,不得扩大种植范围,果林、苗木未经批准不得砍伐。
          四、浮山封山绿界地域范围内的坟头,必须在2007年12月31日前自行迁出。逾期未迁出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五、浮山封山绿界地域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必须在2007年11月31日前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临时建筑,其临建期满即应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六、浮山封山绿界地域范围内有合法占用手续的生产企业、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规定的区域内,不得扩大使用面积。
          七、封山保护管理期间,浮山内现有企业、果园、茶园、圃地、水库工作人员及车辆进出浮山,必须持有市浮山管理处颁发的临时通行证件。
          八、在浮山封山保护管理期间,由市浮山管理处组织进行封山育林、恢复植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九、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