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禁止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及商业升空飞行活动的通告(二○○八年七月十五日)
年度期数
2008年第12期
总期刊数
总第162期
成文日期
2008-09-03
编号
青政发〔2008〕33号
为确保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的空中安全,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市政府决定,在2008年7月20日至2008年9月20日期间,本市禁止进行各类体育、娱乐及商业升空飞行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未经批准严禁利用各类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进行体育、娱乐、试验、比赛、广告宣传及其他商业升空飞行活动。
二、本通告所指小型航空器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轻型直升机、滑翔机、悬挂滑翔(又名三角翼)、动力悬挂滑翔(又名动力三角翼)、滑翔伞、动力伞、热气球、热气飞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
本通告所指空飘物包括空飘气球(含系留气球)、风筝等。
风筝禁放范围限于本市市南区和崂山区。
三、对本市生产、销售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的企业和个人实行登记制度。销售给个人的,登记购买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销售给单位的,登记单位名称、地址及经办人。工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
四、有关单位应当对临时起降点、小型航空器进行封闭、封存和看护。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