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18号文件做好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9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我国各民族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形式和文化空间,既是历史发展的见证,又是珍贵的、具有重要价值的文化资源。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广大人民群众智慧与文明的结晶,是青岛历史文化名城的重要体现和延续。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贯彻落实文化强市战略,提升文化软实力,建设滨海现代文化名城,推动文化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对历史负责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促进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扎实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广泛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符合我市实际的较为健全完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和保护体系,建立市、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库,公布市、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确定市、区市两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到2010年,我市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全面抢救保护和有效传承弘扬,建立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良好工作机制,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氛围。
三、逐步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措施
(一)做好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各区市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全面了解本辖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特别是要加强传承人生活状况的调查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全市2008年12月前完成普查工作,在全面普查基础上,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各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并分别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档案和资料库。2010年底前,在市群众艺术馆(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建立一个能全面反映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情况的数据库。
(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定、保存和传播。按照国家关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分类与范围,进行科学论证,并搞清我市每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历史和科学价值。对在普查中发现和征集到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典型实物和文献资料,各级文化部门要组织人员进行整理,做好保护工作,防止毁损、遗失或流出境外。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载体也要进行保护,对已被确定为文物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执行。要充分发挥各级文化馆、图书馆等公共文化机构的作用,有条件的区市可筹建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中心,或在各区市文化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中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专题展区。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要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列入网络服务内容,供群众查询。
(三)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要参照国家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评审标准,建立起市级和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区市级的由区市政府批准公布,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将从区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中产生。
(四)建立切实可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代表性传人,采取命名、授予称号、表彰奖励、资助扶持等方式,鼓励和支持其开展带徒授艺等传习活动,确保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通过命名传承单位活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结合起来。对列入名录的、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和特定区域,可以实行动态整体性保护。
(五)积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利用工作。要合理有度地开发、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发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优秀文化价值和科技价值,使之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伟大实践。要充分发挥民族民间优秀文化艺术在对外、对港澳台地区文化交流中的作用。充分利用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对未成年人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激发爱国主义热情,弘扬伟大民族精神,继承优良的传统美德。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建立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城市建设、旅游、民族宗教、文物管理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青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设在市群众艺术馆,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负责抓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各项具体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区市也要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保护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领导和统一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同时,充分利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科研优势和人才优势,通过各种教育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现有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大力培养专门人才,共同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二)各级政府要不断加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投入,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要积极设立地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并落实所需经费。同时,要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团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进行资助,逐步形成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良性投入机制。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对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要加强保护工作的指导、检查、监督。对于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切实履行职责,保护不力的,责令改正,或按程序给予变更责任单位或变更责任人,并严肃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财政、审计和文化部门,还要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
(四)新闻宣传单位要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保护知识,并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全市上下形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全市各级文化部门要充分利用每年“文化遗产日”契机,认真组织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宣传,以进一步增强全社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