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缓解石油和电力供应紧张状况,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和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08〕8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能源利用方针,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管,狠抓落实,进一步推动节油节电工作有序进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节油节电与全市实际工作相结合,与推进十大节能工程和加快节能技术进步相结合,与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相结合,将节油节电作为深入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抓手,推动节能工作责任目标顺利完成。
二、抓好重点领域节油节电
(一)车船运输节油
1. 严格执行车辆淘汰制度。加大支持力度,加速淘汰营运期限超八年的营运客车。加强货运节能管理,制定新的营运车辆燃料消耗标准,选取部分企业实施强制油耗标准试点,并全面推广。加快高油耗客、货车退出道路营运市场进度,力争到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全部营运车辆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非营运市场的客、货车必须达到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 推广使用低油耗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把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自2009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汽车必须符合国Ⅲ以上排放标准;2010年1月1日起,政府采购汽车应符合国Ⅳ以上排放标准。
3. 完善汽车燃油经济性标准。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乘用车、轻型商用车、重型商用车、营运客车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落实强制性汽车燃料消耗量申报、公告、标识制度。新生产和进口汽车销售时必须在显着位置粘贴燃料消耗量标识。
4. 加强运输节能管理。优化道路运输组织管理,提高运输集约化水平,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通过集约化改造,使我市原有个体经营转变为企业规模化、公司化经营,合理安排班次和运能,提高班车的实载率和里程利用率。抓紧研究完善挂车牌照管理、交通规费征收和保险制度,鼓励发展甩挂运输。积极推广使用公路自动收费系统(ETC)。
5. 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公交专用车道建设,在中心城区形成完善、便捷的城市公共交通主干路网。根据《青岛市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纲要》,2012年前,市区形成沿主要客运走廊的“五纵六横”的公共交通专用线网络。科学设置公交优先车道(路)和优先通行信号系统,加强公共交通、区域内交通及对外交通的有效衔接,提高公共交通运营效率。进一步推进公交天然气汽车的应用。加强出租车调度,进一步发挥GPS调动系统的作用,完善电召服务项目,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使电召率达到乘坐率的2%,力争达到5%,进一步降低空载率。
6. 加强船舶节油工作。严格执行山东省《营业性海运船舶燃料消耗限额》地方标准。鼓励使用节能高效的新型船舶,淘汰老旧高耗能船舶。新建造船舶应采用节能型设计、选用节能环保型柴油机和新型高效螺旋桨,实现船体、主机和螺旋桨的合理匹配。在有条件的航线推广风帆助航节能技术。
7. 加强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节油工作。鼓励使用节油型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推广免耕少耕机械化作业,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农机服务部门要开展对农用车辆和农业机械的节油技术指导。
(二)锅炉、窑炉节油
1. 加强电力行业节油工作。所有火电厂(包括新建电厂)燃煤锅炉都要采用等离子无油、小油枪等微油点火技术和低负荷稳燃技术,降低油耗。火电厂应严格控制厂用电率(一般控制在10—15%),对厂用电率过高的应采取变频改造等措施降低厂用电量。
2. 加快工业窑炉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对工业窑炉采取燃油炉改煤气炉、炉体保温、富氧燃烧等改造,给予政策支持。工业窑炉要逐步停用燃料油,以洁净煤、天然气、煤制气等替代。钢铁行业要推广蓄热式轧钢加热炉技术。有色冶金用的各类熔炼炉、镀锌炉、铜精炼炉、加热炉、烘干炉等要加快实施替代燃料油改造。制定并落实工业窑炉限期改造规划和计划,限制使用燃料油。
3. 从源头抓好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节能监管。严格执行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未经节能审查通过的高耗能特种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三)电机系统节电
1. 提高电机及拖动设备产品技术水平。电机及拖动设备的研发、设计和制造,要严格执行国家高效节能电机产品标准和电机及拖动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提高电机检测水平,把能效指标作为电机及相关设备出厂检测的重要内容,达不到标准的不准销售、使用。
2. 加快淘汰低效电机及拖动设备。认真落实国家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淘汰目录和省淘汰计划,在2009年年底前淘汰《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本)》(国家发改委2005年第40号令)明令淘汰的低效落后电机及拖动设备和机械工业第一批至第十七批淘汰机电产品。
3. 推进电机系统节电改造。推广电机系统节电技术和设备,合理匹配电机系统,消除“大马拉小车”现象。企业购置使用高效节能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高压电动机、交直流永磁电动机、风机、水泵、空气压缩机等产品,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其投资额按税法规定享受抵免所得税优惠。实施电机系统综合节电改造项目,以企业、车间为单元更换高效或超高效节能电机的,采用变频调速、软启动装置、无功补偿装置、计算机自动控制系统等先进技术和设备对电机及拖动设备实施改造的,调整生产工艺组合、优化电机及拖动设备匹配的,优先申报国家节能奖励项目或安排市节能资金给予支持。
4. 加强电机系统节电管理。严格执行国家《三相异步电动机经济运行》标准,提高电机运行效率。100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要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配备能源计量器具。
(四)空调、冰箱节电
1. 加快推广高效节能空调、冰箱(冰柜)。严格执行国家《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冷水机组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和《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等能效标准和能效标识制度,禁止生产和销售达不到标准的空调、冰箱(冰柜)。鼓励消费者使用能耗低的节能型空调、冰箱(冰柜)。大力发展溴化锂等非电空调。
2. 加强现有空调系统的改造和维护。通过优化系统(变频、变风量、流量可调系统)、采用节能新技术(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以及应用节能新设备(高效冷却塔、高效换热器)等方式,对现有空调系统进行改造。加强对中央空调系统的维护保养,每年夏季或冬季空调使用前,应按规定及时进行清洗和维护。
3. 强化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新建公共建筑使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应按照空调系统设计规范进行优化设计,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达不到设计规范的不得投入使用。中央空调操作人员应进行专业培训。
(五)照明节电
1. 加快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制定并实施淘汰低效照明产品、推广高效照明产品计划。2009年年底前,我市所有行政机关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2010年年底前,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大力推广高效照明产品,2008年推广高效照明产品50万支。在确保完成“十一五”国家高效照明产品推广任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高效照明产品应用范围。严格落实抑制白炽灯等低效照明产品生产和消费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激励政策,促进高效光源、新光源、灯具等生产企业实施技术改造。
2. 节约城市公共照明用电。科学制定城市公共照明规划,合理划分城市照明等级,确保以道路照明为主的功能照明,严格控制装饰性景观照明。功能照明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照明设计标准及照明能耗密度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在保证车辆、行人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开启和关闭路灯,在深夜实行间隔开灯或降低光源功率,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路灯。制定出台《青岛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3. 优化照明系统。公共区域、行政机关及企业等应进行有效的照明系统改造,从采光分布设计、灯具选择、系统自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体优化,新建项目照明系统应严格按照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选用节能灯具和光源。
4. 加快发展半导体照明。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半导体照明企业集团,建设一批技术水平高、产业规模大、配套能力强、区域特色明显的半导体照明产业基地,推进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和产品推广。今后,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及其他区市城区新上路灯项目原则上不再使用传统光源,一律使用半导体光源。
(六)办公节电
1. 加强办公设备采购管理。公共机构、行政机关要优先选购能效水平高的办公设备。办公用电设备要设置成节能模式,长时间不使用的要及时关闭,减少待机能耗。
2. 建立节电管理制度。公共机构要制订节约用电管理制度,强化办公场所的节电管理,落实责任制,明确节能监督员,加强监督考评,建立内部节电管理长效机制。要制定和实施节电改造计划及管理措施。办公电梯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
(七)建筑节电
1. 建筑物的设计要认真执行居住建筑节能65%、公共建筑节能50%的节能设计标准,对新建公共建筑中央空调系统设计进行严格审查,建成后进行能效测评。鼓励建筑物采暖供冷中使用太阳能采暖制冷、地源热泵、余热源热泵、高效冷却塔和高效换热器产品与技术。
2. 开展对公共建筑节能统计、节能审计工作,研究制定公共建筑合理用能标准、能耗定额和超定额加价、节能服务等制度。鼓励并扶持专业节能服务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建筑用电情况进行测试和诊断,制定改造方案,实施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
三、强化节油节电保障措施
(一)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严格执行《青岛市建设项目合理用能审核暂行办法》等规定,将节能评估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未通过节能评估审查的,一律不得审批、核准、备案或开工建设。
(二)严格落实高耗油、高耗电行业淘汰落后政策。要加强淘汰落后用油用电生产能力的监管,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严格执行高耗油、高耗电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产品单耗高于国家、省能耗限额标准且整改不力的企业,实行超耗能加价。
(三)加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管理。质监部门要督促年耗油1000吨以上、年用电500万千瓦时以上的用油用电单位按照国家《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标准要求,配备并按期检定相应的能源计量器具,监控用能情况,严格能源计量数据管理;组织开展对主要耗油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的计量检测。重点用电单位要做好电平衡测试,确保2009年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并实施用电实时在线监测。节能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重点用电单位对主要耗电设备和工艺系统进行检测。
(四)加强石油、电力生产企业节油节电管理。石油石化、电力生产和输配企业要减少损耗。开展对标管理,分析国内外同类企业先进油耗电耗指标,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能源转化效率。
(五)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和有序用电工作。切实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企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用电,停止不符合产业政策、违规建设和淘汰类企业的用电。各区市要依据省政府有关政策要求,按照“以电定用、有序用电、节约用电”的原则,制定并严格实施科学合理的电力错峰、避峰和有序用电方案。用电企业要合理安排生产工艺、生产班次和设备检修,具备条件的要采用蓄冷、蓄热方式,实现错峰、避峰用电。加强无功管理,变压器总容量在100千伏安以上的高电压等级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 95以上,其他用电企业的功率因数要达到0. 9以上。
(六)鼓励利用余压余热、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发电。在项目审批、资金、土地等方面,加大对利用余压余热等余能与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的支持力度。凡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网管理部门要允许并网,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并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七)落实促进节油节电的价格政策。进一步完善峰谷电价政策,合理调整峰谷价差、时段和实施范围,试行尖峰电价政策,引导非连续性用电单位错峰、避峰用电。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峰谷电价及尖峰电价计量收费的监管,确保用于计量收费电能表计量准确可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研究提出对居民用电实行阶梯式电价的具体意见。认真贯彻国家关于石油价格改革的有关政策。
(八)严格实施差别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钢铁、电石、烧碱、水泥、黄磷、锌冶炼等高耗能行业严格执行差别电价政策。进一步加大差别电价政策执行力度,按照规定程序扩大差别电价政策实施范围,提高实施标准。严禁各区市自行出台针对高耗能企业的电价优惠政策。
(九)积极推进能效标识和节能产品认证工作。用能产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能源效率标识制度,列入国家能源效率标识产品目录的产品,应按照规定标注能源效率标识。加强节能产品认证工作,引导和扶持节能灯、电机、泵、风机等产品生产企业申请认证,促进节能产业快速发展。
(十)加快节油节电科技创新。积极支持产学研联合,开展节油节电技术应用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技术,促进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大对节电节油重大技术项目的支持力度,加快节电节油技术支撑平台建设。在生产领域,重点组织开展企业节电节油新技术和新工艺的研究与应用;在社会领域,重点开展农业和工业节电节油技术等的研究。
(十一)强化节油节电监管。统计部门要会同节能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摸清本地区重点用油用电单位数量,加强统计分析,掌握用油用电及节约情况。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质监、建设等部门加强节油节电管理,组织开展对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油高耗电产品、大型耗油耗电设备节能运行、空调温度设定、城市景观照明等专项检查。质监部门要加强节油节电能效标识和产品质量管理,加大能效标识市场监督执法力度,打击虚假标识,规范标识行为,加强对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加大对终端节油节电产品质量的监管力度。
(十二)加大节油节电监察力度。市节能监察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规定,对用电设备运行效率、落后用电设备淘汰和重点用电单位电平衡测试情况进行监察,对公共机构办公场所节电和室内空调温度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节能法律法规、严重浪费油电的行为。
(十三)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要切实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节油节电,落实强制采购节油节电产品的有关规定,优先采购节油节电产品。
(十四)深入开展节油节电全民行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8〕106号)精神,开展节油节电进企业、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农村等活动。提倡单位、家庭在夏季用电高峰时段每天少开1小时空调、晚开半小时电灯,尽量使用自然光照明,坚持随手关灯,杜绝白昼灯、长明灯。
(十五)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宣传、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要广泛深入开展以节油节电为重点的宣传活动,报纸、网络、电台、电视台等各类媒体要开设节能专栏、专题,解读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普及节油节电知识。在大中专院校及中小学举办节能知识专题讲座,将节油节电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和实践培训体系。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宣传节油节电典型,曝光浪费能源行为,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重视节油节电工作,把节油节电作为抓好节能工作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青发〔2008〕10号)要求,将节油节电情况作为考核各级各部门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
(二)市发改委要加强对节油节电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调度和督促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节油节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市建委、市交通委、市经贸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质监局、市机关事务局、市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和各自职责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在节油节电相关领域的信息、技术优势,为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开展节油节电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三)各区市政府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第一责任人制度,将节油节电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强化责任考核,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监管到位,为节油节电工作提供有力组织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