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年度期数
2008年第8期
总期刊数
总第158期
成文日期
2008-06-10
编号
青政发〔2008〕21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8〕4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收安置对象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士官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官;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以上的士兵。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紧密联系当前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和退役士兵的思想教育工作。要引导广大退役士兵正确认识国家和军队建设的形势,正确理解党、国家和军队的各项改革举措,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党的十七大精神上来;教育和引导广大退役士兵,顺应市场经济需求,始终保持革命军人良好风貌和素质,坚定信心和勇气,积极融入市场竞争就业;顾全大局,理解和体谅国家的困难,坚决听从组织安排,服从政府安置,树立依靠良好的军人形象,在新的工作岗位上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珍惜荣誉,继续发扬人民军队的光荣传统,为军旗增辉。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群众进行国防、拥军优属和退伍安置政策教育。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人民军队保家卫国的丰功伟绩,宣传退役士兵自主创业的典型事迹,宣传退役士兵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的骨干作用,激发各行各业和全社会的拥军热情,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三、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深化改革和完善落实政策为重点,认真贯彻落实《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有关法规政策,加快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改革,采取以扶持自谋职业为主和重点实施计划安置就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探索建立“经济补偿、扶持就业、重点安置、城乡一体”的安置机制,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加大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扶持力度。各区市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使自谋职业工作有新的突破。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政策要求,将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就业培训、学历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要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对当年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城乡一体化培训的原则,全部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范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对参加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取得国家认可的职业技能证书和学历证书的,按照每人不超过1500元的标准,据实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就业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的劳动力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为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帮助扶持退役士兵就业。要积极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鼓励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青银发〔2006〕150号),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
(二)依法保障计划安置的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包括新增企业纳入安置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就业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全市要在2008年9月底以前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要加大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安置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由高分到低分,公开选择岗位的形式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全面实行安置工作政务公开。对立功受奖、因战因公伤残、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士兵,同等条件下在“双考”安置时给予照顾。要依照政策规定,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1至4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
(三)落实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生活待遇。城镇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财政(市内四区由市财政)按不低于当地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退伍义务兵自报到期结束的第二个月、转业士官自部队停止供应起,到安置就业止,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四)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农村退役士兵作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力量,加快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促就业机制。要把教育培训、扶持农村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自主创业,融入为民服务代理机制,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网络,设立退役士兵职业介绍窗口,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就业。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农村退役士兵参加创业培训,对自主创业的退役士兵,在个体经营项目上,享受我市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扶持政策。要积极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其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农村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扶持。
(五)继续加大安置指标有偿转移金的收缴力度。要严格执行《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安置计划指标下达后,对完成当年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部门和单位,应在安置工作开始前向市、区市安置办提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申请,同时报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每个指标8万元缴纳安置有偿转移金。对没有完成安置计划的,安置部门可直接下达安置计划指标有偿转移金收缴通知,收缴有偿转移金。
四、切实加强对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事关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双拥模范城(县)评选结合起来,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市,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置。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密切配合,克服困难,互相支持,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规范办事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圆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