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止吸烟工作的通告(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年度期数
2008年第9期
总期刊数
总第159期
成文日期
2008-06-19
编号
青政发〔2008〕23号
为做好“无烟奥运”工作,根据《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为成功举办2008年奥运会帆船比赛进一步完善法制保障工作的决定》和《青岛市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奥帆赛和残奥帆赛期间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
二、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体育馆、健身馆;
(二)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坐席区;
(三)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以及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
(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共场所;
(五)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及其他教育和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六)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七)电梯间和公共汽电车、出租车、旅游车、渡船、缆车等交通工具内;
(八)商业、金融业、邮政业、电信业等机构的营业厅。
三、下列公共场所可以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吸烟室或者吸烟区以外的区域禁止吸烟:
(一)餐饮、互联网上网服务等经营场所的服务区域;
(二)公园、游乐场等公共场所;
(三)飞机场、火车站、码头、长途汽车站的售票厅、等候室。
设置吸烟室或者划定吸烟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设置明显的标志,并有健康警语,不得有烟草广告或烟草促销产品;
(三)要与非吸烟室、非吸烟区隔离,并保证有良好的通风设备;
(四)远离人员密集区域和行人必经的主要通道。
四、各类宾馆、旅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度假村等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应当设置无烟客房或者无烟楼层。
五、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加强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及时劝阻、制止公共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无烟场所创建活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宣传和有关管理工作。
各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健康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益性宣传教育。
七、禁止吸烟公共场所的所在单位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或区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八、本通告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2008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