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的意见(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1期
总期刊数
总第181期
成文日期
2009-09-01
编号
青政办发〔2009〕3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农村物价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一)高度重视农村物价工作。农村物价工作是农村工作以及整个物价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农村物价工作,是保护和提高广大农民种养殖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是实现价格调控目标,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密切政府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加强和巩固对农村工作的领导,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当前,在农村物价工作中,仍然存在重要农产品价格波动幅度过大,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较高,涉农乱收费屡禁不止,基层物价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价格调控手段缺乏,监管力度不够等突出问题。各区市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农村物价工作。
二、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首要任务,围绕稳粮、增收、强基础、重民生,充分发挥价格管理、监督、调控和服务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大调控监管和整治规范力度,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三)工作原则。
1坚持“多予少取”,将促进农民增收减负作为加强和改进农村物价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改革,制定政策,出台措施,都要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农民增收、有利于减轻农民负担。
2坚持统筹兼顾,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落到实处。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条件改善。
3坚持以人为本,切实维护农民根本利益。各项涉农物价工作都要体现和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4坚持深化改革,正确处理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的关系。将改革与发展有机结合起来,消除各种体制、机制障碍,充分发挥价格杠杆在优化资源配置、调节利益关系方面的作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三、加强农村价格调控,保持农村市场价格基本稳定
(四)保持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严格贯彻国家粮食最低收购价格政策,保证粮食收购“质价相符”和“优质优价”,促进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保持基本稳定。
(五)加强农产品价格引导。发挥价格职能作用,引导优质高效农产品种植和专业养殖发展,增强价格竞争力。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政策,加大对农产品生产流通领域的价格政策支持力度。
(六)健全农产品价格应急调控机制。制定重要农产品价格应急预案,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平抑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加强市场粮食供求形势和价格走势的监测分析,适时发布价格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变动,及时提出防止生猪价格过度下跌的政策建议,减缓生猪生产和价格的周期性波动,确保落实扶持生猪养殖政策。
(七)加强农资市场价格调控。认真落实国家、省对化肥生产流通环节的各项价格优惠政策,坚决纠正和查处违反价格政策、变相取消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强对种子、农药、农膜等农资价格的监管,完善化肥淡季储备制度,促进化肥生产流通,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四、支持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城乡和谐发展
(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电价政策。巩固落实我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政策成果,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秩序,严禁在规定电价基础上乱加价、乱收费。
(九)推进农业水价改革。加强农业水价成本监审,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加强农业用水价格管理,根据农民意愿和工程条件,因地制宜逐步推行终端水价或终端水费制度,强化水费计收监管,促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十)加强农村客运价格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充分考虑农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农村客运价格。进一步清理涉及农村客运的各项收费,落实对农村客运的财政补贴政策,降低农村客运成本。
(十一)严格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切实落实取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寄宿生住宿费政策及服务收费政策。禁止农村中小学以举办辅导班、补习班、提高班、超常班等名义向学生收取费用。继续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教育收费透明度。
(十二)加大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监管力度。加强农村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切实整顿农村医药市场价格秩序。在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促进农村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建设的同时,完善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相配套的医药价格管理制度,及时落实国家有关药价政策。规范农村镇卫生院、村诊所、卫生站医疗服务收费项目,禁止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取费用,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群众医疗费用负担。全面实行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公示及医疗收费“一日清单”制度,切实维护患者的知情权。
五、规范涉农价费,减轻农民负担
(十三)认真落实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自立项目乱收费。对国家、省、市出台的各项支农惠农收费政策,要建立严格的工作责任机制,逐条逐项抓好贯彻落实。工商部门停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后,各区市要切实加强监管,防止变换名目和方式收取费用加重群众负担。对于清理规范后保留的收费项目、标准,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和报刊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切实增强涉农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监督。
(十四)规范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农村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公开、公正、自愿委托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加强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评估、粮食购销合同公证、乡镇律师服务等收费的管理。规范专门面向农民的农机作业、农机维修、农业科技推广等收费。禁止行政机关将行政职能转移、分解给中介组织,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禁止违规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性收费;禁止国家机关履行公务及执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时,搭车、捆绑收取任何经营服务性收费。
(十五)规范农民进城务工收费。进一步清理取消针对农民流动和进城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落实已取消的暂住证(卡)工本费、治安联防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劳动争议仲裁费、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等收费政策。规范各类职业中介和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有偿服务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强制农民参加各种有偿培训和职业资格鉴定并收取费用。
(十六)规范农民建房收费。认真落实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国土资源部门可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住房登记机关不收取房屋登记费,只收取房屋权属证书工本费的规定。严禁在办理建房手续时,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代办等服务并收费。区市和镇政府要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收费的规范管理,及时纠正村委会违规乱收费行为。
(十七)规范征地补偿行为。切实完善征地补偿办法,落实征地补偿同地同价政策。贯彻国家、省有关政策规定,合理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对农民的征地补偿费用,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
六、整顿规范农村价格秩序,优化农村经济环境
(十八)加大涉农价费监督检查力度。组织涉农价格和收费专项检查,突出对化肥等农资价格的检查,依法查处相互串通、合谋涨价,或采取减少数量、降低养分、以次充好等手段变相提高价格,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对小麦收购价格的检查,严厉打击不执行价格政策、压级压价的违法行为,促进粮食增产、农民增收;加强对农村中小学教育、农民建房、农村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收费的检查,坚决制止农村乱收费行为,减轻农民不合理负担,维护农民切身利益。严厉查处屠宰加工检疫、防疫疫苗销售以及运输中间环节的乱收费行为。
(十九)做好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工作。深入开展农村价格诚信活动,发挥农村物价监督站和农村义务物价监督员的作用,加强对明码标价的监督。以“万村千乡”、“双百”市场工程建设及“家电下乡”等活动为切入点,重点规范商品配送中心,农家店、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等经营者价格行为,改善农村市场消费环境,扩大农村消费。通过上下联动、条块结合等形式,全面规范农村市场明码标价工作,让农民购得明白,买得放心。
(二十)强化农村价格投诉举报工作。做好12358价格投诉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形成省、市、区(市)三级互联互通、快速办理、及时反馈、实事查询、动态分析的价格投诉举报工作网络。健全农村12358价格投诉举报电话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受理农民对乱涨价、乱收费的投诉举报。鼓励农民通过12358价格举报电话,举报价格违法行为,主动参与监督,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涉农乱收费的举报,要及时调查处理,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回音。
(二十一)巩固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成果。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公示制度的作用。认真落实涉农价费公示长效机制,进一步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措施。要不断改进公示形式,完善公示办法,健全配套措施,强化监督检查,巩固公示成果,确保公示制度不流于形式,切实取得实效。
七、增强整体功能,大力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二十二)加强农产品成本调查。深入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工作,完善农产品成本调查网络,加强对农调户的管理,实行奖优汰劣。积极开展农产品成本调查和农民种植意向、农资购买、售粮存粮变化及农户收支情况等专项调查,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涉农物价管理工作需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调查,为制定支农惠农政策提供科学依据。开展特色农业和农业产业化等专题调查,加强比较效益分析,公开发布成本收益数据,引导调整和优化农产品结构。
(二十三)加强农村市场价格监测工作。完善农产品收购价格监测制度、农资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农村消费品监测报告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价格监测网络,加强重要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监测分析与走势预测,多渠道向农民传送准确实用的价格信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二十四)做好农村价格认证服务工作。拓展农村价格鉴定服务领域,着力做好农村社会治安与民事纠纷中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和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涉及的价格鉴定。对涉农价格鉴定收费实行优惠。
(二十五)深入扎实开展“价格服务进农户”活动。在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工作的基础上,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价格公共服务职能作用,向农村、农业、农民提供价格政策服务、价格信息服务、价格维权服务和价格诚信服务。
(二十六)加强和改进物价宣传工作。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采取物价公告、新闻发布、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价格政策法规宣传,让农民了解掌握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治理农村乱收费所采取的各项措施、取得的成效,提高农民群众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能力。
八、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农村物价工作职能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物价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狠抓落实。积极开展深入调查研究,探索运用价格手段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途径。认真制定工作措施和考核办法,将农村物价工作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农村物价工作网络。着力健全区(市)、镇、村三级农村物价监管服务网络。各区市要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认真落实物价机构编制,进一步充实人员力量,努力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农村物价工作队伍;各镇要进一步加强物价管理,切实做好涉农价费工作;各行政村都要聘请有一定政策水平的人员担任村级物价监督员,建设覆盖全市的农村物价工作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