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的意见(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年度期数
2009年第15期
总期刊数
总第185期
成文日期
2009-09-22
编号
青政发〔2009〕23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实现财政专项资金规范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根据《青岛市市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先有评审、后有预算的原则。建立专项资金预算事前评审制度,事权部门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财政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绩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主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未经绩效评审的,当年预算不予安排。
(二)择优安排、滚动管理的原则。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审结果,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计划。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果及时效等因素合理排序,视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滚动管理。
(三)科学规范、注重效益的原则。科学设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指标体系,并具有可操作性,既要注重资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又要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公正的分析比较和综合评价。
(四)跟踪问效、奖惩结合的原则。财政部门和事权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监控,并对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建立专项资金绩效奖惩约束机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二、范围和主要内容
凡是由财政资金安排用于支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的专项资金,都必须纳入绩效预算管理的范围。主要内容为:
(一)专项资金预算的评审。包括专项资金设立的依据及必要性,项目概况、资金规模及资金来源渠道,支出预算是否符合实际、可行,绩效目标是否能够真实客观地衡量和反映支出的绩效水平,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
(二)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的评审。包括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及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绩效总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三)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的评价。包括项目概况,专项资金投入及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完成绩效目标采取的管理制度、措施,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三、工作程序
(一)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
事权部门根据《办法》有关规定,按照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程序及要求,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照细化预算的要求,将支出预算细化到具体实施单位和项目。
事权部门结合资金投向、资金性质及支出用途等情况,按照项目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果及时效,合理排序,纳入部门项目库,同时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实施的绩效目标,并将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支出预算等情况及时报送财政部门审核。
(二)专项资金预算的评审。
财政部门根据事权部门提报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支出预算等情况,组织全面评审,确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目标,形成专项资金预算评审报告,并反馈事权部门。
事权部门根据财政部门反馈的专项资金预算评审报告,对其项目或支出预算进行调整,具体组织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预算的实施工作。
财政部门结合当年财力状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和预期成果及时效进行排序,纳入财政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对评审结果差、不合理、不科学的项目及支出预算未细化的,当年预算不予安排。
(三)专项资金预算的实施。
专项资金预算经市政府批准后,事权部门要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执行过程中,因项目终止、撤销、变更等引起预算调整的,事权部门应按规定程序申报,不得自行调整。属政府采购目录范围的,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凡未提报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的,财政部门一律不予实行政府采购和拨付资金。
财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绩效跟踪检查制度,全面跟踪财政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支付、清算及核算等环节,对专项资金预算实施过程实行动态监控,并对实施过程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同时将评价情况一并纳入绩效评价报告。审计部门要加大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的审计力度,重点关注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四)专项资金预算的绩效评价。
专项资金预算实施完成后,事权部门要依据专项资金预算评审确定的绩效目标,对其实施结果进行自我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送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根据事权部门的自评情况,组织有关人员对其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有效性、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实施过程评价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专项资金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对跨年度项目,根据预算年度完成情况,实行阶段性评价和完成结果评价。
四、主要措施
(一)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评价奖惩约束制度。逐步建立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与绩效管理相结合的奖惩约束机制,增强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的绩效意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效益。财政部门应将绩效预算评价结果和审计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事权部门应对绩效评价报告和审计报告中指出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好的项目,财政部门在下一年度预算安排时应优先考虑和重点支持;对进展缓慢、效益低下的项目,取消或相应减少以后年度预算;当年项目未实施或项目中止、撤销的,年终收回全部资金。
(二)建立专项资金绩效预算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制度。为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对专项资金绩效预算评价结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并经市政府同意后,在一定范围内,有选择地披露社会公众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增强专项资金使用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引导专项资金实现符合社会公众所期望的使用效果。
(三)建立专项资金使用责任追究制度。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应下拨资金,以及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等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对违规利用财政资金获取的收益限期退还;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实行行政问责,并按规定给予处分。
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涉及面广,专业性较强,操作难度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将先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和社会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特别是涉及民生的专项资金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扩大绩效预算实施范围,最终全面推行专项绩效预算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各部门各单位要将财政专项资金绩效预算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确保财政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