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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意见(二○○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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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72期
      3. 成文日期 2009-03-03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9〕2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推进我市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政府新闻发布主要任务
          政府新闻发布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和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全面、准确、主动、及时地向国内外公众介绍我市在改革开放、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大方针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就,增进公众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针对境内外舆情动向,及时发布权威信息,解疑释惑,消除不实或歪曲报道的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和良好的城市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政府新闻发布主要内容
          (一)市政府出台的重要规章、重大方针政策及执行情况。
          (二)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市办实事和阶段性工作目标进展情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三)辖区内发生的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
          (四)市政府对媒体关注的焦点问题和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的态度及主张。
          (五)针对外界对一些重要工作的疑惑以及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歪曲或不完整信息的回应和澄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政府认为有必要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信息。
          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事实,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三、政府新闻发布管理
          (一)政府新闻发布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共同组织实施。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研究提出新闻发布计划,统筹策划新闻发布活动,审核提报新闻发布内容,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新闻发布工作。市政府新闻办要做好对新闻媒体的服务、新闻发布活动现场安排、新闻发布效果评估反馈,以及指导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突发事件的政府新闻发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根据青岛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有关要求,统筹协调,及时有序发布。
          (三)政府新闻发布实行事先审查制度,经批准后方可发布。涉事部门应根据发布计划,原则上于发布日期前5个工作日填写《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事项提报单》,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后,向市政府提报拟发布的有关材料。其中,涉及外事、港澳台、民族宗教、侨务事项的,需事先报市政府新闻办和市政府外事、台湾事务、民族宗教、侨务等主管部门审核;涉及市办实事的,报市政府督查室审核;涉及市政府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的,报市政府调研室审核;涉及突发事件的,报市政府应急办审核。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对新闻发布文稿进行综合审核把关,并提出发布建议报市政府批准。
          (四)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纳入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按《市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实施方案》进行考评记分。
          四、政府新闻发布事项申报
          (一)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承担的政府重点工作目标任务、重大事项,对与本部门相关的、需向新闻媒体通报的事项,于每年12月20日前向市政府提出下一年度新闻发布计划;突发事件或临时新闻发布,应在第一时间内提出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统筹安排政府新闻发布工作。
          (二)市政府新闻办、市网络文化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境内外舆情的搜集和分析,形成舆情报告,每周向市政府提报1次,重要舆情要随时报告。市政府视情安排涉事部门提出应对处置措施、组织新闻发布活动。
          (三)突发事件新闻发布,由负责事件处置的工作部门会同市政府应急办向市政府提报。
          五、政府新闻发布组织实施
          根据新闻发布的内容、目的和要求,从实际效果出发,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新闻发布,达到引导舆论的目的。
          (一)新闻发布会。市政府出台的有关重大方针政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改革措施、市办实事和阶段性政府工作目标进展情况,以及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应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
          市政府重要新闻发布活动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市政府部门新闻发布活动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新闻发布活动原则上每两周举行1次,必要时可随时安排。
          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一般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发布;业务性强的事项,可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发布,也可安排市政府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发布;全局性的重大事项可邀请市政府领导发布。
          市政府新闻办组织的新闻发布会一般邀请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发布。
          发布单位应提前准备好新闻发布稿及背景材料,其他宣传材料视情况准备。新闻发布稿应主题集中、表述客观,新闻性、针对性强,一般不超过2000字。
          (二)发布新闻通稿。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政府新闻办,根据需要提出拟发布的事项,经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通知涉事单位提供发布内容,按程序报市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后,通过有关新闻媒体发布。
          (三)市政府领导专访。国内新闻单位要求采访市政府领导的,原则上由市政府新闻办或相关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中央、省主要新闻媒体根据中央和省安排临时来青采访的,由主要接待部门及时提出申请;外国、港澳台和海外华文媒体记者采访市政府领导的,由市政府外事、台湾事务、侨务主管部门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市政府领导参加解决基层生产生活及涉及经济社会发展重大政务活动的新闻报道,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领导日常公务活动、出席部门或地方一般性工作会议以及到各地检查指导工作,除市委、市政府有特殊安排外,一般不作报道;需作报道的,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落实。
          (四)其他方式发布。对市政府介绍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新形势、新思路、新举措、新成就;媒体关注和公众关心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态度及主张;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歪曲或不完整信息的回应和澄清,应通过组织专题访谈,举行新闻通气会,以市政府新闻发言人的名义发布新闻公报、声明、谈话,答复记者的电话、传真和电子问询,新闻网站发布信息等方式进行发布。
          六、政府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
          (一)建立完善新闻发言人队伍。市政府设立2至4名新闻发言人,可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负责人、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担任。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设立1至2名新闻发言人,可由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其他人员担任。政府新闻发言人要熟悉全面情况,具有高度政治责任感和敏锐性,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良好的表达沟通和临场应变能力。
          政府新闻发言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重要新闻信息的发布工作,制订新闻发布计划,准备新闻发布会材料,建立完整的新闻信息口径库,向媒体发布重要新闻,审定向媒体发布披露的新闻信息;接受记者采访或安排记者采访活动;制订新闻报道应急方案,确保在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新闻发布程序及时提出新闻处置方案或建议,把握新闻发布主导权。
          (二)为新闻发言人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为政府新闻发布工作职能处室。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落实职能处室,并指定新闻联络员,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及相关工作的准备,进行舆情信息的跟踪、收集、研判和反馈;与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保持日常联系,及时通报本地区、本部门重大新闻发布活动和新闻发布工作情况。要安排新闻发言人参加本地区、本部门与新闻发布内容有关的会议,并参与相关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全面情况,保证发布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要安排专项经费,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运转需要。
          (三)建立新闻发言人登记备案制度和培训制度。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将确定的新闻发言人向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登记备案。新闻发言人工作变动的,要及时调整,保证新闻发布工作的连续性。市政府各部门新闻发言人每年要将履行职责情况报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对新闻发言人进行包括政治理论、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国内国际形势、对外宣传口径、新闻传播规律、演讲艺术、仪表形象、回答记者提问技巧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新闻发布的质量和水平。
          七、政府新闻发布工作纪律
          (一)市政府各部门举行涉及全市性重大事项的新闻发布活动,须报经市政府批准;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集体研究决定,或向市委报告。
          (二)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监督、检查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布工作制度的落实。新闻发布必须严格按照职权范围和批准内容,按照统一的口径,由专人发布。凡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权限、超越批准内容范围发布新闻,或有义务发布而未发布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市政府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监察部门追究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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