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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二○○九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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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9年第2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72期
      3. 成文日期 2009-03-03
      4. 编号 青政办发〔2009〕5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强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保障管理,根据《青岛市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登记
          (一)申请条件
          2009、2010年,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含)以上;
          2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610元;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含)以下;
          4家庭财产在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4倍(含)以下;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同时符合第一款1、2、4、5项条件,且现住房是承租市直管公有住房的家庭可申请租金核减。
          (二)家庭及人口的认定
          1家庭的认定
          (1)依据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一证认定一户家庭。对同一地址内有两个以上户口簿的,按户口簿分别认定。
          (2)对因无住房无法单独立户的夫妻(含未婚子女),户口落在父母的住房内,将父母住房面积以同户籍人口进行分摊,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人均建筑面积高于10平方米,但该家庭已实际租赁住房的,可单独认定为一户家庭。
          (3)对无住房而暂时落户在集体户口等处的夫妻(含未婚子女),可认定为一户家庭。
          (4)对年满35周岁的未婚(或离异不带子女)单身人员,已单独居住的,按一人一户认定。
          2人口的认定
          实施廉租住房保障的人口应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且共同居住生活。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最低生活保障证载明的人员为准;其他低收入家庭以家庭户口簿记载为准。与申请人共同居住的配偶或未婚子女不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的,其收入和住房应予以认定,并作为收入和住房的分摊人口,但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下列情况可认定为保障人口:
          (1)夫妻、未婚子女以及在同一户籍内且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父母。
          (2)因入托、求学等原因,将子女户口迁入亲友处或学校的,其人口在父母处认定。
          下列情况不认定为保障人口:
          (1)虽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但未在市内四区实际居住的(入托、求学的成员除外);
          (2)劳教人员或服刑人员在劳教期或服刑期的。
          (三)住房面积的认定
          1住房面积的认定范围:
          (1)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
          (2)家庭成员承租的公有住房;
          (3)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将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他人的住房;
          (4)拆迁安置用房。
          2住房面积的计算
          (1)住房面积的核定应以房屋所有权证和公房租金计算表等合法证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2)家庭成员有宅基地的,按批地建房面积计算;
          (3)2000年8月1日前实施房屋拆迁,且家庭成员作为安置人口的,应以拆迁协议标注的安置人口平均分摊安置房屋计算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家庭收入认定
          家庭收入指扣除个人所得税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家庭收入由区民政部门按照《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定》(青政发〔2004〕5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认定。
          1工薪收入,是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主要职业的工资以及从事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净收入,是指个体或私营业主扣除经营费用后所取得的营业收入或销售收入,以及经营房屋出租业务的租金收入。
          3财产性收入,是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等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
          (1)利息收入;
          (2)股息与红利收入;
          (3)参加储蓄性保险所获得的收益;
          (4)从事股票投资、保险以外的其他投资行为所获得的收益;
          (5)知识产权收入;
          (6)其他财产性收入。
          4转移性收入,是指国家、单位、社会团体对居民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居民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
          (1)政府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失业保险金、赔偿收入等;
          (2)单位对个人收入转移的经济补偿金、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等;
          (3)家庭间的赠送和赡养等。
          (五)家庭财产的认定
          家庭财产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实物和货币财产。包括全部家庭成员名下的汽车、现金、有价证券、投资、存款、借出款等。申请家庭必须如实申报以下家庭财产:
          1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拥有的各类非住宅房屋及在其他城市所拥有的各类房屋;
          2车辆;
          3股票、债券等投资类财产;
          4购买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家用电器、成套家具、金银饰物等;
          5总计1000元以上的银行存款及现金;
          6其他价值较高的财产。
          (六)申请登记程序
          1申请。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持下列证件和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应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1)申请人填写的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2)区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包括工资发放和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3)家庭成员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拥有的私有住房所有权证或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4)身份和户籍证明;
          (5)婚姻状况证明;
          (6)财产状况证明;
          (7)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字确认的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授权查询书;
          (8)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9)其他相关材料。
          2受理和初审。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进行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公示期为5日)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家庭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家庭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出具协助调查函提请申请家庭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协助调查。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自收到协助调查函后,应于15日内完成入户调查和实际居住地公示工作,填写调查情况表,并将调查结果反馈受理街道办事处。
          3复审。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状况进行审核,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资料转至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4备案。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租赁住房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及租金核减程序
          (一)租赁补贴发放
          1租赁住房和开立账户。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应根据居住需要自行租赁房屋,并与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同时,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存折。
          2租赁备案和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准予登记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个人结算账户存折、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住房的权属证明,以及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赁住房情况审核表等资料,到区住房保障机构办理租赁房屋备案手续,同时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
          3办理领取补贴手续。区住房保障机构将已办理租赁房屋备案和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的家庭名单送各街道办事处。租赁住房补贴申请人每月应在区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时间内持身份证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到街道办事处办理租赁住房补贴领取确认手续。不按时办理领取手续的,当月租赁住房补贴不予发放。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将经确认的租赁住房补贴领取明细表交区住房保障机构。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将明细表汇总,并审核盖章后,送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租赁住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1区住房保障机构根据实物配租房源情况发布实物配租公告。
          2准予登记和正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根据公告要求持身份证明、准予登记通知书或租赁补贴协议等资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申请家庭有原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入户查验原住房符合腾退条件的,申请家庭须作出若获得实物配租资格,将按规定交出原住房的书面承诺后,方可进行登记。不能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及生活不能自理的一、二级精神、智力等重度残疾单身人员,原则上不予实物配租。
          3区住房保障机构按照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轮候排序规则对辖区内申请家庭进行综合排序,并对综合排序名次相同的家庭分类别进行公开摇号,确定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公开摇号应依法公证,并在区人大、区政协、区监察部门、市住房保障机构及申请家庭代表的监督下进行。申请家庭有原住房,且经区住房保障机构入户查验原住房符合腾退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入围。综合排序结果、入围名单和选房顺序应通过媒体对外公布。
          4入围家庭按照选房顺序号,现场选取与自己家庭类别相对应的廉租住房。区住房保障机构依据配租家庭选取的廉租住房出具配租通知单。
          5配租家庭持配租通知单、身份证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房租。其中,配租家庭有原住房的,应在与区住房保障机构签订原住房委托管理协议后,方可与区房产经营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配租家庭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自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当月停发补贴。对自动放弃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物配租。因房源原因,实物配租家庭配租的房屋面积低于规定的保障面积标准的,其面积差额部分不再发放租赁补贴。
          (三)租金核减
          1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准予登记通知书到区住房保障机构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租金核减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认定书自下发之日起1年内有效。
          2准予登记的租金核减申请人持认定书到区房产经营单位办理租金核减手续。减免的租金参照实物配租方式进行补助,所需资金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2月25日前按年度编制直管公房租金减免明细表,经区、市住房保障机构、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逐级审核后,上报市财政部门,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三、实物配租房屋管理
          (一)租金收支
          1租金的收缴。区房产经营单位负责和承担廉租住房租金的收缴工作。廉租住房租金按季度缴纳,实物配租家庭自签定租赁合同之日缴纳第一个季度租金,以后于每季起始月1至5日缴纳。区房产经营单位应按季编制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明细表,分别报市、区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依据租金收入总额开据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区房产经营单位同日到指定银行办理缴款,上缴市财政专户。
          2租金的使用。廉租住房租金收入严格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维修支出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在一般预算中安排。各区房产经营单位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根据规定的维修和管理支出范围,编报下一年度廉租住房租金收支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初审后,由市住房保障中心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批。
          (二)房屋养护维修
          廉租住房养护维修由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区房产经营单位应做好辖区内廉租住房的维修保养,定期进行检查,编制维修计划,组织实施维修,确保实物配租家庭的正常居住使用。实物配租家庭,应当按照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因使用不当或者人为造成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损坏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三)腾退房屋管理
          1房屋接收。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原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区住房保障机构现场查验合格后方可接收。
          (1)房屋具有合法的产权或承租手续;
          (2)房屋符合居住使用安全的质量标准;
          (3)房屋具有上下水、厨卫等基本设施,适合作为实物配租房源另行配租。
          2配租家庭所腾退的产权房屋,由市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市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产权冻结手续。配租家庭在享受实物配租保障期间禁止办理买卖、赠予等产权变更手续。
          3腾退住房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纳入本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房源统一管理,其租金收支、房屋养护维修等按照廉租住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4配租家庭所腾退的原房权属性质或承租名义不变,被保障家庭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待退出配租住房后,将原有住房返还被保障家庭。腾退原房的家庭在实施实物配租保障期间,如原房被拆迁,应按拆迁有关政策规定,对原有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进行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腾退原房的家庭在获得拆迁补偿后,应退出配租住房。配租旧房的家庭,在旧房被返还或被拆迁后,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在现有廉租住房房源中调剂配租。对无调剂房源的,应以租赁补贴的方式进行保障,待有房源后,变更为实物配租保障。
          四、保障标准
          (一)面积标准
          2人以下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30平方米;3人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4人以上家庭户的保障面积标准为建筑面积50平方米。
          (二)租赁补贴标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对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家庭,按照市场平均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
          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保障面积标准内部分免收租金,超出部分按照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其他低收入家庭按照实物配租租金标准收取租金。实物配租住房的租金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屋、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五、资金管理
          (一)保障资金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每年按规定编制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审核后,于每年11月20日前报市住房保障机构;市住房保障机构汇总编制市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年度收支预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市政府审批后执行。
          (二)工作经费
          用于入户调查及评估、培训、核查、建档、表格印刷、计算机维护、网络管理等开支由区级统筹。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辖区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人数编制年度预算,经区财政部门审核,上报区政府审批后执行。
          六、档案管理
          区住房保障机构要按照《城镇廉租住房档案管理办法》(建住房〔2006〕205号)的规定,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住房保障实施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统计、分析、移出和销毁等工作,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安全、有效利用。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