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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09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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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09年第6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76期
      3. 成文日期 2009-05-11
      4. 编号 青发〔2009〕6号
      5.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发展。近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完善体制机制,狠抓监督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各项指标逐年下降,安全生产形势继续稳定好转。但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目前正处于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期”,我市道路及海空运输业发达、高危行业企业总量较大、安全生产基础相对薄弱等客观状况,个别地方政府和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认识不到位、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现实问题,以及金融危机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的直接和潜在影响,都决定了安全生产风险在一段时期内仍将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努力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正确认识和处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关系,把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经济社会发展是否“好”的重要标志。要把实现安全发展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坚持与社会发展、社会稳定等各项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同步总结、同步考核。
          二、依法规范企业安全生产,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要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程标准。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社会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取得相关上岗资格证书;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规定,积极采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按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及时开展抢险救援,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建立健全企业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有效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合法权益。要大力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行动,实行安全生产等级管理和事故“黑名单”通报制度,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提高企业安全诚信意识。
          三、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监管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总结吸收奥运安保工作经验,积极实施安全生产网格化监管工程,尽快形成纵向分级监管、横向分工负责的安全监管网络,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各级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要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责。各级政府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专题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各级政府要设立与当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加快安全生产科研技术、宣传教育、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建设。要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确保责任处理和防范措施落实到位,用事故教训推动安全生产工作。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政府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发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市场准入,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授权、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依法实施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处分。要加强对安全生产评估评价和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鼓励建立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支持其发挥支撑作用;定期检查与考核,规范中介机构的鉴定鉴证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和指导,组织制订行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组织和指导行业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组织行业安全科研攻关、新技术工艺推广应用、政策法律咨询和宣传教育。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组建并充实专家队伍,通过政府授权等形式参与安全检查和督查工作。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职工维权意识。各职能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信箱,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信访问题,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推进源头治本战略,逐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要采取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综合措施,进一步促进城市安全发展,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要建立区域、行业安全风险评价评估体系,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制定和完善安全生产相关产业政策、技术标准,从严控制高危行业市场准入,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和技术装备。要围绕实施“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研究老企业搬迁改造和重大基础项目投资建设带来的影响,把安全生产作为建设项目设立的重要条件,推行建设项目联审制度,严格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要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督促企业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一旦发现,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建设项目,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青岛市安全生产条例,制定配套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完善地方标准、规范、规程,优化安全生产法制环境。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制定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实行立项及评审制度,推广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应用,加快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建立安全自动化控制和应急安全联锁装置系统。推动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建立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实现重点领域安全监管智能化。
          五、推进持续改进战略,不断提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挂牌督办、整改验收、责任追究和举报奖励工作机制,定期检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监督企业抓好整改落实。做好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和监控工作,切实做好重点企业、重点场所、重点部位、重点设备的安全监管。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从企业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等级进行登记,按照职责分工监控治理,并保证整改所需的资金。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抓好非煤矿山的资源整合,提高矿山生产建设最低规模,严格探矿安全审批,加强金矿、铁矿采空区及尾矿库的治理与监控。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环节的整治,尽快设置区域性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点。烟花爆竹行业要逐步退出生产领域,建立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工作机制。强化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现场管理,淘汰落后生产设备和工艺。切实加强对危险路段、高速公路和长途客车、大型货车、小型客车的治理,加强校车安全监管;针对道路通车里程不断增长的特点,提供资金保障,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加大路查力度,提高技防人防水平。消防安全整治以宾馆、饭店、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以施工现场高处作业、进入受限区(容器)作业和施工机械安全为重点,特种设备安全整治以锅炉、压力容器、管道、电梯为重点,农业机械安全整治以无牌行使、无证驾驶、违法载人和不参加检验为重点,水上交通安全整治以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危险化学品运输船为重点,渔业生产安全整治以渔港码头、渔船集中停泊点和海上作业为重点,加大整治力度。冶金、电力、通信、建材、轻工、机械、人防等行业领域要针对事故易发的薄弱环节和关键部位,明确各自的整治重点和整治措施。
          六、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逐步建立安全生产管理长效机制。要全面启动以加强基层和基础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双基”工程,在构建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镇(街道)要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独立行使安全监管职能,确保办公场所、经费、装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加强工业园区、开发区开发建设安全监管,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要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机构,并配备专职监管人员。规范基层安全管理工作,探索村(社区)安全管理模式,积极开展创建安全社区、安全标准化园区和安全示范镇(街道)活动,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工作。
          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标准,推动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制定加大安全投入、加强基础工作的政策措施,支持和鼓励企业采用高科技手段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加快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采用安全环境健康体系(HSE)等国内外先进安全管理模式,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全面开展群众性的事故隐患查究举报活动,建立职工为安全生产工作提建议的长效机制,调动广大职工监督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积极性。
          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体制和机制,尽快建成市、区(市)两级联网的应急救援指挥系统,畅通信息上报渠道,杜绝迟报、瞒报现象。要结合当地实际,整合救援资源,建立区域性的专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建立应急救援装备保障机制,根据区域产业结构和安全生产特点储备一定的抢险救援物资。要建立起覆盖所有行业领域和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体系,并定期开展预案演练。地下开采矿山、化工、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开展1次预案演习。建立防范自然灾害预报预警预防联合处置机制,做到信息共享、反应迅速、协调有序、科学处置。气象、海洋等部门要及时将灾害性天气通报给安监、建设、水利、交通、海事、海洋与渔业、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有关部门要立即向本系统、本行业、本领域发出预警指令并提出预防措施,督促企业单位迅速采取防范措施。严格执行海上“逢七不开”和矿山企业“逢大雨必须停产撤人”规定,严防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八、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继续推动安全文化繁荣发展。各级要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文化典型,发挥示范作用。要通过开展主题系列教育活动,利用事故案例分析、安全论坛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和发动,不断提高广大职工安全意识,营造“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浓厚氛围。新闻单位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大力宣传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各级加强安全生产的重大举措,宣传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对严重忽视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重大安全隐患要予以曝光。建立突发事故灾难新闻发布机制,客观报道安全事故情况,第一时间发布权威信息。
          各级要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作为一项治本措施来抓,建立布局合理、分工明确、优势互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体系。大力实施全员安全素质培训工程,提高全民隐患辨识、风险处置和应急避险能力。企业要针对不同岗位特点开展全员安全培训,建立员工培训、考核档案,重点加强对新员工、转岗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凡是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上岗作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过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后方可任职和上岗。安监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保证培训考核质量。对没有开展安全培训、没有经过考核、没有做到持证上岗的,要依法查处。要建立对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安全培训制度,把安全生产列为党校培训内容。鼓励大中专院校开设安全工程专业,加快培养安全管理和安全工程技术人才。在中小学校开设安全知识课程,定期组织疏散演练,提高紧急避险自救能力。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加强本系统安全监管队伍思想作风建设,认真履行监管执法职责,做到从严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
          九、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驾驭安全生产工作能力。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各级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实际问题。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管系统干部队伍建设,配备专业人员,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和监管能力。要把不断提高各级党组织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领导、决策、指导、协调水平,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作为衡量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执政水平的重要标准。
          充分认识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干部要亲历亲为,坚持领导干部下矿井、下车间、进人员密集场所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2个月1次,区(市)级领导干部每月1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大力倡导安全生产政绩观,树立搞好安全生产、确保一方平安是重要政绩的观念。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评价体系,实行定量定性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指标之一,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各级人大、政协、组织、纪检、监察等监督作用,完善一票否决制度。建立严格的安全生产工作奖惩机制,对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彰奖励,对工作落后的予以惩戒。深入推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建立黄牌警告和约谈制度,对瞒报、迟报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制度不全、投入不足、保障不力导致事故的,要从严处理;对发生重复事故的,要从严处理。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精神,对完不成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区市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予提拔重用;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区市、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镇(街道)一律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年内不予提拔重用;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按照责任事故等级,相应调减企业业绩考核结果,主要负责人不能参加评优树先活动。各级要居安思危、锐意进取,不断研究和探索抓好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模式,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创造持续稳定的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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