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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加快我市现代中介服务业发展的意见(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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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194期
      3. 成文日期 2010-03-01
      4. 编号 青政发〔2009〕41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升中介服务业发展水平,促进产业优化升级,完善综合服务功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大力引进知名中介服务机构
          1、鼓励国内外知名中介服务机构来青发展。自2009年1月1日起,新引进的国际和国内知名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检验检测、安全节能服务、技术转化、设计咨询、人力资源、文体经纪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由财政部门按照其两年内上缴市级地方税收数额,第一年给予100%补贴,第二年给予50%补贴。
          2、大力引进国际、国内知名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本意见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青政办〔2008〕66号)执行。
          二、鼓励本地中介服务机构做强做大
          3、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设在青岛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检验检测、安全节能服务、技术转化、设计咨询、人力资源、文体经纪类等中介服务机构,进入国内综合排名前50强(具体认定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组织制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4、鼓励本地企业“走出去”开拓业务。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总部设在青岛的资产评估、信用评级、创业投资、产权交易、会计审计、法律服务、检验检测、安全节能服务、技术转化、设计咨询、人力资源、文体经纪类等中介服务机构,年承揽的外埠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并按税法规定在青岛市办理营业税申报手续的,自该意见发布之日起连续两年,按照外埠营业收入2%给予资金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5、引导七区以楼宇、园区为载体,打造一批高起点、高标准、专业化的中介服务集聚区。集聚区体系完善、特色突出、为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服务成效明显,达到中介服务示范区认定标准的,给予30-50万元资金补助。
          6、积极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和青岛市农委等部门《关于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青农委发〔2009〕43号)等文件落实优惠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三、适当放宽中介服务业市场准入
          7、在我市投资创办中介服务企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允许其注册资本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不低于所需注册资本的20%,但最低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8、鼓励中介服务企业以商标等所有权作为企业出资,放宽中介服务企业集团登记条件,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放宽到1000万元,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总资本在2000万元以上的,即可申请办理企业集团。允许中介服务集团各成员企业注册资本依法分批注入。
          9、简化中介服务企业住所登记手续。对暂时难以提交的房屋管理部门住所证明,若有房屋开发者或实际所有者出具的能够证明房屋归属的文件、材料,也可视作住所产权证明。
          10、方便连锁中介服务企业登记注册。采用连锁经营的中介服务企业,需前置审批的,可由总部统一向审批机关申办多个门店的批准文件,连锁门店可持加盖总部印章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到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申办营业执照。
          11、对投资兴办中介服务企业,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减少行政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对中介服务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执行。对具备法定条件的申办企业,经审查合格后,登记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四、优化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
          12、努力营造独立公正的中介服务业发展环境。进一步推进政企、政事、政资分开,加快中介服务机构脱钩改制,树立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要通过市场公开购买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杜绝部门垄断和不合理干预。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85911555)和相关部门要加大中介机构在项目招投标、涉企“三乱”、部门行政效能等方面投诉的受理和查处力度,努力为中介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政务环境。
          13、适当放宽中介服务机构争创青岛市着名商标的认定条件,逐步简化申报手续,凡注册年限满2年或虽不满2年但实际使用年限5年以上的,均可申报市着名商标。允许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商标越级申报山东省着名商标。对拥有省着名商标和省名牌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帮助申报省级行政区划名称。
          14、鼓励中介服务机构争创名牌。建立完善青岛名牌(中介服务类)评价标准,引导中介服务机构增强品牌意识,积极争创国家、省、市各级名牌。
          15、加强职业人才引进。重点引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符合我市人才引进要求的,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青政发〔2007〕13号)办理。
          五、深入推进中介服务行业诚信建设
          16、加强中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和管理。加快建设“企业自重、行业自律、法律惩戒、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信用体系,定期组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对不遵守执业规则、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中介服务机构,依法追究当事人行政和法律责任,并清退出青岛市场。
          17、着力培育一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中介服务机构。分行业对综合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重点培育。对诚信经营的优秀中介服务机构和个人定期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六、其它
          18、本意见所涉及补贴资金按财政体制分担,实施过程中如遇同时享受优惠政策条款时,企业可以从优但不重复享受。
          19、各区(市)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口落实现代中介服务业定向招商目标责任,把中介服务业定向招商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
          20、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中介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