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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二○一○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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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1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04期
      3. 成文日期 2010-07-20
      4. 编号 青政办发〔2010〕20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部署,确保我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任务
          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同时,要把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
          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梳理,分别作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一是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作出废止的决定;二是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进行修改或宣布失效并执行上位法;三是规章与规章之间、同级规范性文件之间明显不协调的,应当进行修改。
          二、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国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加强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请各主管机关主要领导负总责,加强对清理工作的领导和督促。各主管机关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
          全市集中清理工作在市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办公室,负责清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指导。
          市政府、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谁制定,谁清理”和“谁主管,谁承办”的原则,作好集中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三、工作方法和分工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市政府各主管部门要结合本次集中清理工作的要求,按照部门职责对本部门主管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的清理,规章的清理要对照《青岛市政府规章目录》。集中清理要逐项排查,对于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
          有关清理意见和建议,由各主管部门领导签发后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章制定程序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办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部门对清理后确定废止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发布废止的决定,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对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出修改的意见和建议,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发后送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备案审查后依法发布。
          (三)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
          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由各区市政府自行组织,清理工作结束后,将有关废止决定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程序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上报情况需根据相应表格填写有关内容。
          四、时间进度安排
          (一)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须在7月10日前提报清理意见和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在8月10日前完成有关审核工作。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要在9月30日前完成有关立法程序;10月10日前将清理结果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工作情况上报省政府。对需要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在10月10日前完成相关集中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后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市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各主管部门应当在8月30日前提报清理意见和理由,市政府法制办在10月10日前完成有关备案审查工作,各部门在10月20日前将清理结果通过本部门网站或其他公开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各区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各区市政府应当在11月10日前完成清理工作,并将本级政府清理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清理决定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本次清理工作纳入2010年依法行政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相关问题,可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协调处理。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