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清理和规范收费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工作会议的部署,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收费检查的通知》,目前单位自查情况已上报。从自查情况看,一些部门和单位还存在对收费检查工作不够重视,未按照规定要求如实上报自查情况现象。尤其对部门和单位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通过设立服务事项收取费用,以及利用政府公共资源收取费用等方面还存在着少报、漏报等问题,与市委市政府要求有较大差距。为切实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检查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和规范收费自查工作有关要求和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自查工作要求
各部门和单位要在对本部门和单位行政审批事项和依托行政审批设立的服务事项进行逐项梳理的基础上,重点做好以下自查工作。
(一)认真检查,如实上报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情况。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是指部门和单位在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由部门内部和单位、中介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企业或个人必须接受有偿服务后方可办理行政审批或通过年审、年检等行为。如:某项年审(检)工作,要求年审(检)对象必须接受检测、维修等服务;某项证照核准工作,要求接受培训、照相等服务;某项资格认定、技术鉴定工作,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业审验等。
各部门和单位要如实上报上述服务事项及收费情况,包括服务事项、服务收费设定的依据、收费标准和收费金额。并注明服务事项是由部门和单位内部(含下属单位)提供,还是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费用由部门和单位收取还是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收取。其中,由中介机构或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的,需注明委托方式。
(二)重点核实,如实上报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费事项。利用国有资源(资产)取得的收入,是指以占有和使用国有资源(资产),包括专营权、冠名权、公共设施使用权、特许经营权等,通过出租、出借、转让、处置以及对外投资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例如:政府主导或主办的某项会展活动,要求参会对象缴纳的摊位费;利用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共设施,收取的广告费、物业费、网点经营费等。各部门和单位要如实上报上述事项的收费情况。
二、具体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协调工作机制,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法制部门要密切配合,重点组织履行行政职能的本级和下属事业单位,按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自查工作,并按规定认真填报《单位收费自查情况表》,经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加盖公章后,于2010年6月18日前报市财政局归口预算管理业务处(室)。
(二)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按照规定期限和要求上报收费自查情况。对逾期不报和在自查中故意少报、漏报或瞒报的部门和单位,一经查实,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从严处理。
(三)筛选目标,重点检查。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物价局将根据本次部门和单位自查上报的情况,结合财政审计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以及举报掌握的情况,认真筛选,重点排查,将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和单位的收费情况纳入重点检查范围,加大检查力度,确保清理规范收费工作取得实效。
(四)理清项目,公开监督。对各部门和单位的服务和收费以及利用政府公共资源(资产)收取费用的项目,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将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凡属公布范围之外的服务收费事项,一律停止执行。凡未经市政府审核批准,继续实施或新设立服务项目并收费的,不论是由部门和单位内部收费,还是由中介机构、其他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并收费,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属违反“小金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应规定处理。
本通知不明问题,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单位收费自查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