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7期
总期刊数
总第210期
成文日期
2010-10-13
编号
青政办发〔2010〕28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6号)精神,现就开展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政策上宽严适度与管理上分工协作相结合,全面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目标要求
1、确保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2、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
3、确保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
4、初步建立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公司,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市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地融资性担保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内容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准备金提取、风险集中度和投资是否达到规定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等。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一)调查摸底阶段(2010年9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区市政府统一组织,重点摸清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数量、分布、业务开展、风险状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各区市政府要认真制定规范整顿的总体方案和针对单体机构的具体方案,并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市金融办。
(二)自查整改阶段(2010年10月-11月中旬)。融资性担保公司按照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各区市政府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分类排队,区别情况,采取保留、重组、解散、撤销、破产等方式进行分别处置。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拨备缺口大、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限期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并且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实施市场退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0年11月中旬-12月)。各区市政府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重新确认的条件是:《暂行办法》出台前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并通过2010年年检;具有《暂行办法》出台前与商业银行业务合作记录,且主营业务突出;经过县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确认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规范整顿整改到位;注册资本已经达到或经过注资达到要求的最低限额;各项业务指标达到审慎性要求。确认工作由各区市统一组织,严格按上述条件逐户确认,并加盖区市监管部门公章后上报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审核后报省金融办,经省金融办审核确认后颁发经营许可证。省金融办重新确认的最后时限截至2011年3月31日。截止期限后,各级监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再为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办理确认和变更登记,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再与未经重新确认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情况。
四、不断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青岛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市金融办或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区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