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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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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0年第17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10期
      3. 成文日期 2010-10-13
      4. 编号 青政办字〔2010〕154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2006年6月19日印发的《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政办发〔2006〕52号)同时废止。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jpg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机制,合理使用海上搜救应急资源,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海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地减少海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编制依据
          121国内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山东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青岛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22我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公约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等。
          13海上突发事件分级
          根据《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四级:
          13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危险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
          (4)单船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
          (6)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134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海上突发事件。
          14适用范围
          141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承担的海上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
          142发生在青岛市管辖海域和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经上级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反应行动。
          143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15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社会参与、统一指挥、分工负责、防救结合、科学决策、以人为本、快速高效、依法规范、资源整合。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应急领导机构、运行管理机构、应急指挥机构、咨询机构、现场指挥(员)、应急救助力量等组成。
          21应急领导机构
          青岛市人民政府设立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搜救中心)作为全市海上搜救的指挥工作机构,负责实施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组织、指挥、协调,搜救中心在业务上受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导。
          211搜救中心领导成员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
          常务副总指挥由青岛海事局局长担任;
          副总指挥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北海舰队、市安全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领导担任。
          212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中心搜救责任区内的海上搜救应急、船舶防抗灾害性天气、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处置等工作,包括按照上级搜救中心指示组织对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失事的搜寻救助工作。
          (2)研究决定全市海上搜救应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3)指定辖区海上救援力量,完善搜救通信网络。
          (4)制定善后处理工作方案并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5)制定有关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编制海上搜救经费预算,管理海上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
          (6)负责市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管理。
          (7)负责海上事故预防、海上安全知识和海上搜救工作宣传,不断提高全民海上安全意识和积极参与海上搜救应急工作的意识。
          (8)负责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
          (9)组织本市海上搜救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10)完成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搜救中心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青岛海事局: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商船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的通航秩序;发布海上航行警(通)告;负责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根据需要,依法对船舶采取强制措施。
          (2)市交通运输委:领导交通行业有关部门参加海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并提供必要的支持;负责海上搜救的运输组织工作。
          (3)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力量、渔业船舶协助或参加海上应急行动;为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救助提供通信支持和其他必要的技术支持;建立完善渔业专业应急救援指挥平台;根据气象部门发布的海上气象预报预警信息进行广播。
          (4)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相关经费,协调应急费用的财务保障。
          (5)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在职责范围内参与海上搜救相关工作。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维护海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陆上交通管制;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为跨国、跨地区海上应急行动人员提供出入境便捷服务;为获救外国籍人员的遣返和死亡、失踪人员的善后处理提供便利。
          (7)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海上应急行动;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指派医疗专家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协调医疗机构人员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影响我市内陆及沿海热带气旋预报预警信息、恶劣天气的短期预报预警和海洋天气预报;提供海上应急行动需要的即时气象信息和相关气象信息资料支持;根据需要提供中长期天气预报。
          (9)市通信管理局: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海上应急抢险提供应急通信保障及手机定位技术支持。
          (10)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负责提供海洋环境观测等预警预报信息;组织本系统的力量参与海上应急行动;提供海洋水文等资料;对海上突发事件可能给海洋环境造成的危害进行环境监测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11)青岛警备区、北海舰队、武警青岛边防支队、山东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二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船艇参加海上搜救应急行动。
          (12)沿海区、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区、市海上搜救应急反应工作;将应急资金保障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海上应急救援行动补偿奖励机制;组织、协调和动员本地区各类社会资源和救助力量参与、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13)青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在搜救中心的统一指挥下,参与青岛海上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为获救船舶提供适当泊位靠泊和货物装卸,并配合相关单位做好人员救助工作。
          其他成员单位:市政府口岸办、市环保局、市水文局、市国土资源房管局、市旅游局、市民政局、市地震局、民航青岛安全监督管理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新闻办、市政府外办、市委台办、市教育局、青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黄岛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岛边防检查站、黄岛边防检查站、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做好海上搜救工作。
          22运行管理机构
          搜救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承担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行动的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
          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青岛海事局,主任由青岛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23应急指挥机构
          青岛市海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由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和沿海区、市海上搜救中心(或应急管理部门)二级搜救指挥机构组成。
          24咨询机构
          咨询机构由搜救中心专家组组成。搜救中心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海洋环保、海洋工程、气象、海上救生等行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成员经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商有关单位或部门聘任。
          25现场指挥(员)
          搜救中心根据需要指定到达突发事件现场的某搜救力量为现场指挥(员),被指定的现场指挥(员)按照搜救中心的指令承担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26应急救助力量
          (1)国家专业救助力量:指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及北海第一救助飞行队派驻青岛的救助力量。
          (2)公务救助力量:指各级政府部门所属公务船艇、航空器、海上设施等救助力量。
          (3)社会救助力量: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所有的船舶、航空器、海上设施及其他人力和物力资源。
          (4)军队救助力量:指军队、武警所属的搜救力量。
          3预警与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监测与发布
          311预警信息来源与监测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向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供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
          其他有关机构、国内或国际有关组织通报的海上灾难信息。
          312预警信息发布
          气象、水文、国土资源、地震、海洋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向有关方面发布相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32预警预防行动
          321从事海上活动的有关部门、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22搜救中心及其成员单位应根据预警信息,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有针对性地做好预防和应急救助准备。
          33预警支持系统
          预警支持系统由公共信息播发系统、海上安全信息播发系统等组成。相关风险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制定预案,建立信息发布机制,确保信息及时、准确播发。
          34预警监督检查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应建立预警监督检查制度,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管辖区域内救助力量、管理对象、海上作业单位和人员预警预防工作的监督检查。
          4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处理
          搜救中心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并按照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山东省海上搜救中心及青岛市人民政府的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需要通报相关部门的,应及时通报。其他任何部门和人员在接获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及时报告搜救中心。
          如船舶已经或可能发生污染事故或危险货物事故,应按照《青岛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信息报告和通报。
          如涉及保安事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设施保安报警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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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海上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511I级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Ⅰ级)时,搜救中心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由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启动I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2Ⅱ级响应:当发生重大海上突发事件(Ⅱ级)时,搜救中心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中心领导进入指挥位置,由省海上搜救中心启动Ⅱ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搜救中心负责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指令,承担现场指挥职责。
          513Ⅲ级响应:当发生较大海上突发事件(Ⅲ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Ⅲ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分管市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落实市政府、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搜救决策、指令。
          514Ⅳ级响应:当发生一般海上突发事件(Ⅳ级)时,搜救中心启动Ⅳ级响应,承担指挥职责。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政府应急办、省海上搜救中心。
          52紧急处置
          521应急指挥机构任务
          险情确认后,搜救中心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按照突发事件的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确定搜救区域,制定搜救方案,明确实施救助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根据已制定的搜救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建立应急通信。
          (5)指定现场指挥(员)。
          (6)根据需要发布航行警告,组织实施海上交通管制。
          (7)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方案。
          522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的任务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员)要及时向搜救机构报告搜救力量出动、已实施的行动、险情现场及救助进展等情况,并及时提出建议;如条件许可,应尽快提供险情现场图像等有关信息。
          523现场指挥行动
          (1)执行应急指挥机构的指令。
          (2)迅速救助遇险人员,转移伤员和获救人员。
          (3)指定现场通信方式和频率,维护现场通信秩序。
          524海上突发事件处置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需要,搜救中心应及时协调120急救中心做好医疗救护、有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公安部门做好维护治安等事项。
          53海上搜救医疗救援
          市120急救中心及指派的医疗机构承担海上医疗救援任务,市卫生局负责协调、指导医疗机构开展海上医疗救援工作。被指派的医疗机构应提供下列医疗救援:
          (1)提供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
          (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或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救援、医疗移送任务。
          (3)需要时,按照海上搜救中心的通知为接收伤病人员开展救治做出必要的安排。
          54安全防护
          541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
          542船舶、航空器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制定在紧急情况下对遇险旅客及其他人员采取的应急防护、疏散措施,在救助行动中要服从搜救中心的指挥。
          55搜救过程中效果评估与行动方案调整
          搜救中心跟踪应急行动的进展,尽快查明险情因素和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估,根据评估情况及时调整应急行动方案。
          56海上应急行动的中断及终止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中断及终止由搜救中心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或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决定。
          57信息发布
          571搜救中心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由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或经授权的其他人员担任,负责对外发布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除搜救中心新闻发言人外,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及各种搜救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海上救助行动的报道。
          572搜救中心负责本辖区一般和较大级别的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或承担省海上搜救中心授权对其他信息的发布。
          6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的处置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救治获救的伤病人员。
          612获救人员的安置
          获救人员的安置、基本生活救助等由相关民政部门、获救人员服务的公司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代理人负责;香港、澳门特区人员及外籍人员,由市政府外办协助联络港、澳特区政府驻京办及外籍人员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获救台胞由市委台办协助联络处理。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协同死亡人员所在单位或船舶公司及其代理做好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协同处理。
          62社会救助
          对受害特困群众的社会救助,由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负责组织。
          63保险
          631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32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4 海上搜救应急反应流程图.jpg
          7应急保障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确保海上应急通信畅通。
          72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各有关成员单位应将本单位、本系统可参与海上搜救应急行动的搜救力量的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及变动信息报搜救中心办公室备案,以备应急时调用。搜救中心建立本地区海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各有关成员单位应保障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处于随时可用的良好状态。
          721交通运输保障
          (1)交通、民航等部门应建立海上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海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保障。
          (2)搜救中心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3)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陆上交通工具紧急征用机制,为应急行动提供保障。
          722医疗保障
          市卫生局应建立医疗保障机制,指定承担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和收治伤员等任务的医疗机构。
          723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应建立搜救应急行动现场治安秩序保障机制,确保搜救应急行动的顺利开展。
          724资金保障
          (1)应急资金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合理承担应由政府承担的应急保障资金,安排好海上搜救奖励、演练、培训等专项资金。
          (2)搜救中心应按规定使用、管理搜救经费,定期向市政府汇报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3宣传、培训与演练
          731公众信息交流
          (1)搜救中心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适当方式开展海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有关海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3)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海上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32培训
          (1)搜救中心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的有关人员应分别结合各自实际工作对岸基管理人员和现场救助作业的人员进行海上救助专门知识培训,并协助对社会救助力量进行培训和指导。
          (3)被指定为海上救援力量的相关人员的应急技能和安全知识培训,由各自单位组织。
          733演练
          搜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海上搜救综合或单项演练,提高应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水平和应急指挥能力,加强各应急救助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应急处置和安全保护技能。
          74监督检查
          市级海上搜救中心应急预案启动后,由省海上搜救中心或市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种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8附则
          81青岛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
          北纬35度34分至北纬36度34分之间的我国海域。
          82解释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31对海上搜救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各级搜救中心报同级政府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832对按各级搜救中心协调积极参加海上搜救行动的船舶和单位,由各级搜救中心给予适当的奖励、补偿或表扬。
          833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搜救中心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信息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或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4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或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