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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青岛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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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0年第24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17期
      3. 成文日期 2011-02-16
      4. 编号 青政办发〔2010〕41号
      5.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加快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调剂和抗风险能力,确保社会保险各项待遇的落实,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现将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四个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基本原则
          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根据青岛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一的缴费基数和比例及待遇支付标准;坚持建立责任分担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在实施科学合理的市级预算管理前提下,全面落实各区市扩面征缴任务,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到位;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经办原则,确保全市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总体统一,并逐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坚持规范基金运行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的原则,强化业务经办能力,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以完善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和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社会保险数据准确和基金安全。
          二、总体目标
          按照国家、省关于社会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统一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凡全市统一规定执行的政策,各区市不得另行作出规定或擅自变更。要建立覆盖全市的业务经办和结算网络平台,确保网络运行畅通和安全。开发建设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信息系统,将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纳入统一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协议服务机构按照统一标准进行网络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满足联网结算要求。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保障“一卡通”系统建设,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便捷服务。
          明确青岛市、各区市政府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实行预算管理制度,强化基金预算约束力,确保基金收支平衡。因未落实预算计划,而出现的基金短收、超支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预算外收支缺口,全部由各区市政府负责解决。各区市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各区市历年结余的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在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各区市动用结余基金需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
          三、组织领导
          实行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既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利益调整,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实行市级统筹的重要意义,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
          (一)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审计、物价、民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各区市政府负责人为成员的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市级统筹的具体工作。各区市要精心组织和部署,落实人员和责任,保证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市级统筹工作平稳运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组织实施,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市卫生、物价部门要结合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制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配套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为社会保险市级统筹提供有利条件。市民政、残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做好市级统筹的社会保障工作。
          (三)实行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由市政府向各区市下达社会保险基金的扩面和征缴指标,作为各区市当年经济社会发展计划指标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确保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市级统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奖励机制的通知》(鲁劳社〔2002〕35号)文件精神,加大对基层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经费补助,继续实施社会保险奖励政策,由市财政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研究具体奖励办法。
          (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按照“积极稳妥、分步实施、逐步过渡、协同推进”的办法,研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稳步推进社会保险市级统筹工作。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统筹问题,待国家出台意见后按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2、青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3、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4、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附件一:


        青岛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进我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指导意见》(鲁人社发〔2010〕58号),对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要求,以人为本,统筹规划,整体设计,在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框架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起全市范围内的基金统筹互济机制和管理运行机制,进一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不断提高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能力和医疗待遇水平,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各区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政府令第176号)、《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政府令第191号)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执行。
          在全面开展市级统筹的基础上,要积极探索、科学论证、有序开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及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工作。
          (二)统一缴费标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以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驻五市用人单位2012年按照7%,2013年按照8%的比例缴纳,2014年全市用人单位统一按照9%的比例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仍按照2%的比例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五市自由职业者缴费比例按上述标准同步调整。大额医疗补助金的筹集标准和筹集渠道,仍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五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及财政补助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探索建立城乡居民大额医疗补助制度,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统一待遇标准。全市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记入标准、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大额医疗补助支付标准、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病种及报销标准等,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青岛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统一基金管理。五市征缴的医疗保险费应及时缴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出现的基金风险,由各市自行负担。五市历年结余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结余情况,统筹调剂使用;五市参保单位历年欠缴的医疗保险费,由五市负责做好清欠工作。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对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业务监管,推行以总额预付、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等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金核算及内部监控,发挥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
          (五)统一经办流程。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对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程序及服务标准予以规范管理。
          (六)统一信息管理。建立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和覆盖全市的医疗保险信息网络平台,加快对五市社会保障卡的改造,尽快实现全市医疗保险“一卡通”,为广大参保人在全市就医结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附件二:


        青岛市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省政府《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基金支付;统一业务流程;统一财务核算。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实行市级统筹后,对于涉及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支出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按照国家、省的政策规定,统一规范相关制度和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统一征缴标准。失业保险基金征缴按照国家、省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由市及区、市社会保险征缴机构负责。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单位缴费基数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1%缴纳。
          (三)统一基金管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区市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每月末失业保险征缴机构将收缴基金上缴市及各区市财政专户。各区市历年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各区市按规定负责清欠。
          (四)统一基金支付。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实行审批制,由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各区市失业保险金、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抚恤金、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等补贴费用。
          建立支付备用金制度。统筹后,市及五市三区财政部门按照当年失业保险预算2个月的支出数额核定失业保险基金支出备付金,并将备付金转入各自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
          (五)统一业务流程。实行全市统一失业保险征缴、稽核、参保缴费记录、保险关系转移、申领资格审批、待遇计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业务经办流程。规范失业保险数据管理,统一使用失业保险系统应用软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业务数据库,并对失业保险数据实时监控。
          (六)统一财务核算。市及区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及《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进行财务核算,统一财务核算软件,按时编制会计报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编制全市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附件三:


        青岛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和部、省关于推进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办法、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流程和信息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以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的全部在职职工按月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统一行业差别费率标准。根据《关于转发〈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3〕172号)规定的标准,统一参保企业、民办非营利组织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行业差别费率,即一类行业05%、二类行业1%、三类行业16%。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统一按《关于转发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人事厅、民政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青劳社〔2007〕68号)规定的标准,即03%。
          (三)统一基金管理。各区市征缴的工伤保险费应及时缴入财政专户,由市级统一预算管理。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设立工伤保险基金收入和支出专户,用于日常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与待遇拨付。工伤保险征缴、支付业务的经办由市及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级统筹前,五市三区(含保税区)历年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区市财政专户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工伤保险基金余缺统筹调剂使用,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市级统筹后,历年欠缴的工伤保险费,由各区市按规定完成清欠。
          (四)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工作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驻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参保单位的工伤认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调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其他五市三区(含保税区)的工伤认定,暂按现行管理模式运行,逐步过渡到全市统一管理。
          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以及五市三区(含保税区)旧伤复发确认、辅助器具配置以及工伤康复评定等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统一组织,并作出鉴定结论。
          (五)统一工伤保险经办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统一制定工伤保险业务规范和经办流程,统一使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发的工伤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并按要求规范操作。各工伤保险协议服务机构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开发建设应用系统接口,满足并实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相关费用的网上结算。

          附件四:


        青岛市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根据《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府令第195号)和部、省对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要求精神,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统一征缴标准;统一待遇标准;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二、主要内容
          (一)统一参保范围和参保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所有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以及国家、省、部队驻青有关单位均应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统一征缴标准。按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作为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三)统一待遇标准。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并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一年以上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缴费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足额支付。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支付标准,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内因妊娠和分娩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统一按《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关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实行单病种最高限额结算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劳社〔2004〕59号)规定标准结算。参保女职工合法生育或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四)统一基金管理。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财务实行全市统一预算管理。各区、市征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时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基金设立基金支出专户,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拨付。统筹前,五市历年结余的生育保险基金,经审计后留存各市暂不上解,由市级经办机构根据全市基金余缺情况,统筹调剂使用。统筹后,历年欠缴的生育保险费,仍由五市按规定完成清欠。
          (五)统一经办流程。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全市生育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对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进行统一规范。
          (六)统一信息管理。市级统筹后,暂利用现有业务经办系统和条件,做好业务经办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2011年,根据社会保障系统建设统一部署,建设全市统一的生育保险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全面实现与生育医疗机构的联网结算和生育津贴的社会化发放,满足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参保职工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全市统筹、网上结算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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