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国办发〔2009〕6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通知(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年度期数
2010年第6期
总期刊数
总第199期
成文日期
2010-05-26
编号
青政办发〔201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63号)精神,充分发挥农业综合开发优势,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建设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促进农民增收,加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以高标准农田和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重点,以科技进步和科学管理为保障,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大力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组织,积极推进各区(市)农业主导产业、特色产业发展,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加快现代农业发展进程,促进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
围绕市政府提出的路域治理的战略目标,沿铁路、高速路、国道、省道两侧大力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完成开发治理面积365万亩。在路域治理范围内突出抓好设施农业、绿色农业、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建设。按照科学布局,择优立项的原则,扶持发展一批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农产品加工、储运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提升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产品市场竞争能力。大力推广资源节约型先进适用技术,提高农业资源和投入品使用效益。积极支持农业科技进村入户,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农民的科学种养水平。努力把项目区建成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区,条件较好的项目区要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并发挥带动和辐射作用。
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政策
(一)足额落实配套资金,多渠道增加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投入,各区(市)要严格按照国家和青岛市的有关规定,将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配套资金足额落实。地方财力较好的区(市)也可设立专门资金,增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投资,丰富开发内涵,提高建设标准。要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和个人投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带动农民脱贫致富。要充分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坚持以“农民要办”为前提,对群众积极性较高的地方,优先予以立项扶持。
(二)完善产业化扶持政策。完善财政补助、贷款贴息等扶持政策,探索运用其他有效扶持方式,加大对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专业大户等发展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力度。推广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实惠。
(三)强化科技支撑作用。要集中安排和使用好科技推广资金,逐步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对科技的投入,扶持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科技推广费在安排使用上向鼓励产学研、农科教结合方面倾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同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户开展多种形式技术合作,加强农民技能培训。
(四)加大部门项目实施力度。加强对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安排实施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结合产业和行业发展需求,完善建设规划,科学合理布局,集中安排资金投入,充分发挥项目的示范带动作用。各级财政和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积极参与项目管理,落实地方财政配套资金。
(五)落实奖优罚劣制度。要进一步规范已具备农业综合开发县资格的区(市)管理,完善农业综合开发奖罚激励机制和动态管理制度,对资金管理严格、项目建设质量高、整体效益突出的区(市),可在下一年度奖励一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对工作存在严重违规违纪问题的区(市),要扣减下一年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规模,情节特别严重的,要暂停或取消其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资格。
(六)试行先建后补的民办公助机制。要积极争取上级财政部门支持,探索先建后补的农业综合开发新机制。条件成熟的地方可通过试点,逐步推行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先建后补的做法。
(七)实行土地治理项目与产业化经营项目有机结合的良性循环机制。将土地治理项目的安排与当地主导产业、龙头企业的发展需要进行有机结合。通过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将土地治理项目区域建设成为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依托土地治理项目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和资金,引导龙头企业组织带动农民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提高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规模化和标准化水平,促进当地主导产业发展壮大。
(八)探索统筹使用支农资金新机制。要围绕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扶持壮大当地主导产业,鼓励各区(市)适当安排部分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搭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产业经济发展资金整合平台,引导各类支农资金统筹使用,积极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规范资金运行,强化项目管理
农业综合开发实行资金和项目管理有机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要通过公开招标进行建设,货物实行政府集中采购,严禁私自发包和转包工程,确保项目规划高起点、建设高标准、取得高效益。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公开竞争选项和专家评审制,并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项目法人制、资金和项目公示制。各级农业综合开发管理机构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并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资金和项目绩效管理,强化监督检查与监测评价;要建立项目资金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全面推行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制。各项目实施单位要对项目资金实行专人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加强建后工程管护,创新管护模式,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资金,保证农业综合开发建设成果长期发挥效益。
四、加强组织领导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区(市)政府要把农业综合开发摆在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切实加强领导,给予重点支持。各级农业综合开发工作领导小组要继续坚持并完善好多部门共同协商和参与的工作方法,切实加强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互相支持,共同研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大事项。各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部门要加强与农业、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保证农业综合开发目标和任务的完成。
要进一步理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机构设置,调整充实好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明确工作职责,建设一支作风硬、能力强,业务精干、能打硬仗的农业综合开发干部队伍。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的干部职工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廉洁从政、勤政为民,切实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为促进我市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再上新台阶做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