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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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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年度期数 2011第18期
      2. 总期刊数 总第235期
      3. 成文日期 2011-10-26
      4. 编号 青征公告〔2011〕6号
      5.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水库以东、天水路南北两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以东、世园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大道以南、规划毛杨路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世园大道以北、天水路南北两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西北端。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西外环路以东、现状天水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东外环路以东、现状天水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东外环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外环路以内、世园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东外环路以东、世园大道以北、天水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西外环路以西、世园大道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世园会主园区内、西外环路北端以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毕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北王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金水路以南、恒星学院以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李沧区九水路街道办事处李家上流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业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区土地征用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4〕25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会同青岛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1年9月2日至2011年9月8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1年9月2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如果您对该文件有疑问,可以通过 网上咨询 方式咨询相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