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二○一一年八月三十日)
年度期数
2011年第19期
总期刊数
总第236期
成文日期
2011-11-09
编号
青征公告〔2011〕8号
为满足城市建设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青岛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权属、用途
1.地块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瑞阳路北、田旺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后田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住宅用地。
2.地块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祺阳路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城阳街道办事处古庙头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3.地块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东、空港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黄家营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4.地块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正阳路以北、王沙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松树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5.地块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烟青支路以东、北部团地三号路以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杨家村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6.地块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王沙路以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东葛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7.地块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东侧、空港路南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付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8.地块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付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9.地块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惜福镇街道办事处百福路东侧。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惜福镇街道办事处付家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服用地。
10.地块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青大十一号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南万社区居民委员会、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11.地块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二号路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大胡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12.地块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十四号路南、金岭三号路东。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13.地块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金岭十四号路南、金岭五号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上崖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工业用地。
14.地块十四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正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业用地。
15.地块十五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正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业用地。
16.地块十六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正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后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业用地。
17.地块十七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正阳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前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后海西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商业用地。
18.地块十八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岙东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19.地块十九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岙东路西。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0.地块二十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北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1.地块二十一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棘洪滩街道办事处港东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2.地块二十二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棘洪滩街道办事处徐院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棘洪滩街道办事处院后庄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住宅用地。
23. 地块二十三位置范围:位于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夏塔路北。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阳区夏庄街道办事处史家泊子社区居民委员会、东黄埠社区居民委员会。
用途:交通运输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20号)公布的青岛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青政办发〔2005〕38号)公布的标准执行。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待勘测调查完成后,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会同城阳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示。
三、其他事项
2011年9月10日至2011年11月10日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阳国土资源分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勘测定界和调查清点地上附着物,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支持配合。2011年9月10日起,凡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本公告在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