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政发〔2011〕33号) QDCR-2016-000099 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青政发〔2016〕40号)的规定 有效期延长至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16号文件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11〕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领域
(一)调整产业结构,培育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战略,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型服务业和生活型服务业,积极鼓励发展服务外包、文化创意等现代服务业,高端装备制造、海洋生物等战略新兴产业。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着力打造一批蓝色产业、动漫产业、创意设计产业等高校毕业生创业基地和园区,拓展更多智力型就业岗位。
(二)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当年吸纳高校毕业生达到新增就业岗位20%的中小企业,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科研项目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结合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需要开展研究,并按照公开、自愿、双向选择的原则,在所承担的项目实施过程中,聘用优秀高校毕业生作为研究助理或辅助人员参与研究工作。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城乡基层就业。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市社区和农村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科技等基层岗位工作。统筹实施“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社区工作者)、“全科医师培训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切实做好免费师范毕业生就业和征集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工作,适当扩大“三支一扶”(社区工作者)等项目的覆盖范围,增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的岗位项目,适当增加农业农技、农林建设、医疗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等岗位。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并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进一步完善落实对服务期满考核合格人员的就业政策措施。各级事业单位招聘人员时,要划出一定比例,定向招聘满最低服务年限2年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服务期满离岗的“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社区工作者)3年内享受以上政策。
二、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研究出台促进大学生创业引领性文件,重点扶持驻青高校的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自主创业,放宽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完善落实大学生创业相关的工商税收等优惠政策,创新贷款政策,规范并合理利用民间融资,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投资初创期和初具规模的大学生创办企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条件,鼓励高校毕业生创业。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新发放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从事个体经营的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创办企业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万元。除国家限制行业(如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等)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经营项目均视为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纳入财政贴息范围。
(二)建立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加强创业指导,推荐创业项目。完善区市级大学生创业服务体系。建立大学生创业信息管理服务系统,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对大学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成立区市大学生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对大学生创业者进行培训和“一对一”创业指导。完善全市统一的大学生创业项目资源库和网站,建立创业项目评估推介、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帮助大学生实现发明专利项目转化。
(三)树立典型,宣传引导。每年组织一次“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明星企业”和“青岛市大学生创业明星”评选,对入选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鼓励区市开展评选表彰活动,举办各类创业大赛,选取优秀创业大学生、金融机构、创业导师、创业孵化基地进行宣传交流,引导社会舆论,增进全社会对大学生创业的理解和支持,努力培育崇尚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创业文化环境。“十二五”期间,全市共引领扶持不少于1万名大学生实现创业。
三、加强见习基地建设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高校毕业生职业能力
(一)加强就业见习体系建设。坚持“提升质量,稳定增长”的发展理念,继续鼓励和扶持规模较大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建立就业见习基地。面向高端产业发展,利用现有科技孵化器,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孵化器内建设就业见习基地。落实科研项目助理政策,研究、探索参与重大科研项目的高学历人才就业见习计划。不断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办法,规范见习活动,认真落实见习补贴政策。进一步加强对见习基地的指导、评估和考核,规范见习管理,提高见习质量。见习单位要加强安全管理,并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建立健全面向高校毕业生的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新模式,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知识、能力水平的培训项目,努力提高高校毕业生综合职业能力和专业技能水平,鼓励各种培训机构积极参与,形成以适应市场需求,提升就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的订单式培训制度。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对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积极探索将见习培训与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紧密结合的办法。
四、完善服务,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一)加强就业平台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建立统一规范的青岛市大学生就业服务市场,加强岗位网络配置平台建设。完善毕业生就业实名制信息系统,确保各类就业信息的实名统计。通过组织企业进校园、召开专场招聘会、供求洽谈会及大学生报告会、开展政策咨询、网络招聘、创业指导等活动,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方便、快捷、有效的就业信息服务。加强互联网就业服务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就业行为,完善职业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制度。
(二)开展就业失业登记,稳定灵活就业。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将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就业援助体系,实现一对一的援助和帮扶。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要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认真落实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户口、档案管理及职称评定等政策。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大力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简化高校毕业生就业程序,防止各类就业歧视,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联动长效机制
健全组织领导,发挥协调联动作用。调动各部门积极性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为我市高校毕业生打造更加优质的就业创业环境。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具体组织制定和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与考核标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和考核工作;各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做好专业、人才需求预测,合理调整专业设置,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办出自己的特色和风格,建立以满足需求和提高质量为导向的人才培养模式;各级财政、税收、金融、就业服务等部门和组织,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长效机制,共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健康发展。